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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法》中的读者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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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018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是我国第一部图书馆法,其中对于读者权利与义务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读者权利包括获取资源的权利、获取服务的权利、投诉监督权、隐私权等;读者义务包括维护秩序、爱护资源、遵守规定等。通过对条例的研读,探寻公共图书馆更进一步的进行科学管理和服务社会、充分保障读者权利以及监督读者履行义务的实现路径。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读者权利;读者义务
  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法律知识不断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包括维权意识不断提高,针对图书馆读者权利与义务的研究逐渐成为一个研究热点。笔者通过中国知网进行主题检索,检索条件为“图书馆”并含“读者权利或用户权利或读者义务或用户义务”,共获得文献636篇,通过分析其年度分布可以得出关于图书馆读者权利与义务的研究始于1988年,从2003年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10年发表文献数量为65篇达到峰值,而后趋于稳定。
  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中国第一部图书馆法,将进一步推动读者权利与义务方面的研究。
  一、《公共图书馆法》中的读者权利[1]
  《公共图书馆法》的内容包括总则、设立、运行、服务、法律责任、附则六个章节。其中,总则当中第一条就明确了制定本法的目的:“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发挥公共图书馆功能,保障公民基文章化权益,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传承人类文明,坚定文化自信,制定本法”。其中第四章“服务”中的条款可以解读为主要公民文化权益,即读者权利,除此之外的其他章节也有提及。
  《公共图书馆法》的法规中并未将读者权利表述为读者应当获得什么,而是通过图书馆应当做什么来体现。这说明了读者权利和图书馆的义务是相对应的关系,图书馆履行规定的义务才可以使读者获得相应的权利。通过认真解读与学习,读者权利应包括以下几点。
  (一)获取图书馆资源的权利
  图书馆应当免费向读者提供文献资源,包括: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数字資源等。另外,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馆内的古籍保护与古籍宣传,推进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
  (二)获取图书馆服务的权利
  公共图书馆应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人才优势,为读者提供多种多样的服务,笔者将其分类为以下五种。
  (1)一般性服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服务:图书报刊等文献信息的查询、借阅;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的开放;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2)便捷性服务
  ①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对其馆藏文献信息进行整理,并依法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馆藏文献信息目录。
  ②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等;如需闭馆或者更改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公告(除遇不可抗力外)。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或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开放或有开放时间。
  ③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等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
  ④公共图书馆应当充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国家通过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图书馆数字服务网络,支持数字阅读产品开发和数字资源保存技术研究等方式,推动此项服务。
  (3)专业性服务
  ①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服务: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古籍的善本再造、创意产品开发等。因这类服务具有较强专业性,且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故将其列入专业性服务。
  ②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资源建设,引进相应的设施设备,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4)特殊性服务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为特殊群体提供特殊服务。包括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根据少年儿童的需求开展各类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并为学校开展有关课外活动提供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同时也要为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其需要的文献内容、无障碍设施设备和专人服务等。
  (5)鼓励性服务
  鼓励性服务是指国家鼓励、提倡或支持公共图书馆提供某种服务,不属于硬性图书馆的义务,也不属于硬性读者权利,不能强制执行,只能鼓励有条件的图书馆执行。
  ①国家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效能,增强图书馆建设、管理和服务的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在公共图书馆发展中的作用。
  ②国家鼓励和支持有能力的公共图书馆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外文化交流,满足读者的国际化需求。
  ③国家支持公共图书馆加强与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的交流与合作,加快实现资源共建共享,开展联合服务,提高资源利用率。
  (三)投诉监督权
  公共图书馆应当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定期公告服务开展情况,听取读者意见,建立投诉渠道,完善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四)隐私权
  公共图书馆应当妥善保护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不得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
