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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条款对全球贸易格局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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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运用了全球156个国家的1996-2017年的双边贸易和签署的贸易协定数据,对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条款和全球贸易格局进行统计性描述,以构建引力模型分析知识产权条款对贸易总量、不同类型贸易产品流动情况和不同发展阶段国家的贸易特征,并从模仿成本、技术垄断和产品特性解释产生此种贸易特征的原因。研究发现:(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影响总进口,但抑制总出口;(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促进发达国家进口专利密集型和商标密集型产品,并促进版权密集型产品出口;(3)含有知识产权条例的贸易协议生效,可以促进发达国家之间专利和版权密集型产品贸易,促进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专利和商标密集型产品,抑制版权密集型产品进口。此种贸易格局的产生主要由贸易产品的知识产权特性决定。
  关键词:知识产权;贸易协定;贸易格局;技术许可
  中图分类号:F744;D9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20)02-0060-14
  作者简介:钱馨蕾,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 (北京 102488);孙铭壕,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博士 (北京 100710)
  一、引 言
  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WTO)规范国际贸易并建立贸易政策框架,同时签署了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多项体制改革协议,其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是最著名的协议之一。TRIPS协定要求贸易国家必须根据协议最低标准采纳或修改本国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此,全球加强和协调知识产权体系的进程加快,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也纷纷制定适合本国发展的特定知识产权体系。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拥有知识和技术禀赋的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愈来愈强烈,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护条款逐渐被加入贸易协定中,各个国家也必须按照贸易协定中对知识产权的最低要求修改本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一般来说,发达国家主导知识产权条款的制定,发展中国家实施规定,因此包含知识产权的贸易协定的签署帮助发展中国家进行知识产权体系改革。经过粗略统计,1948-2018年间,每年新签署的贸易协定数量在不断增加,尤其是近25年,不仅贸易协定迅速增长,含有强制性知识产权条款的贸易协定也在稳定增加。
  发达国家主导的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将发达国家利益放在首位,而对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贸易影响很大。从积极方面看,知识产权条款能保证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商品和服务顺利进入发达国家市场,保障出口商的利益;知识产权保护也有利于高技术设备和产品进口,获得贸易伙伴的技术转移。但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引发贸易争端,扭曲发展中国家生产和贸易成本,违背促进贸易的初衷。比如中国与瑞士、韩国及澳大利亚签订的自贸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呈现出超TRIPS水平的特征。导致中国对外贸易的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再者,过于严苛的知识产权保护会阻碍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的出口,因为发展中国家的创新大都来自模仿和吸收,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品一旦被发现模仿痕迹,这些出口品会被发达国家拒绝进口。可见,贸易协定中是否包含知识产权规则会影响不同国家间的贸易额。尽管贸易协定从表面看是一项贸易政策,但其正在引导全球知识产权体系的加强。正如Makus所言,贸易协定条款的增加与知识产权体系的增强有相关性。
  这种以发达国家主导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世界贸易格局造成什么样的影响,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与现有研究相比,本文有如下创新点:第一,研究对象为签署区域贸易协定的所有国家,而不仅限于中国、美国等单个国家;第二,考虑协定生效滞后期对贸易的影响,因为贸易协定从签署到正式实施有时间不等的过渡期;第三,对专利、商标和版权产品的分类遵循“不重叠”原则,选取的 专利密集型产品是低版权密集型产品,商标密集型产品是低专利和低版权密集型产品,版权密集型产品是低专利密集型产品,可以尽量减少估计偏差。
  本文主要依次回答下面三个问题:第一,与不包含知识产权条例的贸易协定相比,包含知识产权条例的贸易协定对国际贸易量产生什么影响?第二,对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造成的影响相同吗?第三,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产生的影响相同吗?
