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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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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由于网络交易具有虚拟性、无地域性等特点,使得网络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所应享受的安全保障权、选择权、知情权等权利受到了较大限制,其弱势群体的地位较为凸显。现行网络购物制度不进行改善的话,各种侵害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了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消费、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一、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性
   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没有改变。由于网络交易具有虚拟性、无地域性等特点,使得网络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所应享受的安全保障权、选择权、知情权等权利受到了较大限制,其弱势群体的地位较为凸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消费者是上帝的承诺大大弱化,存在网络消费者位低言轻的现象。虽然第三方交易平台设置了对商品的评价体系和一定的投诉渠道,但相对于目前大量的代刷信誉、虚假交易等泛滥现象,真正消费者的声音微乎其微。
   2、消费者常常遭遇霸王条款或不公平交易,且无从取证投诉。网络交易中,商家往往通过美化图片、模糊概念等手段,愚弄消费者,一般消费者又缺乏鉴别能力,国家对网络消费中的广告宣传监管也不到位。
   3、网络经销商凭借其技术优势,享有各类商品和服务条款的制定权,且往往是站在网络经营者免责或有利的角度制定霸王条款,普通网络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发生消费欺诈或投诉,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二、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对于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现状的梳理,笔者主要是借助了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分别以“网络消费”、“网络购物”、“网络交易”为关键词,对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标题检索和全文检索。通过统计这些检索结果,梳理我国现行立法中对于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规定。
   以“网络消费”为关键词进行标题检索搜索结果为0,进行全文检索搜索到法律1篇,行政法规5篇,司法解释1篇,经过对这些法规、司法解释的查阅,发现虽然文件中有网络消费的字眼,但并未对网络消费作出实质的规定,基本不具有司法操作性。
   以“网络购物”为关键词进行标题检索搜索到部门规范文件7篇,多是商务部等中央部委出台的打击制造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定。进行全文检索搜索到法律5篇,行政法规13篇,司法解释5篇,这些规定的内容也如同前面搜索到的一样,多是一些决议、意见,并未做出实质性的规定,同样缺乏司法操作性,即便是最高院的5个司法解释,也多是案例、案由,并非关于网络购物的具体规则。
   以“网络交易”为关键词进行标题检索搜索到部门规章1篇,部门规范性文件6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4年1月26日公布的、同年3月15日实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网络交易过程遇到的一些问题,规范了经营者的义务,确定了网络消费者的一些权利,并特别规定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以“网络交易”进行全文检索搜索到法律6篇,行政法规23篇,司法解释5篇。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10月25日发布的、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增加的第25条、28条、29条、44条中规定了网络经营者的义务和网络消费者的权利。
   我国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参照法律法规有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几部法律,但这些法律调整的多是传统商品和服务过程中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纠纷。国家急需制定符合我国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法规,提升网络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地位,强化对网络消费提供者的约束,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公平、有序的电子商务环境。基于这样的法律缺失,我国有很多学者提议建立一部完整的公民个人数据保护法,希望能从网络隐私的角度,保护个人隐私的合法权益,将对消费者的权益隐私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
   三、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网络购物环境的特殊性,交易中买卖双方信息往往不对称,再加上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监管不力,网络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严重的侵害。现行网络购物制度不进行改善的话,这种侵害还会发生,严重威胁了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其受到的侵害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交易权得不到保障
   网络购物中,经营者承担了一定的经济风险,而消费者除承担经济风险、生存风险外,还承担了技术风险。安全交易权很大程度上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支付安全保障性低。随着网络购物的发展,网络付款成为消费者履行支付义务的最重要的方式,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增加了消费者财产遭受侵害的风险,消费者在使用电子货币支付货款时可能会因为通过网络支付造成支付信息泄露。第二,安全取货权保障性低。网络购物双方距离遥远,因此,在双方达成协议下,数据产品(数据产品可以在线传送)除外,其货品要通过第三方(物流方)送达,安全送达双方则无纠纷,若消费者收到的产品被损害或丢失而发生了纠纷,到底以谁为被告,法律上却对此没有相关的规定。虽然相互之间可以约定责任,但也仍不可避免的出现经营者与物流方产生推诿扯皮的现象,从而导致消费者寻求赔偿之路变得更加困难。网络交易本身属虚拟的环境,在此环境中进行买卖,消费者购买的产品不符合产品要求或质量出现了严重的问题,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难以达成共同约定,即便是可以退(换)货但仍因为其成本过高而难以维权。目前,我国对网络购物的消费者交易安全问题没有特别的针对性的法律规定,因此在消费者支付货款至收取货物包括在最后的产品使用中都面临着一定的安全威胁,而目前出台的《消费者协议保护法》却对此无能为力。
   2、隐私权易受到侵害
   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隐私权容易受到侵害,保护网络环境中消费者隐私权利不受侵害、不被公开和不被利用,应包括以下三点:一是网络隐私不被第三方以外的人了解;二是消费者的信息能由本人控制;三是消费者个人信息数据有修改、更新的权利。也可以说网络消费者的隐私权,是指在网络交易中没有经过明确声明并允许公开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数据,此信息和数据不被非法收集、公开、侵犯和利用的权利。但是由于网络拥有开放性、便利性,经营者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利用收集的消费者个人数据信息进行非法传播,造成了侵害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网络消费者提供其个人信息后,很多网站没有切实有效的采取保密措施,甚至部分网站为了其自身利益,扩大利润,利用了消费者个人信息建立数据库。因此,在经济利益的驱使和诱惑下,消费者隐私权面临着极大威胁。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中规定了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类型,但对隐私权的问题不明确。我国法律在消费者隐私权问题上仍是一个漏洞,且对人格尊严的保护方面,仅提出了禁止损害公民、法人名誉的程序。
   3.自主选择权易受到蒙骗
   消费者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一项重要权利那就是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因此可以说消費者有权自主进行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的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并且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各类的比较、鉴别和挑选。但是在网络购物实际情况中,消费者选择商品往往是根据经营者提供或推广的商品广告进行选购,消费者根本无法知晓产品真实的质量和性能,只是凭着经营者的介绍、商品广告以及自己看到的感受而选择所需要的商品,因此消费者容易遭受经营者的蒙骗甚至欺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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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张鸿霞,郑宁.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3]尹建良.网络交易存在的问题及管理探宄[J].江南论坛,2014(3)
  
   (作者单位:德州市委党校,山东 德州 25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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