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点新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 要:在国内众多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理论中,多数都带有社会本位的色彩以及群体思维。但是要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就要对社会本位和群体思维进行反思。国内还有许多学者强调加强社区预防犯罪的功能和价值,但社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价值也应当进行准确的判断,才能真正发挥社会的功能。
关键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新视角
未成年人犯罪是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是学界探讨的热点课题,目前国内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多数都带有社会本位的色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关键在于能否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起点和要求,以社会防卫论为核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理论并不能真正的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另一关键要素在于将从对未成年人群体的判断转变为对个体的关怀,只有真正做到对未成年人个体的预防,才能彻底的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还应当指出的是,国内许多学者都在强调加强社区预防犯罪的功能和价值,其中许多见解和建议是与中国现代国情不符的,对社区在预防犯罪中的功能和价值应当重新思考。笔者从这三个问题出发,简述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几个新视角。
一、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功利性的思考
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的毒瘤,严重影响着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许多未成年犯罪人未能被成功矫正而转化为常习犯、惯犯以及严重犯罪者。因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保护法益、社会防卫的重要方面。自刑事近代学派理论发展以来,刑事政策学成为预防犯罪的重要理论,刑事政策学以预防犯罪为基点,以保护法益和社会防卫为最终目的,深刻的影响着当下预防犯罪理论。刑事近代学派代表人物李斯特提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全面施行预防犯罪的社会政策是其提倡的重要观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受到刑事政策学的深刻影响,当下的各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都带有浓厚的社会本位色彩。许多学者都以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这一论点来凸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性,但是,筆者认为在这一课题上,以社会为本位的功利性考量应当受到一定质疑。
首先,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性决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特殊性。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都未发展成熟,可塑性强,受外界影响大。以社会为本位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理论通常缺乏对未成年人的具体关注,表现为粗放式的教育和宣传措施,并不能真正达到预期的目标。
其次,对社会利益的思考告诉我们,社会的不良因素是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对相关社会利益的质疑将有助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笔者认为社会的自我改良是预防犯罪的根本措施,仅仅靠社会法制宣传、学校教育等措施是无法完成“预防”这一任务。在社会改良的同时,应将主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资源转变为帮助其健康成长的资源。
最后,是否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基础决定着预防政策和措施的成败与否。对未成年人基本诉求的漠视、对合法权益的侵害预防以及犯罪方法的粗放是当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大漏洞。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病态还表现在自我伤害上。因此社会还应当关注其行为失序、自我伤害等情形。
强烈的社会功利性目的将影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政策的效果,只有将着力点放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才能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当是原因,而预防犯罪的社会效果则是结果;而当下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理论恰恰相反,这是值得反思的。
二、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群体思维转变到个体思维,尊重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落实到作为个体的未成年人,而不能仅仅着眼于未成年人这一群体上。在如今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理论中,许多学者都以绝大多数未成年人为对象解决一些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同时也会伤害到一部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标准统一心理测试中,许多内心有着丰富想法的未成年人被测试鉴定为存在心理问题甚至疾病。从节约社会成本上来讲,将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来对待是富有效率的,但是要真正做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群体层面的措施有些是有害的。
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群体思维转变到个体思维,就是要尊重每一个未成年人的个性,回应其不同的诉求,以每个未成年人为中心开展预防措施。个体思维是真正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键,在此基础之上,完善社会整体层面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政策和措施。这样的做法似乎意味着要付出极大的社会资源和代价,但实际上,只要良好整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资源,避免低效率资源投入,以个体未成年人为对象的预防措施是完全可能实现的。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建立未成年人个人档案制度,个人档案的形成应当由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主体联合制成,以监护人为主要主体、其他主体协助,定期记录并分析。档案内容不仅包含学习成绩、身体情况、学期表现,还应包括该未成年人的异常行为及其人格分析、日常接触的人群及活动范围等。通过个人档案的记录和定期分析能够及时的发现未成年人的行为失序,真正做到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进而预防他们走上犯罪的歧途。同时,个人档案的建立还需要坚持不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前提,徐力弑母案这一惨痛案例说明野蛮粗暴的干预未成年人的个人世界,轻视甚至无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带来严重后果。
第二,以档案制度为基础开展预防措施。需要指出的是未成年人个人档案制度功能应当是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预防犯罪只是其功能之一。通过未成年人个人档案的分析能够确定有犯罪可能的未成年人,以该未成年人的日常表现为现实依据制定矫正措施,将犯罪可能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尊重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物质诉求。每个未成年人都成长在不同的家庭和社会环境中,他们都有着形形色色的热切需求,只有整个社会都秉持着个体的思维才能真正意义上引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避免未成年人因诉求无法得到回应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对社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功能和价值的反思
“社区”一词源于拉丁语,原意是亲密的关系和共同的东西,将“社区”这个词作为社会学的一个范畴来研究的,始于德国的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滕尼斯所描述的社区指的是通过血缘、邻里和朋友关系建立起来的人群组合。美国学者内斯比特认为,在20世纪30年代,由费孝通等人将社区这个概念引入到中国,由此可见社区一词进入我国已有大半个世纪的时间了。 当下众多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理论中,社区被赋予了重要的使命。加大对社区文化建设的投入也被越来越多学者所呼吁。但是笔者认为,过于强调社区这一场所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作用和价值是值得商榷的。首先,中国现代的城市居民生活场所决定了“社区”这一舶来品只有其名而不具其实。当今中国的城市居民大都居住在高层的住宅中,多数住宅都称为小区,小区住户相互不认识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情形下,社区赖以形成的连接形式只剩下公共的小区领域,丧失了实质性的联系。再者,中国的城市人流变化极大,无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在小区内,整个小区无法实现陌生人社会到熟人社会的转变。此外,在农村许多家庭都只剩下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村组织如果解决农村中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根源——留守儿童的教育和关爱问题,那么对问题的解决无疑是有益的。笔者认为,需要有更多的资源投入到农村的建设中,有更多的人才到农村中解决留守儿童的教育和关爱问题。
其次,社区相关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措施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首要解决的是社区预防措施的效率问题。另一个问题是社区预防措施的粗放性将导致整个预防措施的失败。由于工作人員、经费的稀缺,将无法精细的解决众多具体的未成年人问题。在贫困落后地区,留守儿童急切需要物质和精神的帮助,但是却少有人将村落这一我国当下最具社区实质的组织形式当做社区来对待和建设。
最后,对社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地位和价值的反思并不是要彻底否定它,社区在最基本的法律学习、家庭养成教育、政策宣传等方面还有很大空间可以发挥。在中国当前的城市居民生活形式下不能够过于强调、依赖社区的地位和价值,社区始终只能处于辅助地位。
四、结语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也是一项应当调动众多社会力量的工作。当今社会,科学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显得尤为重要,对当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理论的反思和重构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以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基本要求,以尊重个体的未成年人为思路,才能较好的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参考文献
[1] 马克昌.西方刑法学说史[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234-237.
[2] 何显兵.社区矫正研究[M].群众出版社,2005:90.
作者简介:曾庆醒(1989.12- ),男,江西吉安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辅导员,刑法学硕士。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4/view-1498461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