  二、文献综述和评论
  贸易协定对贸易流量的影响。从理论上看,贸易协定促使贸易国之间关税下降,对双边贸易带来贸易转移效应、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偏转效应。这三种效应对双方贸易量的影响方向不确定,但从平均看,贸易协定签订对成员国贸易量有促进作用。从实证上看,贸易协定能扩大成员国的贸易量,且贸易协定对贸易量的影响程度因贸易协定的特征、签署国性质的不同而不同。贸易协定的深度、覆盖范围对贸易量呈现正相关性,带来更多的贸易创造和更少的贸易转移。贸易国的国土面积、收入水平和地理位置越相近,贸易协定对贸易国之间的贸易量增长更快。
  国内学者大多数研究贸易协定签订与否对双方贸易量的影响,而没有对贸易协定的特点进行详细分析。贸易协定对贸易量的影响及影响路径与研究国家的性质有关。董莉通过分析中国——中亚区域经济合作的贸易效应,发现经济合作能产生明显的贸易创造,但贸易转移不明显。李涛等利用1993-2014年中国与东盟的时间序列贸易数据,发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对贸易有转移效应而非创造效应。王可借鉴巴拉萨(Balassa)模型,研究中国与海湾阿拉伯国家在1981-2014年的贸易数据,发现存在贸易转移效应。朱顺和发现,中国与葡语国家合作论坛成员国间存在的贸易创造效应。
  从理论上看,知识产权对贸易有两种完全相反的作用——“市场竞争效应”和“市场扩张效应”。“市场竞争效应”通过赋予企业垄断势力减少专利产品的出口,减少贸易国双方的贸易量。而“市场扩张效应”正好相反,其通过扩大进口企业的市场规模,促进出口,进而增加贸易国双方的贸易量。“市场竞争效应”和“市场扩张效应”哪种力量更强,与进口国市场规模大小和模仿能力有关。若在一个市场较大、存在高度模仿竞争力厂商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会使出口商在防止进口国厂商模仿的成本降低,增加对该国的专利品出口,此时“市场扩张效应”更加明显,双方贸易量增加;而在模仿能力较差的小国来说,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出口商阻止模仿的成本作用有限,出口商更倾向減少出口、提高价格,因此“市场竞争效应”更强,双方贸易量减少。从实证上看,因时间、国家发展水平、贸易产品、模型的不同,知识产权条款对贸易量的影响不同。Taylor、Ivus、Delgado等、Maskus&Yang研究签署TRIPS协议对签署成员国各产业部门的影响,发现TRIPS协议促进高技术和专利密集型产品出口,且对其出口促进影响强于低技术密集型产品,并且对低收入国家知识密集型产品的进口影响格外显著。Schneider认为,过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会阻碍发展中国家对技术的模仿吸收,阻碍创新,抑制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的出口。Maskus&Ridley是第一个通过实证研究分析知识产权条例在贸易中扮演的角色,他们研究包含复杂知识产权章节的特惠贸易协定对贸易量的影响,发现若签署特惠贸易协定的一方是美国、欧盟或者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另一方无论是低收入国家、中等收入国家抑或是高收入国家某些特定部门,协定对贸易量有显著的影响。Shin等发现,知识产权扮演贸易壁垒的角色,会阻碍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促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出口。   国内学者对知识产权协定和贸易关系的研究比较少,多是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贸易量的影响。杨静用理论分析了知识产权条例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但没有从经验研究上给出更多证据。韩剑等运用引力模型和16个与中国签署自贸协定的国家产品层面的贸易数据,发现含有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FTA促进中国进出口更多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并且不同行业受到的影响也不同。沈国兵和姚白羽使用引力模型和Pooled EGLS,认为韩国、日本、美国等24个国家高技术产品出口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反应不敏感,同期马来西亚、法国等20个国家反应敏感,说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高技术产品进口的作用具有国别差异。余长林运用我国总体和细分行业的进口数据,发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总体上显著增加了中国技术密集型行业的进口贸易,对来自高收入国家技术密集型行业进口贸易影响的市场扩张效应更显著,而对来自低收入国家非技术密集型行业进口贸易影响的市场扩张效应相对更显著。柒江艺和许和连控制了经济环境、人文制度等因素,发现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贸易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高技术产品的进口,其市场扩张效应大于市场垄断效应。由此可见,国内学者对知识产权保护影响效果结论基本一致,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显著增加中国技术密集型产品的进口。
  现有研究多集中在贸易协定的签订对贸易量的影响,而知识产权条例对贸易量影响的研究相对较少,且研究多集中在几个国家,研究对象没有涵盖全球所有国家,缺乏普适性。一般而言,贸易协定中的关税削减需要分阶段协商,因此协定从制定到完全实施需要5-10年,并且会对生效后的10年产生影响,需要考虑实施时间延后,而现有研究没有协议实施滞后项的检验,结论存在一定偏差加入WTO的国家在实施知识产权法律和执行机制上有不同的过渡期。发达国家是1年过渡期,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体是5年,最不发达国家是11年。药品专利和未披露信息(包括商业秘密)的过渡期延长到2016年,其他类别延长到2013年。2015年通过了对最不发达国家的药品专利和未披露信息保护的豁免权进一步延长到2033年,或直到他们不再是最不发达国家为止,一般以最早时间为准。
