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外资企业进入模式选择:基于合法性视角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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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殷华方 潘镇
摘要:以4255家投资于中国的外资企业为样本,以制度理论为基础,基于合法性视角来研究在华外资企业的进入模式选择。实证结果表明,三种合法性,即规制合法性(中央政府政策、地方政府管制)、规范合法性(文化距离)、认知合法性(母国模仿、产业模仿),都能够影响外资企业的进入模式选择。其中,规制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具有正向的作用,而规范合法性则产生负向的影响。同时,各种合法性之间存在着调节作用,规制合法性能够调节规范合法性和进入模式选择之间的关系。不同合法性的影响力大小不一,规制合法性的影响力最大,而规范合法性的影响力最小。 关键词:外资企业;进入模式;制度理论;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F27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608(2011)06-0048-09 收稿日期:2011-06-18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0972140);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08JC790054) 作者简介:殷华方,博士,南京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210046;潘镇,博士,南京师范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10097
一、引言 进入模式选择是外资企业的关键性战略决策,这一战略决策的合适与否将会对外资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大量的理论被用来解释外资企业应该使用独资模式还是合资模式进入东道国。这些理论包括折衷理论(Dun―ning,1980)、实物期权理论(Folta and Miller,2002)、交易费用理论(Anderson and Gatignon,1986)、讨价还价理论(Fagre and Wens,1982;Gomes-Casseres,1990)等。所有这些理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将外资企业看作是一个经济实体,在不同的进入模式之间进行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以期获得更大的效益、更低的风险、更高的控制等(Luo,2001)。
毋庸置疑,基于经济理性的各种理论为解释外资企业的进入模式选择提供了深刻的见解。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外资企业是在不同于母国的制度环境中追求经济利益,这意味着外资企业不仅仅只是一个经济实体,还应该被看做是在东道国制度环境中经营的社会实体(Kostova and Zaheer,1999)。特别是当东道国是中国这样的新兴国家时,外资企业作为一个社会实体的性质就会更加突出(Peng et a1,2008)。在这种情况下,外资企业自然就需要考虑,自身的进入模式选择是否能够被东道国的制度环境所接受,亦即是否具有合法性。而且,DiMaggio和PoweU(1983)认为,这种基于合法性的考虑甚至有可能会超过基于经济理性的考虑。 在合法性的视角下,由于合资企业是由外资企业和东道国企业共同经营,而独资企业中并没有东道国企业的参与,因此,在东道国的制度环境中,合资企业和独资企业的社会身份是不同的。具体表现在,合资企业更像是一个当地企业,独资企业则更有可能被看做是一个外来者。按照这一逻辑,外资企业要想采用独资进入模式,就一定要获得足够的合法性,使这一模式能够被东道国的制度环境所认可;否则就只能采取合资进入模式,以弥补自身合法性的缺失。
按照上述分析,我们可以认为,在制度理论的基础上,从合法性视角出发,研究在华外资企业的进入模式选择,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那么,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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