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教义学研究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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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教义学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具有文本分析法的真意,虽总是被怀疑,但从未放弃对自己对实定法的信仰,进而造就如《德国民法典》那样的旷世法典。法教义学是对法规范的信仰,从法规范入手,运用体系和法解释方法解读法的形式与实质,以达到法适用的目的。其不但是现实的需要,同时也是历史传承,具有深厚的内在价值。我国需要规范和判例的双重注释研究的法教义学体系。
关键词:法教义学;体系;法解释方法;注释
怀疑的时代需要信仰,法教义学总是被怀疑,却始终没有放弃自己的信仰—对实定法的忠诚。也许法教义学经历数千年的坎坷历程,大家却不知道法教义学是什么?只记得印在无数法律人心中的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因此笔者以自己浅薄的知识,为大家拨开法教义学这片看似神秘实则明晰的迷雾。
一、法教义学是什么
首先,我们先大概了解下法教义学的词源。在德语中,以Rechtsdogmatik称之,在英语中,主要以legal dogmatics或legal doctrine译之,而我国则译法多样,如法释义学、法律释义学、法律信条论、法教义学、法律教义学、教义学法学、法条主义等。我国台湾通行的译法是“法(律)释义学”。由此可见,对于法教义学的词源是百花齐放,但笔者认为鉴于历史传统以及充满信仰的价值内涵,法教义学更能凸显其中精义。但每个人理解各有千秋,笔者认为能对其真意理解即可,也不必纠结个中表述。
其次,历来对法教义学的定义,都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法教义学,是指运用法律自身的原理,遵循逻辑与体系的要求,以原则、规则、概念等要素制定、编纂与发展法律以及通过适当的解释规则运用和阐释法律的做法。有学者认为,法教义学,也被译为法释义学、法教条学,是法学理论在借鉴教义学思维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方法,其核心内容包括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查阅、解读与适用,对法概念开展体系性建构,并为解决法律实践问题提出规范性范式。与神学教义学一样,法教义学在基本维度上是属于信仰的、规范的范畴,其强调将法律规范上升到教义的高度,进而形成了法教义学的理论体系。于笔者而言,法教义学是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艺术。意会其中,法教义学就是对法规范的信仰,从法规范入手,运用体系和解释解读法的形式与实质,以达到法适用的目的。
最后,法教义学如此朦胧,却依然美丽动人。笔者认为法教义学定义,虽始终难成一体,足见法教义学理论的广博无穷,难以概之。但法教义学的两大核心内核:体系与解释,却始终在历史的长河从未消失,把握体系化和解释论即可把握法教义学的真意,意会即可,无需言传。
二、为什么需要法教义学
第一,我国的现实需要。我国长期的思维模式是所谓政治思维,长期站在法学外立场研究问题,这从中国的长期人治传统和义务观念有很大的关系。遇到问题,更多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政治等因素考量,抑或是人情考虑。对此,白岩松在其《白说》也说过我国有两种面孔:一种是对熟人的面孔,一张是对陌生人的面孔。姑且算是一种无奈。这是我国法教义学研究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幸亏我国一些学者已有所认识,并以学术论文强调法教义学的重视。比如舒国滢、梁慧星、陈兴良、焦宝乾、凌斌、薛军、彭诚信、韩世远、金可可等等。
