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宿舍法律性质为视角探究高校宿舍管理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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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农高校宿舍管理是高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规范化的宿舍管理体制能激发学生奋发向上、积极进取的意识,有利于学生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本文从宿舍法律性质的视角着重分析了新时期高校宿舍管理在构建和谐校园中的地位和特点,提出了目前高校宿舍管理中常见的问题,并对法治社会进程中的宿舍管理的新思路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民宅;宿舍管理;法律性质
中图分类号:G637文献标识码:A
高校宿舍作为一个重要的校园文化阵地,必须将学生作为宿舍管理者的工作重心。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学生为本。要深入了解学生的各方面需求,总结学生在宿舍内的活动规律。坚持学生的利益第一、学生的发展第一、学生的安全第一,把保障和维护学生的利益放在所有工作的首位。
在学生宿舍的管理中,必须以学生为主体,建立健全法制化的宿舍管理制度,科学引导和鼓励学生主动地参加宿舍管理活动。变管理为服务,突出人性化服务;营造管理育人环境。法治社会进程中,宿舍的法制化管理体制显得尤为重要,那么,大学生宿舍的法律性质究竟如何界定?这是依法治理宿舍的基础性问题。对大学生宿舍的性质界定,与对学生宿舍管理行为怎样评价以及如何实现规范化管理之问题密切相关。
一、高校宿舍的法律性质分析
法律上,住宅指供人日常起居的、外人不得随意进入的封闭空间。《中华共和国宪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住”为长期居住或暂时休息(或居住、住宿);“宅”为房子、住所(为生活、休息的场所之意);住宅指规模较大的住房。《新华字典》也直接将“宅”字简单地解释为“住所”。一方面,住宅必须以居住为目的,亦即自然人选择作为生活休息的处所;另一方面,住宅必须是一个封闭场所,该场所以生活和休息为主要内容。判断一个场所是否为自然人的住宅,二要件必不可少。因此,凡是以居住为目的且以生活和休息为内容的封闭场所,都可界定为住宅。
基于对住宅的上述认识,笔者认为大学生宿舍的法律性质可以界定为“住宅”。原因有二:
其一,大学生在缴纳住宿费同时取得了对高校提供的宿舍之使用权,即居住权利。缴费行为表达了大学生居住的意愿,至少在住宿费之相应可供支付期限内,大学生的居住行为可推定为有居住之意思,因而符合住宅之心理暗示。
其二,大学生宿舍建设目的在于为受教育学生提供生活休息的封闭场所,而在事实上缴费大学生也确实以在宿舍生活休息为使用内容,因而符合住宅的基本特征。
至于大学生对宿舍是否有所有权、室内自备生活用品或者所供设施是否齐全以及居住时间之长短,不构成判断住宅性质之根本因素。
因此,大学生只要接受学校提供的住宿服务,学校在客观上提供了住宿服务,即取得住宅权。而依照相关规章缴纳住宿费、依法照章使用宿舍及设备,那是住宅使用行为的具体权利义务规则,并不影响住宅的法律性质。
二、高校宿舍管理新思路探究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高校宿舍的本质即为法律意义上的住宅,理应受到立法的规制及有效的法律保护。法律倡导的“公平正义”应在高校宿舍的管理中得以彰显。依法治校的同时必须“依法管理”宿舍,这也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应有之义。那么作为宿舍双方主体,一是管理主体学校;二是权利主体学生。如何在宿舍的运营中取得利益的平衡博弈,具体实践高校宿舍的法治化管理?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新思路的探究:
(一)以“以人为本”为指导思想修订各种规章制度,完善大学宿舍管理法律法体制
依法管理的前提是立法,宿舍管理中心管理的依据就是各种有效的规章制度。要积极转变过去“以管为本”指导思想,而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观念。
既然宿舍的性质属于学生住宅,那么宿舍规章制度主体条款侧重于规范管理者做好服务工作,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落实人性化管理的制度。
大部分学校宿舍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学生应作为的义务,如要求学生自觉维护宿舍财产安全及相关赔偿制度;对管理方的义务却鲜有涉及,从而导致学生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现象屡有发生,比如未经学生同意“私闯”宿舍、以查缴违规使用的电器为由实质擅自取走学生私人物品等非法行为。
因为目前尚无法律明文界定管理人员私自进入宿舍行为及处理办法,所以在学生群体与宿管人员(确切地说应是校方)之间产生了不可调和的一对矛盾,并且有渐长和激化的趋势。这样将不利于校园的有效管理及和谐发展,所以,应以宿舍法律性质为契机,用法律规章的形式将居住主体与管理主体的权义确定下来,摒弃缺乏人性化管理的各种“霸王条款”。为构建一个和谐的学生生活社区提供制度上的保证。
(二)切实执行各项宿舍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高校宿舍管理行为,有效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管理主体针对校风校纪制定出一系列规章制度,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作为相对方的学生必须遵守执行,是法制管理的必要条件。同时反过来对维护大多数学生的利益有着极其重要的重要性。但执行过程中,学校操作方式不当容易导致宿舍管理权的滥用,由此而产生一系列法律负面效应。
而法制化的管理模式更侧重于人性化方法,就是在研究人们心理和行为规律的基础上,采用适度的强制方式,在人们心目中产生一种潜在的说服力,从而把执行制度变为法律威慑下人们自觉行动的一种良性互动。这种管理方式主要是以法律为基准,要求管理主体从管理对象的心理、行为等诸方面去实施,规范自己的管理行为,一方面保证制度有效实施,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
例如:常见的学校制度范本《学生手册》中关于学生违章使用电器的查处与处罚制度,一般是赋予宿舍管理人员有权未经学生同意在学生不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学生宿舍,查缴违规使用的电器;并且对违规使用电器的行为施以严厉的处罚,处罚力度从警告直至开除学籍深浅不等。
《学生手册》本身的规定从法律角度来看即有侵犯学生住宅权之嫌,另一方面,学校对学生人身,包括学校公共财产安全也有维护责任。因此,必须在相关法律规章中平衡住宅权与学校法律监督责任。变传统化管理模式为社区管理模式,依法成立专业的宿舍管理服务队伍,其中设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负责起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与学生订立以社区契约为主要形式的管理合同,厘清权责关系。
由于管理与被管理者处于不对等地位,因此违反合同的情形下管理者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或行政上的责任;而学生的行政处分情节也应依法执行,不可随意扩大处分额度,剥夺学生受教育权。总而言之,执行宿舍管理制度是双向行为,其落脚点在于规范高校管理行为,维护学生合法利益。
(三)发挥学生团体的作用,增强学生自治与用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在学生宿舍中实行法治化管理,必须发挥学生在宿舍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主体作用。尊重学生自治自律组织并加以积极的引导,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突显管理效果,减轻管理压力。体现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才能提高大学生公寓整体的管理水平。为此,要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建立和健全学生宿舍自治组织,
如:发挥学生团体“权益部”的作用,请学生协助宿舍管理人员开展宿舍卫生检查、校纪检查、宣传教育等工作,让学生参加到宿舍的管理中来,加强锻炼,促使他们健康成长,从而使大学生自身成为文明宿舍和宿舍文化建设的主力军,成为管理和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们在日常的管理和活动中,能自觉进行角色的心理转换,既是管理的主体,又是管理的客体,充分唤起学生的自律意识。让学生积极参与宿舍的管理,与学校相结合,变“一人管千百人”为“千百人共管一个家”。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宿舍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运用法律武器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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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幼香.浅析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存在的问题[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16
作者简介:
周玮(1982- ),女,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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