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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押金的性质及其法律风险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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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共享单车在我国各大城市有着犹雨后春笋般的势头迅速发展,随着各个共享单车平台的押金池日益庞大,在社会上引发了一系列担忧。共享单车平台是有使用押金的权利、共享单车平台押金的盈利模式在现阶段的法律上还是处于一个不够完善的状态。如果不能给共享单车平台对押金方面相应的有效监管,就会存在很大的风险。对于共享单车平台管理、监管,就其押金的性质,本文将结合最新的规章,对于共享单车平台押金性质及其法律风险进行相应探讨。
  [关键词]共享单车;押金;法律风险
  在现今“互联网+”的新时代新背景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被誉为中国“新四大发明”之一,并随着共享单车平台经营的规模不断膨胀,各共享单车平台的总押金量也迅速发展,而与押金相关问题和风险也随之袭来。
  一、共享单车押金的性质
  (一)关于共享单车平台租赁押金的性质
  在共享单车行业内,大多数人认为共享单车平台对用户收取押金本质上是一种对所押物品的一种、保证担保,即使一中物权的关系,体现在共享单车属性和物上代為性等特点,所以共享单车的押金是担保物权的范畴。在我国现有法律对于共享单车平台的押金模式未能有明确规定,如果遵照民法原则,对现有押金含义就是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对所担保物的约定,其性质属于约定之债,而非法定债。也就是只对通常担保行为进行造作,当共享单车平台用户对共享单车造成损毁、毁坏,共享单车平台可以按照其约定扣除赔偿损失,并对其押金予以退还或者是不予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押金作为担保物的可以优先抵扣承租人所拖欠债务。以此在承租人在负有多个到期债务,而且承租人的当前资金无法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时,按债权平等原则对各债权人按担保物的押金进行比例清偿。傥若是在债权上设立了担保物权,该项债权可以优先得到有效清偿。相对于债权,物权优先效力更具有普遍性、适应性,共享单车的押金之所以保证共享单车平台用户可以优先获得清偿,正是由共享单车的押金的物上代为性决定的。
  (二)关于共享单车的本质
  当共享单车平台用户支付押金时,就与共享单车平台之间形成了两个合同,用户对共享单车的租赁合同和平台对其用户的押金合同。共享单车平台收取押金的行为是对合同提供一种担保,但是如果在用户没有使用共享单车的情况下,共享单车平台依旧占有着共享单车平台用户的押金,对于这方面押金的收取是没有相关的法定或是约定的依据。
  业界中,部分理论认为共享单车平台的押金合同属于借用合同。在借用合同中,共享单车平台没有向用户收取支付利息,而用户有权随时向共享单车平台要求退返押金,在用户提出退返押金时,共享单车平台有义务将所有押金应用户请求予以退返。另一部分理论则是侧重将押金的本质当做一种特殊的动产质押。在这一理论中,所押质物是一般等价物,它具有流通职能,质权人对占有质物而取得的相应的所有权。
  无论是那种理论,对于共享单车平台的押金都无法以传统的租赁、押金机制进行更深层的理解了,共享单车的押金已然发展成一个募集资金、无息融资的形式了。
  二、共享单车的法律风险
  在探讨共享单车平台的押金风险前,首先要明确共享单车平台所属的法律地位,在共享单车平台对所收取的押金模式里,一份押金对应着一个共享单车平台账号。这使得共享单车平台的押金模式有着类似于融资的功能,产生的相应的金融属性,使共享单车平台具有了金融平台性质。如果在共享单车平台没有取得相关金融牌照的情况对共享单车平台用户收取共享单车押金,则会有非法融资的嫌疑,如果政府未能有效对这种共享单车平台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极有可能使其面临法律风险。
  公安部门在将未能取得金融牌照的共享单车平台的押金收取看做非法融资,会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前提,而是否形成了资金池,则是对非法集资案的主要考量因素。目前,共享单车平台对押金的管理模式主要是通过互联网的形式对公众进行传播,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共享单车平台的押金收取也不同于传统的非法集资的方式,共享单车平台并没有还本付息或者是给予共享单车平台用户回报,但是对于共享单车平台给出的宣传标语也可以看做是对人的一种利诱,这将符合构成非法集资的条件。
  除了上述方面,现有法律上未能对共享单车平台的押金模式采取具体、完善、权威的监管规范化建设。按共享单车市场的现状,共享单车平台与平台用户在押金占有期间的具体使用范围和其后续孳息归属问题在其签署协议中未能得到明确划分。但共享单车平台却能够在这种情况下对共享单车押金进行占有、收益(享受孳息)。所以共享单车平台对押金池中的巨额押金,无法排除共享单车平台将押金全数携款潜逃的可能性,这就使共享单车平台有涉嫌集资诈骗的风险。
  三、对防范共享单车平台法律风险的建议
  就目前来看,共享单车的商业模式并不够清晰,并不能形成健康、成熟、稳定的盈利模式,如果继续依靠目前低廉的租赁模式本身就很难实现共享单车平台的盈利。因此笔者建议,政府可以单独为共享单车平台就其押金形成一个金融管制的详细规定,防范目前、今后共享单车行业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社会问题。
  可以增加第三方的监管,为共享单车平台提供一个备付金机制,对共享单车平台的押金可以由银行对其负责操作,为共享单车平台的押金提供一份监管保障,确保共享单车平台用户押金的安全,为押金的支付提供便利。对于押金退还流程可以由存管机构操作,按照原本方式及时退还到共享单车平台用户。通过对押金明确的管理、有效的监管和便捷的退还方式使共享单车平台管理者与押金间接隔离,更好的确保资金的安全,维护共享单车平台用户权益不受侵犯。但第三方将押金进行有效监管并不是对共享单车行业进行限制,第三方的监督范围有明确分化,仅限于对押金的监督、管理。
  四、总结
  对目前共享单车平台存在金融法律风险,只有通过制定好关于共享单车行业的法律,完善相关法规,对共享单车平台,尤其是对押金、资金池方面进行有效的管理,才能对共享单车平台、对共享单车平台用户负责,更好的减低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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