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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女性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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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我们在消费过程中,时时刻刻要学会保护自己。相对于男性而言,女性由于生理和心理的特殊而成为相对的弱势群体,消费者特别是女性消费者权益更需要受到保护。本文探讨了女性消费过程中,如何注意提高自我保护、自我防范意识、权利意识、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从而帮助女性消费者提高各种消费意识,有效地保护女性消费者的权益。
  关键词:女性 消费者权益 欺诈 保护
  
  生产必需消费,消费促进生产。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和我国居民消费方式的转型变化,目前城镇居民日常生活用品的消费大多是在超市中进行,而笔者曾在超市中作过一项调查:进入超市消费者67.8%为女性。这也是女性特别是中青年女性性格特征以及其在家庭中的位置责任决定的。为做贤妻良母,相夫教子,操劳家务,自然在家庭消费中唱主角。所以,研究探讨如何提高女性消费者消费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权利意识、自觉抵制欺诈,帮助女性消费者在遭遇消费陷阱受到欺诈时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自身权益,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我们从事经济法教学研究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由于依法享有,依法保护带来的利益,所以该权益必须是正当的合法的,也是必须要受到保护的。很难想象,在一个到处欺诈消费者、生产者不顾消费者而只求市场赢利的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其秩序能够正常。只有消费者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才能建立起来,消费者特别是女性消费者的消费才能步入正常的轨道,作为女性消费者本身,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注意提高自己的各种消费意识。
  
  1、自我保护意识 除了国家保护和经营者自律外,女性消费者首先应该具有很强的自我保护意识,而自我保护意识又是一个内涵比较广泛的概念,包括消费水平和观察、分析处理各种问题的能力,消费者对自身利益维护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我保护意识。应该说大多数女性在消费过程中还是谨慎小心,购物时会认真的观察、询问、比较、考虑货真价实,但实践中也有不少女性消费者则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于交易过程中应当谨慎的问题,疏忽大意,结果上当受骗、追悔莫及;有些消费者则在商品使用消费过程中不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使用、消费商品,结果酿成大祸等等,这一切都是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所致。在消费实践中,女性消费者遭到坑骗、欺诈,应如何应对呢?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
  1.1 经济损失超两千元以上者,向政府职能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申诉,要求处理。或者通过司法途径,通过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2 损失千元以下,打消费热线12315维权,这里需要提醒女性消费者,每年3月15号,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不仅是这一天,全年每一天拨打“12315”投诉,你的消费受损权益都将会得到维护,而且最近每年“3・15”中央台都会专门为此主办一台晚会,消费者将会从中学到很多消费知识和维权知识。还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反映情况、寻求帮助。
  1.3 购买价值不大的小商品受到欺诈时可当场找商场、货主、商店老板讲理,要求换货、退货或找商店、超市的主管领导要求解决。觉得自己表达、处理能力水平有限时,当然首先想到的应该是自己的丈夫,来帮维权。值得一提的是,消费中无论出现何种情况,女性消费者都应该理智、冷静恰当地来处理这些问题。
  
  2、自我防范意识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预”就是谋划、计划、防范。等待问题发生后,再处理是被动的、消极的,不得已而为之;只有“防范于未然”才是主动的、积极的,智者而为之。自我防范意识,不仅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谨慎小心,避免上当受骗,而且要求消费者,在商品的使用消费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尽管据中央有关部门统计,今年第二季度消费信心指数达到94.1,但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始终是冲突的,前者希望物美价廉,后者追逐高额利润。因此,每一位女性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过程中,都应对自己的利益给予高度注意。进入商场、超市时,首先要对销售者进行必要的了解,选择自己信得过的商店或信誉度高的其他经营场所购买商品。在选购商品时,对于商品的种类、规格、性能、原材料、结构、合格证、出厂日期、消费期限、使用说明、售后服务等有关商品自身的情况以及商标、厂家、生产地、经销商等商品经营者的情况都应尽可能的了解;在交易成功后,应尽可能要求销售者出具发票、收据或其他书面证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时,能够有凭有据、有效索赔。在使用消费品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消费方法进行,发生消费事故,应及时与经营者取得联系,并提出索赔要求。
  