  三、理论分析与模型构建
  (一)理论分析与假设
  “市场扩张效应”和“市场竞争效应”哪种力量为主导,主要取决于贸易成员国的特点。本文因数据可获得性限制,主要研究发达国家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贸易特点。由于发达国家主导贸易协议的制定,发达国家会根据自身需要,制定繁琐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并要求其他国家执行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条例。首先,严苛的知识产权保护会通过延伸边境措施适用范围和更加审慎的知识产权检索,而降低货物放行速度和增加交易成本,进而减少进口量。再者,严苛的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进口国的模仿成本,若出口国在世界上对贸易品有技术垄断,则会减少出口量,反之会增加出口量。因此提出假设1:
  假设1:含有知识产权条例的贸易协定生效,会减少发达国家进口量;发达国家出口量的增加与否与贸易产品的类型有关。
  专利、商标和版权是知识产权传统领域,《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也对专利、商标、版权作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专利、商标和版权对保护的期限、深度和范围有不同的要求,这意味着同一自由贸易协定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作用程度不同,再者,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会增加模仿成本,减少模仿行为,贸易方式可能会从成本较高的传统进出口向许可证贸易,或者在发展中国家建立跨国公司,在劳动力低廉的东道国生产,再出口返回到母国。不同知识产权产品的技术含量不同,其中商标权属于“识别性标记权”或“经营性标记权”,主要用于商品的识别功能和产品质量的保障,商标权普遍存在于初级制造品中,此类产品一般是非专利密集型和非版权密集型产品。专利权和版权属于“创作性成果权”,注重创造性的激励和权利的垄断,专利权更注重科技创新,其普遍存在于化学品、医药产品和机械产品中,这些产品同时也是商标密集型产品。版权贸易不仅是经济活动,也是文化交流,其贸易更易受文化距离的影响,版权普遍存在于电影胶片、印刷品和录像带,这些产品同时也是商标密集型产品。可见,专利、商標和版权虽然同属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但性质差距较大:专利密集型产品强调创新研发,商标密集型产品多是初级制造品,版权密集型产品的贸易更易受贸易国文化差异程度的影响。若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发达国家倾向于通过对外投资建立跨国公司、或者通过技术许可授权于东道国生产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而且生产的产品符合发达国家技术标准,二次出口不会受繁琐知识产权条例的影响。数据统计显示,近年来发展中国家高科技产品出口增长迅速,且出口主体以跨国公司为主。初级制造品由于位于全球价值链低端,附加值低,加之发达国家缺乏劳动力优势,因此发达国家倾向于进口商标密集型产品。而同时具有文化和知识产权双重身份的版权密集型产品,更易受文化差距的影响,而且近年来发达国家文化侵略行为愈演愈烈,因此发达国家倾向于输出本国文化,在知识产权保护下增加本国版权产品的出口。因此提出假设2:
  假设2:含有知识产权条例的贸易协定促进发达国家进口专利和商标密集型产品,促进出口版权密集型产品。
  因经济发展水平相同,文化相似,含有知识产权条例的贸易协定促进发达国家之间的产业内贸易,即促进发达国家之间专利、商标和版权之间的进出口额;发达国家在专利产品有垄断地位,为获取更大利润,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会减少向发展中国家出口专利密集型产品;发展中国家在初级制造品上有比较优势,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了发展中国家在商标密集产品的垄断程度,会促进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商标密集型产品;发达国家为实现“文化殖民”,知识产权保护增强会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版权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减少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版权密集型产品。因此提出假设3:
  假设3: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条例生效后,发达国家之间知识密集型产品进出口增加,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出口专利产品减少,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商标密集型产品增加,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版权产品出口增加。   (二)模型构建和变量说明
  引力模型在国际贸易研究中被广泛使用。传统的引力模型包括国家经济总量、人口规模、收入水平、地理距离等特征因素,扩展的引力模型加入制度或非制度变量,制度变量包括贸易双方是否同属一个优惠贸易协定或者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政府治理质量、合约实施保障等指标变量,非制度变量多是一些虚拟变量,如共同语言、共同文化、共同边界等。若变量系数为正,意味着自由贸易协定具有贸易创造效应,否则具有贸易转移效应,本文延续前人做法,设定多国贸易引力模型,从进口和出口两个角度,探讨全球不同发展水平国家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贸易对知识产权条例的签署作何反应。为研究知识产权条例对不同类别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影响,本文把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分为专利密集行、商标密集型和版权密集型(具体分类见附录),构建回归模型如下