  二、《公共图书馆法》中的读者义务[2]
  (一)维护秩序,爱护资源,遵守规定
  读者应当遵守公共图书馆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图书馆秩序,爱护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设施设备,合法利用文献信息;借阅文献信息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归还。   对破坏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设施设备,或者扰乱公共图书馆秩序的,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無效的,公共图书馆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二)鼓励性义务
  鼓励性义务同上述鼓励性服务,是指国家鼓励、提倡或支持公民(读者)的某种行为,不属于硬性读者义务,不能强制执行,只能鼓励部分有能力的公民(读者)参与。
  (1)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
  (2)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3)国家鼓励公民参与公共图书馆志愿服务。
  三、读者权利与义务实现路径
  通过对部分图书馆进行在线调研及实地走访可以发现,虽然读者权利与义务已经慢慢被图书馆员和大众读者所了解、重视,但其在实现过程中仍存在较大阻力。例如,部分图书馆虽然可以提供部分服务,但读者无法获知如何取得该服务,导致读者权利受到影响;又如,部分读者过分强调自身读者权利而忽略了应尽的义务,例如大声喧哗、超期不归还图书等行为,扰乱了图书馆秩序并损害了其他读者的权利。面对此类现象,如何确保读者权利和义务能真正实现,图书馆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贯彻落实《公共图书馆法》
  在《公共图书馆法》出台之前,读者权利与义务并无具体明文规定,当遇到图书馆或读者的权利纠纷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共图书馆法》正式实施,各级公共图书馆应深入学习法律条文的内容,由图书馆员带头贯彻落实《公共图书馆法》,遵守法律条文的规定,做好各项图书馆工作,保障读者权利。
  (二)提升馆员服务意识
  大部分图书馆的《入馆须知》中都是对读者的各项限制规定,久而久之就导致大部分图书馆员认为自身是管理人员而并非服务人员,服务意识薄弱,一定程度上消减了读者权利。图书馆管应加强对馆员的教育培训,提升馆员素质和服务意识,只有正确认识图书馆与读者的关系,才能更好的保障读者权利。
  (三)加强宣传和引导
  读者并非图书馆专业人员,与图书馆存在一定的信息差,读者需要知道自身的权利才能更好的接受图书馆的服务并进行监督。图书馆应通过在《入馆须知》或《读者须知》中明确列出读者具有哪些权利,并在显眼的位置进行宣传展示,也可通过专题讲座或宣传短片等形式,告知读者图书馆可以提供哪些服务,从而引导读者能够更好的享受图书馆提供的各项服务,使读者权利得到充分体现与保护。
  (四)明确读者义务及违规处罚
  读者的权利与义务是一种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关系,读者在获取图书馆服务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图书馆除了应该告知读者权利外,也应告知读者应尽的义务,并明确违反规定将受到怎样的处罚,例如超期罚款、图书损坏或丢失赔偿等。
  (五)完善读者投诉监督机制
  投诉监督权是《公共图书馆法》规定的读者权利之一。投诉监督机制是接收读者反馈的重要途径,一定程度可以反映读者对图书馆各项服务的满意度。图书馆应完善读者投诉监督机制,通过馆长信箱、在线留言、新媒体服务等方式接受读者的投诉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并及时给予读者反馈信息,充分保障读者权利。
  (六)注重特殊群体服务
  随着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对特殊群体的人文关怀逐渐受到重视,公共图书馆必须向其提供特殊的资源和服务才能保证他们能享受平等的图书馆服务。公共图书馆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平等对待每一位读者,帮助特殊群体避免“信息鸿沟”的出现,并根据不同群体的实际需求,调整并完善服务内容,包括增添无障碍设施设备、丰富馆藏资源、提高服务水平等,为他们获取平等的资源和服务铺平道路。
  (七)推动鼓励性政策的实现
  国家图书馆和各省市、地方公共图书馆都在不断丰富和完善馆内的服务,多数图书馆已经通过各种方式提高自身服务水平。多数公共图书馆都已经开通微信公众平台向大众提供丰富多样的服务;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例如MMUM(蒙特梭利模拟联合国国际青少年峰会)中国区总部落户郑州图书馆;多地的校地共建图书馆,实现了不同机构之间的共建共享,优势互补,成效显著。除此之外,民间图书馆也发展良好,民间组织或个人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较为有名的有杭州的晓书馆、常德石门的逸迩阁、北京的杂书馆等。
  《公共图书馆法》中提出的鼓励性政策并没有强制措施,但却得到了政府机构、民间组织和个人的积极响应。在弘扬文化的道路上,政府机构和民间组织和个人可以通力合作,通过政策鼓励、公益宣传、健全志愿者服务制度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推动鼓励性政策的实现。
  四、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图书馆法律方面的空白,为公共图书馆依法办馆、科学管理、服务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3];同时为读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由于《公共图书馆法》属于公共文化领域的立法,不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的保障,而是以机构和个人的高度自觉性来约束的,有学者将其归类为“软法”。由此看来,通过道德约束和舆论监督来实现读者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或许是可以进一步研究的更好的方式。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N].中国文化报,2017-11-06(00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N].中国文化报,2017-11-06(002).
  [3] 东方.公共图书馆法视野下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之人文关怀彰显——基于公共图书馆法相关服务条款的解读[J].贵图学苑,2018(03):9-11.
  [4] 金武刚.全面构建现代公共图书馆制度——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的学习与研究[J].图书与情报,2018(01):49-62.
  [5] 柯平.法治化环境下公共图书馆信息公开制度[J].国家图书馆学刊,2018,27(05):10-20.
  基金项目:文章为河南省教育厅2018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高校图书馆专利信息服务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8-ZZJH-575;文章为河南省社科联、河南省经团联调研课题“高校图书馆用户义务性规范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SKL-2018-831。
  作者简介:苏琳(1991.04- ),女,河南郑州人,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图书馆,馆员,研究生,研究方向:读者服务、阅读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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