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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育权力的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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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个人自主性和主体性的高涨,教育暴力成了教育权力失范关注的焦点,但是笔者认为,教育权力的失范除了教育暴力外,还存在教育权力的虚无。本文通过对教育权力虚无的现状、原因分析,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希望能对当代教育有所启发。
  关键词:教师权力;自我效能;教育暴力;责任意识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8(c)-0129-02
  
  一、教育权力虚无
  要说明什么是教育权力的虚无,首先需要我们对教育权力作相关了解。
  韦伯认为“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1]这表明权力是不顾他人的意愿而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的力量,权力潜在的包含了强者对弱者的支配和控制、弱者对强者的绝对服从。因此,教育权力也就是主体成为教育者与教育管理、管制者的素质、能力与资格,是对教育内容、手段、方式、发展方向、教育者与被教育者资格等进行控制、支配、决定的力量和能力,以及“施教者”支配、主导“受教者”的力量和能力。[2]笔者认为,由于教育目的的特殊性,教育权力除了对学生的控制、支配外,还被赋予了新的内涵。
  柏拉图通过《理想国》中的洞穴隐喻,向我们呈现了受过教育的人与没有受过教育的人的本质的不同。人在接受教育前,只是生存在洞穴中被束缚和捆绑的囚徒,人唯一能做的事情就是“思索”反射在洞壁上的影子,在一种外力(教育)的迫使下,其中的某个囚徒被拉出洞穴见到了外面的阳光,见到了影子的真正来源,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可见“教育的目的在于让他脱离自我,也就是说,帮助他了解在‘我’之外还存在另外一些东西”,[3]但是走出自我的过程是个体以自由为前提,以强迫为手段而完成的,其中前者包含了灵魂的向善性,正是由于人类灵魂具有向善性,教育才能实施引导,促使人的“灵魂转向”。这表明教育本身就是一种引导性力量,同时教育也包含了强制性。从这个角度看,教育权力是以引导受教育者“灵魂转向”为目的,以强制约束其行为为手段的正当性教育力量。
  “虚无”指“有而若无,实而若虚”,是道教描述“道”的存在状态。借用道家“虚无”的概念,教育权力的虚无指教师权力“有而若无”、“实而如虚”的存在状态,即表面上看来教师拥有“实在”的教育权力,但实际上,教师权力等同于无。体现在教育中,就是教师放弃自身正当的教育权力,在教育中出现了放弃对整体或个别受教育者的价值引导,任其自然发展的不作为、不负责任等行为,使得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仅仅停留在纯粹的知识与信息的传递与接收,教师与学生之间缺乏起码的情感和对话交流,教育的本质在此丧失了。
  二、教育权力虚无的原因分析
  教师之所以会主动放弃对学生的引导和规约,任学生“自由发展”,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据教师放弃教育权力的动因,笔者认为包括三方面
  (一)低自我效能感促使教师对教育权力的放弃
  所谓的自我效能即人们对其能力的自我信念决定了人们的行为表现。研究表明,效能水平的高低对师生关系、教育效果有直接的影响,效能水平高的教师能创造积极热情的、互相支持、互相理解的师生关系,建设民主活跃的、热烈的课堂气氛,指导学生进行有效的学习,效能水平低的教师对待学生态度冷漠,不愿与学生进行交往,没有控制和管理教学情境的随机应变的能力;同时教育结果又反作用于效能水平,理想的教育结果对自我效能具有促进作用,失败的教育结果对自我效能具有抑制作用。在具体的实践中,经常出现教师对学生进行多次教育后,学生仍旧“屡教不改”的现象,这就极大的挫伤了教师的自我效能,使教师产生积极情绪,认为他对学生的教育是无能为力的,从而“心安理得”的放弃了手中的教育权力,任由学生自由发展。
  (二)对教育暴力的恐惧使教育者对权力敬而远之