  为了解决贸易协议的内生性和不可观测的国家特点,本文对国家面板数据采用固定效应模型以控制贸易国的经济和政治关系,这样就可以控制国家间特殊的关系趋势,以及地理、文化、政治或经济等不随时间变化的特征。此外,模型采用时间固定效应,以控制世界贸易的宏观趋势。
  (三)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
  本文利用1996-2017年全球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国家间的进出口额数据,运用引力模型进行回归。由于发展中国家细分产品的贸易数据缺失严重,本文以发达国家发起签署贸易协定的贸易数据为主。
  贸易数据来自联合国贸易统计数据库(UN Commodity Trade Statistics Database),选取SITC 第三版5分位的双边商品贸易数据。SITC 5分位贸易数据包括6000多种商品,可以细化商品类别。贸易国的GDP、人口总数、人均国民总收入数据来自世界银行发展指标数据库。关税数据来自WTO综合数据库,关税包括最惠国待遇关税(The Most-Favoured-Nation Duty,MFN)和优惠关税(Preferential Duty)两部分,在贸易协议未生效前,产品关税用最惠国关税衡量,贸易协议生效后,关税用优惠关税衡量,由于税率值通常在0和1之间,本文关税值使用加1后的对数值。国家间距离用两地地理中心距离衡量,数据来自互联网。对于国家文化相似性,本文借鉴全球领导力和组织行为有效性研究项目(Global Leadership and Organizational Behavior Effectiveness Research)对全球部分国家的10个文化圈划分。贸易国的官方语言来自互联网。
  为避免多重共线性,本文估计各变量间的的相关系数,发现变量间相关系数普遍小于0.5,共线性问题较弱,可以忽略。通过Hausman检验,结果表明使用固定效应模型更加稳健。
  相关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1。
  四、计量结果及解释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密集型产品贸易的回归分析
  为了检验自由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条例对双边贸易量的影响,首先用引力模型对所有研究对象的贸易流量进行回归。考虑到协定实施时间可能延后,且研究对象主要是发达国家,为避免损失观测值,模型加入一年滞后。
  模型(1)表示FTA中知识产权条例生效对总进口量的影响,模型(2)表示FTA中知识产权条例生效滞后一期对总进口量的影响。模型(3)表示FTA中知识产权条例生效对总出口量的影响,模型(4)表示FTA中知识产权条例生效滞后一期对总出口量的影响。
  表2估计结果与前文假设1基本吻合。FTA中知识产权条例对总进口的回归系数为0.03,但不显著,表明包含知识产权条例的贸易协定虽然对进口产生市场扩张效应,但效应并不明显。可能原因是,包含知识产权条例的贸易协定一般由发达国家主导,与发展中国家签署。发达国家从保护本国企业利益为出发点,在FTA中加入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条款,这些条款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受到不公平待遇,其出口贸易因新的贸易壁垒出现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
  FTA中知识产权条例对发達国家贸易出口量的回归系数为-0.05,但不显著。贸易协定生效一年后,对发达国家贸易出口量的回归系数为-0.09,且在10%的水平下显著,说明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对发达国家出口的市场竞争效应较为明显。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使进口国主动执行自由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而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有一定垄断势力,为获得尽可能多的生产者剩余,发达国家会减少向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出口。
  为进一步分析知识产权保护对不同类型知识产权产品产生的影响,本文分别对专利密集型、商标密集型和版权密集型产品进出口分别进行双固定效应回归。从进口看,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发达国家进口专利密集型和商标密集型产品,原因如前所述,知识产权保护加强降低技术外溢的概率,发达国家更倾向在东道国通过技术许可、建立跨国公司等低成本贸易形式,在东道国生产专利产品,然后二次出口到别国。而商标密集型产品多是初级制造品,发达国家没有比较优势,因此更倾向于进口商标密集型产品。从出口看,发达国家为实现“文化霸权”的目标,向其他国家通过版权贸易形式输出本国文化,因此发达国家更倾向于出口版权密集型产品。上述结果与假设2吻合。发达国家对版权密集型产品的进口不显著,从文化变量的系数来看,文化对版权密集型产品进口影响最大,说明系数不显著的原因可能是版权密集型产品对文化更敏感,而知识产权保护对此类产品影响不大。并且加拿大和法国等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文化不受侵害,奉行“文化例外”原则,谨慎进口文化产品。发达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出口系数为正,但不显著,可能原因是发达国家对专利这类包含高科技的产品需求超过供给,从GDP系数可以看出,发达国家GDP显著抑制专利密集型产品出口,间接证明了发达国家对此类产品供小于求,出口不显著。发达国家的商标密集型产品出口显著,但系数很小,几乎接近于0,知识产权保护虽然能促进发达国家出口版权密集型产品,但影响有限。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不同发展水平国家贸易影响的回归分析
