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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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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通过调解和裁决的方式处理劳动争议,以达到解决劳动争议之目的。本文从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和特点、主要内容、仲裁时效和程序、及仲裁终局制度方面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进行了基本阐释,以期从宏观上了解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仲裁一般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以外的中立的第三人,通过调解和裁决的方式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的行为。而劳动争议仲裁特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通过调解劳动争议或者对劳动争议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方式,以达到解决劳动争议之目的。劳动仲裁是目前世界范围内解决劳动争议最重要、最基本的方式。但在各国具体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设计中,他们之间仍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例如:在劳动争议仲裁是否自愿的问题上,有的国家采用了自愿仲裁原则,即争议双方已达成了仲裁协议,有的国家采用了强制仲裁原则,还有些国家对不同的纠纷既采用自愿仲裁原则,又采用强制仲裁原则。我国对劳动争议实行的是强制仲裁制度;就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而言,有的国家规定将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都应包括在内,有的国家只规定为利益争议的解决;至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立,不同的国家有许多不同的做法。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公正,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进行仲裁有利于实现公正。为了保证作为第三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正处理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政府、工会和企业的三方代表构成。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实行的回避和合议制度保证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公正性;二是及时性,及时性对解决劳动争议特别重要。与诉讼程序相比,劳动争议仲裁速度更快,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没有诉讼程序复杂、严格。申请、立案、审理和颁裁决等都相对简单。此外,劳动争议仲裁采用一次仲裁的制度。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也是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优点;三是强制性,这主要有两个含义:①关于提起劳动仲裁的程序,不要求当事人之间也达成仲裁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则无权拒绝。②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在进行诉讼前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处理。
  二、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主要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庭和仲裁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经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也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照“一案一庭”的原则成立仲裁庭来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的组织形式分为两种:独任制和合议制。对于事实清楚、案件简单、适用法律确定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任命一名仲裁员单独进行审理和裁决,即为独任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三名以上单数的仲裁员组成合议庭共同进行审理和裁决除简单劳动争议外的其他劳动争议,即为合议制。仲裁员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聘任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建立仲裁员的名册。仲裁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定资格。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会导致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实现的不利后果。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而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三)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一般应遵循以下流程:①申请仲裁,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根据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仲裁申请书的副本。②仲裁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审查当事人所提交的仲裁申请书。进行审查后,仲裁委员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拒绝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拒绝接受或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可以就该仲裁申请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③仲裁前准备,包括以下内容:向被申请人送交仲裁申请书的副本、向申请人送交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状、将仲裁庭的组成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通知、双方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以及向双方当事人书面告知仲裁开庭的日期和地点。④仲裁审理,若在正式开庭前,经仲裁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则制作调解书结案。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仲裁庭应继续审理。仲裁审理的基本程序是查明仲裁参与人是否出庭,宣布仲裁纪律、开庭、仲裁案由和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庭进行调查,听取当事人的辩论和最后陈述,询问当事人是否愿当庭再调解,进行仲裁庭合议,当庭宣布裁决结果,或延期作出裁决。⑤仲裁裁决,在仲裁庭开庭后进行裁决前,应當先进行调解。如果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载明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应由承办仲裁员签名,并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印章,再送达给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或者在调解书送达之前,一方当事人不愿的,仲裁庭应当快速作出裁决。仲裁庭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对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15天。仲裁庭如果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其仲裁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进程中继续选择采用“仲裁前置”的方式,但对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作了一些修改,即增加了对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执行有条件终局裁决的规定。
  终局裁决是指在庭审结束时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所有实质性争议作出裁决。该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如对劳动争议的结果不同意上述终局裁决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对终局裁决作出专门规定有以下几个主要原因。一是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实行“一裁两审”制度最受批评的方面是劳动争议处理过程的冗长,不利于劳动纠纷的快速解决。在不改变原有处理方式的基础上,对仲裁程序的改进只是局部的。二是大量的劳动争议集中在是否严格执行法定劳动标准上,如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工资、工伤医疗费等。这些劳动争议的最大特点是不严格执行法定劳动标准,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现实中,也存在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诉讼程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因此,为了公平、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实施终局裁决制度。尤其是对那些涉及劳动者最重要权益、仲裁裁决标的小、事实清楚、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争议。三是实施终局裁决制度可以提高劳动争议仲裁的效率,减少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环节,促进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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