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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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对当前工程建设监理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对解决这些问题的策略做出初步探讨。
关键词:工程建设监理 问题 对策
从1988年建设领域实施监理制度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建设监理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了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建设监理理论体系,实践证明,实施建设监理制对保证我国工程建设投资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目前我国的建设监理遇到了很大的困难,部分监理公司处于半饥饿半温饱状态,整个建设监理行业也处于不景气状态,从整体上来说,建设监理的发展似乎已陷入了一个恶性运行循环,高层次人才很少愿意从事监理工作。这反映了监理企业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
1存在的问题
1.1现行工程建设监理法律制度不完善
现有的工程建设监理法律、法规在立法层次和范围上不能满足监理实践的需要。在建设领域四项基本制度中,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等制度都有独立的立法,但是建设监理至今没有自己的立法。虽然《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对建设监理有一定的表述,但它们仅仅表述了建设监理的一个侧面。使得这部分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在立法的层次上相对法律、法规显得力度不够,无法在更广阔的领域强化建设监理制度。
没有配套的设计阶段监理规范。目前我国的工程监理,决大部分限于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设计阶段监理工作开展不利,使得建设监理仅在施工阶段得到了局部发展。在工程建设的设计阶段,监理工作型同虚设,由于没有配套的设计阶段监理规范,造成这一阶段的监理工作无章可循,流于形式。
1.2 业主行为不规范
干扰招投标,有些建设单位,事先内定监理单位,虚假招标、陪标现象时有发生。监理招标走形式,无论是从监理队伍入围、评标过程,还是评标方法上看似很规范,其实是项目业主事先已与某个监理单位私下谈好了监理酬金,由此监理单位找几个陪标单位走走过场而已,以对付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场行为检查。
业主不愿放弃投资控制权。大多数业主单位,一般不具备项目管理能力,对基本建设程序尤其是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不了解,在委托监理过程中建设单位不愿放弃对工程项目的管理权,惟恐丧失既得利益,因此,有些业主,为了逃避政府强制监理的审查,迫不得已或搞虚假委托或仅委托质量控制,而不愿放弃投资控制权。从而忽视了对工程实行质量、进度、投资的全面控制及对合同进行管理,这种单目标的规划与控制,使监理效果很难发挥,即使达到了预期的质量和预期目标,花费的人力、物力都很大,使质量监理完全变成了一种低水平的劳动密集型工作,与建设监理所倡导的“高智能”性质大相径庭。
1.3监理企业的整体素质差,缺乏复合知识型人才
由于我们建设监理行业发展迅速,大多是近几年成立的小型企业,有集体制、合伙制等,人员兼职挂名现象严重,即使一些较大的监理企业也普遍缺乏工程造价管理人才,合同管理人才,资金融通人才和法律咨询人才。由于人才不配套,绝大多数监理人员只能运用技术对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行控制,而难以对工程项目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创新意识不强,这对接受国际不断出现的工程管理方面的新理论,新思维,新作法不利。
1.4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偏低
我国现行的工程监理取费标准为1992年制定的,其费率为工程概(预)算的0.6~2.5%。此标准无论与国外同行比较还是与国内设计、施工等比较,取费标准均是比较低的。国外工程监理取费一般为工程造价的5~10%,高出我们好几倍。如:德国专门从事项目组织管理服务的公司,被称为PM(Project Management),其业务范围为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含项目实施阶段监理),其取费总计约占工程造价的7.5%~14%。
2 解决的对策
2.1加强监理法规建设
加快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立法工作。健全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立法质量,既是规范将来中外各方监理行为的需要,也是对我国监理行业进行适当保护的重要手段。也就是说,要使我国还不太规范、竞争力还比较薄弱的监理行业得到适当地保护,绝对不能依赖行政手段,更不能靠关闭国门、封闭市场来达到目的,而应通过健全法律法规的方法来实现。
出台专门针对建设监理的法律尽快出台全国性的《工程建设监理法律》,同时,扩大立法范围和深度,在工程监理领域颁布专项法规,用以调整监理工作所涉及领域的法律关系。
2.2加大对设计阶段的投入
业主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大设计监理的力度,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保证项目投资效益和三大目标的实现。
由于设计阶段决定着工程投资与质量,且投资潜力巨大,可以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激励措施,鼓励设计单位重视设计质量及投资效益等问题。
2.3完善价格管理
价格以价值为基础,随着供求关系波动。政府应尽快制定具有合理比价关系的、能解决全过程、分阶段、分项目(工程类型)及不同服务内容(质量、投资、融资等)的和全国不同地区间合理差价的政府指导价格体系。为业主和从业企业之间确定服务费用提供依据,这是促进工程建设监理市场有序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前提条件。当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有明确要求,即监理取费不得低于取费标准下限,否则不予办理相关的建设项目报批手续。
总之,建设工程监理制已经成为建设监理体制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既然如此,应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提高监理的社会地位和工作地位,尽快摆脱存在的困难,使建设工程监理事业健康发展,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1】 张旭梅等编,《企业信息化工程.》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07
【2】JW120-99《建设监理技术规程》2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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