  本文估计贸易协定对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双边贸易量的影响。因发展中国家贸易量数据缺乏,本文仅把贸易流向分成两部分(1)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貿易;(2)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具体贸易模型设定如下:
  其中,G表示不同发展水平国家的虚拟变量,K=[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模型(1)、(3)、(5)、(7)是知识产权保护在t期估计结果,模型(2)、(4)、(6)、(8)是知识产权保护t-1期估计结果。为节约篇幅,控制变量的系数报告省略。
  计量结果显示,发达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总量系数为正,且较为显著。分类别看,发达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的专利和版权密集型产品系数为正且显著,说明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贸易时,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增强,发达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专利密集型产品的市场扩张效应超过市场竞争效应,可能原因是发达国家之间专利技术水平差不多,在他国难以形成垄断力量,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使得发达国家获得抢占市场的机会,因此会扩大出口。根据全球领导力和组织行为有效性研究项目调查结果,发达国家多集中在盎格鲁文化圈和北欧文化圈,文化差距小,有利于版权密集型产品出口。
  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出口总量系数为负且显著,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使得发达国家以市场支配力量为主,通过减少向发展中国家出口以获得更多利润。从分类别看,版权密集型产品出口显著增加,原因与前述一样,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发达国家“文化霸权”的加强。
  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总量系数为正且显著。三种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中,专利密集型产品进口量为正且显著,原因之一是侵权成本的增加,使得贸易形式从传统的进出口向跨国生产、技术许可方向发展,发展中国家获得生产专利产品的许可,或者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直接生产专利密集型产品,然后出口,这种发展中国家的中间产品生产再出口造成这种现象。发展中国家初级制造业有比较优势,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强化了该优势,使得发展中国家商标密集型产品出口增加。发展中国家版权密集型产品出口减少,与发达国家“文化例外”原则有关,为保护本国文化不受外来不同文化侵略,发达国家有意抵制文化产品的进口。
  (三)稳健性检验
  最后,为了证明实证研究结果的可靠性和非随机性,本文使用稳健性检验。首先,分析贸易协定对更细化的知识产权密度产品的贸易影响;第二,发达国家选定美国,因为美国在制定贸易协定时,更强调专利和产权保护,以及药品和化学品的实验数据机密性的保护。
  根据美国商务部发布的《知识产权与美国经济:产业聚焦》中对专利密集型产品的分类,本文选取以下三类专利密集型产品:医药产品(HS编码第30章)、化学品(HS编码第20-38章,不包括30章)、以及机械和电气设备(HS编码第84章和85章,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贸易协定对这三类产品制定了严格的贸易标准。为了控制内生性,本文采用国家层面的固定效应模型。具体估计结果见表6和表7。
  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条例生效,使得美国增加专利产品的进口,出口则没有显著增加,与表3模型(1)和(2),以及表4模型(1)(2)结果一致。
  从细分类看,知识产权保护对医药产品的进口和出口没有显著影响。美国生物医药研发密集,是世界第一医药生产国家,种类丰富和产量巨大的背景使得美国无需进口医药产品。但美国医药行业在国际上还构不成垄断势力,欧洲多种多样的医药上市公司,法国基因谷,日本的生物产业立国战略,甚至印度仿制药的大量出口,同美国一起竞争国际市场,导致美国在医药产品出口上没有明显优势。
  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美国化学品的进口,对出口没有显著影响。化学品属于技术密集型产品,也是传统的碳排放量相对较高的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促进美国通过跨国公司在海外投资化工行业,加之美国对化学品需求量大,造成美国化学品进口增加的结果。
  知识产权加强增加美国机械和电气设备的进口,对出口增加没有显著影响。同化学品一样,机械和电气设备也属于传统的碳排放量相对较高的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促使美国建立海外跨国公司生产机械和电气设备,再出口到本国,导致美国进口增加。
  五、结论和建议
  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条例生效使得发达国家增加产品出口,减少产品出口。
  从细分行业看,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导致专利密集型和商标密集型产品进口,可能原因是专利作为技术密集型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减少技术溢出,使得发达国家采取技术许可、跨国公司经营等低成本贸易形式,来替代传统贸易形式,产品在他国生产,再出口到本国。商标密集型产品多是初级制造品,发达国家没有比较优势,只能通过进口满足国内需求,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促进发达国家进口商标密集型产品。版权密集型产品是文化产品,法国、加拿大等施行“文化例外”政策,限制版权密集型产品进口。知识产权保护对促进商标密集型产品出口效果不明显,对版权密集型产品出口促进明显,对专利密集型产品出口促进作用不显著,可能原因是发达国家在商标密集型产品上没有比较优势,出口较少,“文化霸权”主义导致版权密集型产品出口增加,对专利密集型产品的供小于求,导致出口较少。