第二,法教义学的内在价值性。在法教义学的发展史上,几乎每个时代都存在怀疑论。但是,学界主流均认可法教义学的重要功用,其中阿列克西的认识最为系统和完整。他归结了如下六项功能:稳定功能、进步功能、减轻负担功能、技术功能、控制功能、发现新知。历史上,否定法教义学及其作用的学者也有很多,譬如基尔希曼、耶林、海克等等,其中最为出名之一的基尔希曼,他在柏林所做的一次举世闻名的演讲《作为一种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中,就曾主张:无论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科学还是技术,法教义学都是无用的;并强调:“立法者修改三个字眼,全部的法律藏书就变成了一堆废纸。虽然分析有一定道理,立法者并不是万能的,甚至常常是自我封闭的,仍然需要法教义学予以更新和开阔,才能真正实现法的安定性和妥当性。
第三,历史传承。法教义学承载数千年的基因,从法典注释到法典编纂,法教义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巅峰,打造传诵至今的《德国民法典》。同时一贯以实定法为信仰的法教义学,也并不是僵化、封闭的教条,而是顺应目的法学、利益法学、价值法学等期待,扩充其内涵,并也注重法教义学的价值判断。当然,最近也遇到社科法学的冲击,社科法学对法教义学的主要攻击在于其封闭性,只关注现行法。但笔者认为,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并非全然冲突,也会融通互补。但社科法学的交叉学科研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丰富法教义学研究的外延,譬如法社会学、法经济学。但既然法学侧重的是规范科学,那么法教义学的核心地位是始终不能动摇的,否则法学就只是其他学科的侍卫罢了。历史是一面镜子,这面镜子则不难看出了法教义学的在历史中扮演着难以替代的角色。
第四,大势所趋。以前重视立法论,导致法律法规跟不上时代之发展,而今,解释论已经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并将逐步开启法官法的时代,那么法教义学的核心之一的解释论,也将为法教义学的兴起到重要的引领作用。
三、需要怎样的法教义学
法教义学,在怀疑中成长,已经长成了参天大树。但那只是西方的景象。而在我国却显得凄凄惨惨戚戚,或者虽有起色,也只是触及皮毛。在我导师的启迪下,笔者认为,法教义学研究是一片广阔肥沃的田野,等着我们去开垦。
首先,从宏观上,建立系统的法教义学研究体系。从学术来看,在知网上,有关法教义学研究的论文微乎其微,且就算有论述,也只是相互借鉴,资料颇少。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对法教义学的理解更多是所谓的法条主义,虽触及皮毛较多,也算有所增加,譬如一些法律法规解释与适用,但却过于浅显。因此,这些都只是法教义学的一部,不是真正的法教义学所应有的模样。对此,我认为法教义学研究应该建立两个轴心:学术界与实务界。譬如在德国的法典评注,深刻注重学术界和实务界、司法实务和学术研究的良性互动。而我国的法教义学研究也应该两条腿走路,而不应关着立法的门,两耳不闻学术界的一些新动向,应该都应重视。
其次,从中观上,打造法教义学研究中心平台。我国需要重新重视法教义学研究,并且是全方位的研究。我认为法教义学的研究,应侧重规范研究与判例研究,以求司法适用之目的。笔者能力有限,打算先打造虚拟的法教义学研究中心,慢慢予以摸索。但笔者坚信法教义学研究是法学的一片创造之地,不容忽视。
最后,从微观上,注重两条思路。第一,规范化思路。所谓规范化思路,是一种以現行法作为信仰,预设前提的禁止否定,研究法律条文的体系化,用法解释学方法推出其法律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当然也需要进行价值判断与漏洞填补。第二,判例研究思维。认真对待案例,从案例中研究其涉及的法律关系,判案争点与思路,进行各方面的评析,以求个案之正义,譬如王泽鉴教授的请求权基础分析。
四、启示
法教义学研究,千锤百炼,已入化境。但在我国仍是一个被嫌弃忽视的角落。韩世远教授在其文中《民法注释的时代已经到来》可谓言辞迫切。但却只是规范的注释,忽视判例的注释研究。因此,笔者认为未来我国法学之巅峰,必是法教义学之巅峰,而法教义学的巅峰则是规范注释和判例注释并行的巅峰。
参考文献
[1] 许德风.法教义学与价值判断[J].中外法学,2008年第2期.
[2] 颜厥安.法与实践理性[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0-172页.
作者简介:张玉明(1994- ),湖南永州人,宁波大学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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