  3、权利意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对消费者赋予了各种权利,这里所讲的消费者权利,不仅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法定的一般权利,而且也包括根据其他法律或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一个对自己、家庭、社会负责的消费者,应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当法律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界定后,对这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侵害,便是违法行为。如果消费者对于自己的权益漠不关心,听任经营者侵害而不进行维护,则消费者不仅是对自己、对家庭的失职,而且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这里特别提示女性朋友,当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无论侵害的大与小,不要胆小、软弱、沉默,而应挺身而出、理直气壮、据理力争。德国伟大的法学家耶林说过:“这种维护是对受到攻击的具体的权利进行的保护,不但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而且也是对社会的义务。消费者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便是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怂恿和奖励。此时,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自身的利益,而且包括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秩序将会因消费者对权利的放弃而受到破坏,经营者会因消费者的软弱而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因此,女性消费者都要尊重自己的权利,在消费过程中切实维护自己的权利。当然,权利意识的提高依赖于法律意识的提高,要使每一个消费者具有高度的权利意识,必须使消费者知道在法律上有哪些权利。在我国,强化消费者的权利意识起步迟、力度小、速度慢,加上传统农业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和为贵”思想观念和女性的柔弱及权利意识不浓,维权还任重道远,每一个消费者应为权利、正义、真理而斗争。当每一个消费者都为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斗争时,不法经营者便失去了藏身之地,假冒伪劣商品就会失去市场,消费者与经营者才能在更平等的基础上实现更加永久的和平共处,才能在更高的、更符合人类一般理性的层次上达成更加稳定的理解、协调与合作。
  
  4、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 消费者群体的普遍利益与单个消费者的具体利益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

的。现代消费者不仅应当关心自身的利益,而且应当关心消费者群体的共同利益。特别是女性消费群体广大,消费品市场广阔,而女性消费品市场出现的消费矛盾纠纷也多余其他,所以女性消费群体应特别增强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但现实生活中“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消费者仍相当普遍,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加上消费水平的提高,一些消费者对消费中的鸡毛小利不屑一顾,对其他消费者的主张权利也漠不关心,有的甚至冷嘲热讽。殊不知,每一个消费者在主张权利的同时,也为她人获得公平的交易环境作出了贡献。不妨作出如下假设,某省某市在市妇联与消费者协会的组织领导下,发起组织一个抵制打击假冒伪劣、坑害消费者的护肤、瘦身、美容产品联盟,动员全市女性在提高她的消费水平基础上,见假就举报,就抓,就打击,效果肯定会不错。
  当单个女性在消费中遇到欺诈,女性朋友应联合起来,拧成一股绳,团结一条心,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让管理部门从中协调解决问题,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几年前南京某大学三位女生考试完后如释重负,晚上到某高级酒楼搓一顿,当时只管上菜,没有讲价,买单时三位女生惊出一身冷汗:餐费63000元,女生问吃了什么,老板回答吃的熊掌。无奈之下留下两个在酒店作人质,另一个到学校求助。哪里找这么多钱?全校师生议论纷纷,还是她们的法律老师有办法:一纸“宰杀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诉状递到法院,结果令人啼笑皆非,女生没有付餐费,酒店也只是行政处罚和道义谴责。因为熊掌是牛脚假冒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全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双倍返还),如果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还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如果造成残疾的,还要支付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这就为女性消费者在受到消费欺诈时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消费水平不断提高,消费观念不断发生变化的同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不容忽视的,研究探讨广大女性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高她们的自我保护意识、自我防范意识、权利意识、女性群体保护意识,不仅是帮助女性朋友科学消费,理性消费,安全消费,也是我们经济法律工作者的一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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