  第二,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条例对不同发展水平国家的影响不同。
  有知识产权条例的贸易协定能促进发达国家间专利密集型和版权密集型产品贸易,因为发达国家在商标密集型产品上没有比较优势。有知识产权条例的贸易协定会减少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出口,因此可以认为,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增强发展中国家进口的贸易壁垒。知识产权条例会促进发展中国家的专利密集型和商标密集型产品向发达国家出口,前者是因为贸易方式向技术授权、跨国企业转变,后者是因为发展中国家的商标密集型产品比较优势因知识产权保护增强。   根据文章研究结论,结合中国在全球贸易中的实际地位,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我国要重视产品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的保护。现如今,世界知识产权体系的建立和發展由发达国家主导,发展中国家在商标领域具有比较优势,因此我国要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充分利用商标对消费的创造、引导和刺激,大力出口商标密集型产品,并且要通过生产高质量、差异化的商标密集型产品,向全球价值链设计端和销售端移动,争取获得最大利润。
  第二,我国要创造优越的营商环境,引进、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发达国家掌握全球最顶尖的技术和最先进的知识,而发展中国家科技起步晚,科研投资资金有限,在高科技领域有比较劣势。要想用最短的时间、最少的成本掌握最先进的技术和知识,就要创造有利于外商的营商环境,给予外商投资者国民待遇,加大外商投资者的知识产权保护,吸引高端技术企业落户中国,借此机会学习发达国家先进技术,逐步培养专利密集型产品的比较优势,建设创造型国家。
  第三,我国要保护本国特有文化,防止西方文化过度渗透和侵蚀。
  发达国家通过实施文化外交、输出文化产业、对文化弱势国家进行文化侵蚀等手段,依靠市场化和数字化快速向世界各国输送本国文化,并保护本国文化。改革开放以来,西方的影视、书籍、饮食等渗入进消费者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西方政府利用或公开或隐蔽的手段对我国文化产品的内容和形式进行着干预。这要求我国一方面要保护本国文化不被文化侵蚀,另一方面培养、引导本国文化向外输出,借助知识产权保护输出我国的版权产品。
  (责任编辑:晓 亮)
  Abstract: Based on the data released by 156 countries of the world from 1996 to 2017,this paper statistically describe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lauses and global trade patterns.Then building a gravity model to analyz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lauses and total trade volume,and from imitation cost、technology monopoly and production characteristics to explain the cause of trade pattern. It is found that: (1) 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will not affect the total import, but inhibit the total export; (2) 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will promote the import of patent-intensive and trademark-intensive products in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promote the export of copyright-intensive products; (3) The trade agreement contain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clauses can promote trade in patent and copyright-intensive products between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promote the importation of patent and trademark-intensive products from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curb the import of copyright-intensive products. The emergence of such a trade pattern is mainly determined by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haracteristics of trade products.
  Key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Trade Agreements;Trade Patterns;Technology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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