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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中城市扶贫中就业救助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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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以来,城市贫困人口群体的规模日益扩大、構成日趋复杂,传统以“三无人员”为主要救济对象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由于临时性、运动式的弊端,已无法满足城市贫困治理的需要。在严峻的社会现实之下,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的各相关部门要逐步探索建立新的城市扶贫政策体系。一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二是医疗救助制度。然而相较于当今社会因社会结构转型、经济体制转轨、经济和产业调整、国有企业改革等原因而诱发的城市失业贫困问题来说,要想满足贫困人员的脱贫意愿和更高层次需求,就业救助是城市扶贫中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
  就业救助是指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在现阶段的中国,社会转型产生了对人们生活的巨大冲击,下岗、失业、农民工、外地打工者,形成了新的城市贫困人群。巨大的失业人口对城市的发展和经济的转型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为此,促进劳动力再就业,对失业人口进行就业救助势在必行。从社会救助理论的角度出发,我国就业救助的理念变革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一是就业救助的主体。毋庸置疑,政府是就业救助的主要责任承担者,在就业救助立法、救助资金的提供及相关事务的管理等方面负担主要责任。要改变过于强调政府主体责任的观念,调动非营利组织在就业救助活动中的积极性,发挥对于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力度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二是就业救助的对象。就业救助不是社会慈善活动,它的对象是需要经过一定的筛选并符合一定的救助条件的人。因此,只有确定救助对象的范围,政府才能制定出最科学合理的就业救助政策,使真正需要救助的个体实现就业,使有限的就业资源得以最充分地利用。如此看来,制定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对于确定就业救助对象的范围是至关重要的。
  一、我国就业救助中的问题
  (一)劳动能力鉴定机制不健全,助长“养懒汉”现象
  城乡低保制度是政府和社会建立的一种维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存发展权利的制度。调查发现,一些具有工作能力人员,包括一些残疾人,理应接受就业救助并有能力获得免费介绍、安置工作的机会。但是考虑到一经就业,就不再符合低保条件,且工资与低保补助相差无几,所以有一部分具有劳动能力的人为了得到低保补助,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谎称无劳动能力。由于目前国家没有统一设置专门对劳动能力进行鉴定的机构,且在医院进行鉴定成本过高,所以这一部分人被社会“包养”,出现“养懒汉”现象。
  (二)社会力量参与无章可循,与政府部门衔接不畅
  目前,社会救助工作总体情况是政府干得忙不过来,民间力量却发挥不够。研究发现内地人员到沿海城镇务工没有落实,要求救助的现象比较普遍,但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不是他们的目的,需要有效解决他们“生活无着”问题才是重中之重,这种情况下需要充分发挥民间社会力量的作用。尽管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己经取得一些进步,但民间慈善机构申请注册仍面临程序复杂、难度大等问题,以至于民间力量与政府部门不能很好地沟通配合。
  二、城市扶贫中就业救助的创新性措施与建议
  (一)利用大数据网络平台,使劳动力与就业岗位相适应
  建立各部门信息资源网络共享系统过程中牵涉部门权力和利益,需要省级及以上政府牵头进行顶层设计。各单项救助措施形成衔接顺畅、统一规范的有机整体,社会救助工作信息互动、资源共享,不仅能为工作人员的办公提供便利,也能替受助人员免去不少麻烦,提高救助效率。其次,政府需鼓励地方建立招聘网站,与需要招聘的单位进行对接,为更多求职人员服务。宣传网上求职,加大对网上招聘信息的审核力度,为群众提供一个方便可靠的求职平台。美国政府在这方面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特别是建立了完善的由人力资源网、市场信息网、工作岗位网及职业培训网等组成的就业信息网络,失业者可以在网上寻找全国各地的可靠空缺岗位,这己成为企业和求职者的便捷通道。
  (二)灵活运用社会救助配套制度,减少低保对象的福利依赖。
  为解决由于低保制度所引起的福利依赖现象,可以将享受低保的困难人员的福利由职业介绍扩展到其他救助,即低保对象可同时申请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在教育、医疗以及住房等方面给予低保对象一定的补贴,并在其他方面如水费、电费、卫生费等日常生活方面给予其一定的优惠政策,由此降低了低保对象的生活开支,使他们没有后顾之忧。这样可以促使一部分低保对象因参加工作提高收入而退出低保,并且增强贫困群体的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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