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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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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由于发展时间不长以及相关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导致经常发生上市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其控股优势侵占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为了从根本上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市场的法制建设,加强信息管理及市场管制,优化企业的股权。
  关键词:自益权;共益权;委托与代理;股权结构
  中图分类号:C36 文献标识码:A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
  对股东权益的保护一直是各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就股东权益的定义来讲,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股东权益指股东可以向公司行使的各种权力;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东权益是指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且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后一种观点虽然所涉及的面更窄,但它表明了股东权力的实质,在实际中应用较广。
  公司治理的核心是股东权益的保护,而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是维持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石。中小股东作为证券市场中的弱势群体,与大股东之间存在着信息获取不对称、不完全等问题,从而引起大股东肆意侵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表现出我国的公司治理现阶段还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应急需得到规范和保护。
  二、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冲突的表现
  其冲突主要表现在大股东通过编制虚假的会计信息,虚构企业利润,在公司上市之前的对财务报表进行美化,以获得上市资格。大股东也可操作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利用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来提携资本。在公司股权结构中,出资额大的所占股权相应就大,大股东可利用不合理股利政策,来占取中小股东的既得利益。大股东利用在公司中的优势地位,欺诈、打压中小股东,如对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课以持有最低股份的限制、利用关联交易侵占公司资产、排挤中小股东选派的代表进入公司机关、在公司增资时以特别优惠的价格得到新股份从而扩大对公司的控制权等等。
  三、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冲突的原因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一大特点是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企改制来的,国家仍处于相对或绝对的控股地位,流通股的比例较低,机构投资不发达,企业的改制上市往往采用剥离的方式。这样,就产生一些问题,一是大股东资本不到位,二是大股东占有上市公司的基金,三是财务上与大股东分不开,四是利用管理和非法交易操纵财务数据,五是不派现,六是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不是以全体股东的利益为准,而是以派出机构单位的意思为准。
  (二)信息分布的不对称性以及不完全性。由于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着一种委托与代理的关系,大股东所掌握的有用信息会远远多于中小股东。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而每个人也都是经济人,都首先从自我利益出来;因此控股股东所披露的信息并不一定真实可靠全面。如编制虚假财务信息,隐瞒重大关联交易,虚增利润。并且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相对滞后性,就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体制还不完善,导致大股东的行为未得到有效的监督控制。在资本市场运行机制的相对不健全下,中小股东的权益将难以得到确实保护。
  (三)公司治理的缺陷制约着股东间利益的均衡。我国存在着许多公司是国有股及法人股占控股地位,股东大会均由大股东控制,绝大多数是体现着大股东的利益。董事会成员很大程度上由国有股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担任,代表大股东的利益,通常缺乏独立董事;监事会中部分监事又是由大股东推荐,少量职工代表又必须服从公司经理领导,而经理是由董事会任命的,从而导致监事会形成形同虚设局面。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大股东的利益,监督机制极不健全,出现了经理人“自己监督自己”的状况。相对而言,中小股东的话语权在公司中几乎不起决定作用,因此不能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措施
  (一)优化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就对上市公司而言,股权结构优化是公司治理中的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确保中小股东权益得到改善的有效措施。改善和优化股权结构可以通过减持国有股以解决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一股独大问题。但由于我国股市特殊的股权结构和资本市场容量的制约,国有股减持力度不会太大。因而要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发挥他们在公司治理中作用。只有大力发展投资基金,才能解决股权过于集中和流通股过于分散的矛盾。只有机构投资者持股增加了,才会对企业被动、旁观的懒散态度积极介入管理,从外部施加压力,从而规范治理上市公司以达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目的。
  (二)加大监管力度和健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原则标准和法律、法规建设。规范上市公司治理,从股票发行入手,要求上市公司在改制工作和辅导期间就必须建立起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合理的股权结构和议事规则,要求公司做到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完全分开,同时,要加大证券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建设力度。从私法角度讲,要规范内部治理机制;从公法角度讲,要完善公司法、有关行政法及上市交易规则,建立公司治理的有效规范。总之,要为公正的游戏设置最低限度的法律保障,为上市公司运作创造一个良好环境。从机制结构上确实保障和规范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分配。
  (三)处理好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和推进国有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关系。作为健全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我国对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已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独立董事在公司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等问题上发表独立意见,将有效发挥在董事会中的制约作用。但独立董事毕竟是公司治理的一部分,决不能奢望毕其功于一役,其发挥作用也要有相应的体制环境和条件。因此,还必须从根本上推进国有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企分开步伐,尽快克服上市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运作的体制障碍、观念障碍和旧的习惯,为独立董事发挥作用提供良好的环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提供良好的经济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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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黄志忠,薛云奎.“股权分置、大股东“掏空”策略与全流通”[C].中国第四届实证会计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上海:复旦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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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郭留军.浅议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中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J].河技,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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