  教育暴力是指教育者或者教育机构蓄意的运用躯体的力量或权力,对受教育者的身体和心灵实施侵害的行为。一般表现为诉诸武力,对受教育者拳脚相加,有时候也表现为一种沉默的力量,通过某些教育性因素――如:关爱、尊敬――的缺失,而造成对受教育者心灵的伤害,也就是所谓的“冷暴力”。教育暴力对学生的伤害力量是巨大的。教育暴力的存在,使得我们把教育暴力看作是一股否定性力量,使得我们开始排斥一切教育者对学生进行的正当、合理的限制行为。尤其在当今崇尚民主法治、信息发达的社会,教育者的四周布满了监督其语言和行为的“眼睛”,教育者成为了这些眼睛控制的客体,教育者的行为受到严控的监管。当教师对学生实施合理、正当的限制、惩戒行为时,都会被认作是对学生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的侵犯,从而教师就会遭到相应的惩罚,包括物质上的或精神上的。这就促使教育者对教育权力敬而远之,这样,教育中本该有的教育者对受教育者的价值引导和规约都处在了失语的境地。
  (三)教师职业化不同程度上导致了教师责任意识淡漠
  教师职业是社会分工的产物,虽然教师工作具有很强的道德色彩,但作为一个职业人,不可避免的带有谋生的职能。教师作为学校的雇员、一个受雇者,教师与学生之间形成了一种经济关系,是以教育教学工作这样一种特殊劳动来获得经济报酬的。随着学校科层化的不断加强,教师的受雇者意识进一步加强,就会促使教师按照成本收益有选择性的实施教育行为,很难产生发自内心的对学生进行关怀。至此,“契约将道德责任与个体分割开来,成为存在于道德生活中的第三者”,劳动的道德理念失去了活力,劳动与个人责任理念之间的关联度越来越低,“得到物质利益、假期并减少工作时间成了主要的群体性愿望”。[4]
  三、教育权力虚无的对策
  (一)正视自身的有限,保持自我效能的平衡
  在教育实践中,我们根据对教师的社会期待赋予了教师不同的角色:1.教师是知识的传播者,教师担负着对学生传道、授业、解惑的责任;2.教师充当父母的形象,现代家庭结构的解体以及学生在校是时间越来越长,要求教师向父母一样关怀、爱护每一个学生;3.教师是建立良好课堂秩序的管理者,以保证课堂教学的顺利进行;4.教师是心理治疗专家,要善于洞察学生的心理,擅长治疗学生的心理疾病;5.教师必须是学生的榜样、朋友和知己;6.教师必须是处理教育情境中人际关系的艺术家。[5]由于教师职业角色的丰富多样以及社会期望的不断提高,赋予了教师过高的要求,树立了教师通晓各种理论、具有各种能力,对学生的问题具有“手到擒来、药到病除”能力的圣人形象,并通过各种职前、职后教育使教师认同这一“完人”形象。诚然,在实践中,这种过高的标准给教师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供了前进的动力,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教师效能,但当这种标准在教师的努力过程中变得可望而不可即的时候,教师的热情逐渐销蚀,教师开始变得意志消沉,从而失去了奋斗的力量。教师变得不再充满激情、不再充满活力,进而失去对教育学生的情感。因而,去掉教师职业的神圣光环,正确地认识教师作为一个平凡人的能力和需要,是非常必要的。这有助于教师平衡自我心态,对自己能力的不足有比较客观的认识,从而通过自身的学习、努力保持自我效能的平衡。
  (二)完善相关法律,明晰教师权责
  之所以形成教师对教育暴力的恐惧,放弃对学生的教育权力,主要是由于相关教育法律对教师具体权力模糊所致。我国《教育法》、《教师法》中关于学校教师的权利、义务的设定中规定,教师具有――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②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③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④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权利,这表明教师具有对学生的管理指导权,其中又隐含着对学生行为限制的惩戒权。但在现有的政策法规中,与教师惩戒权直接相关的条款只有关于体罚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禁止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而此类条款又仅停留在单纯禁止性的描述上,对体罚的认定缺乏具体明确的公认标准。相对于丰富多彩、千变万化的学校生活来说,这条法律太过于笼统,显得苍白无力,这也为教师实然权力的运用造成了困难:一是教师本着教书育人的良好目的选择教育的手段,而不去考虑这种手段对儿童可能造成的后果,以致忽略了其他法律条款的规定;二是教师不明确运用的权力是否合法,因此,以稳妥、自保的原则选择对学生的放任不管。因此,完善相关教育法律,明确授予教师权力,明晰教师权责是防止教师权力虚无产生的主要法律途径。

  (三)加强教师道德修养,提高责任意识
  “责任,除法律所应负担着外,其余的便属于道德的范围”,因此,责任意识的培养除了明确法律内容外,最重要的就是重视自己的道德修养。所谓的道德修养是指人们根据一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来改造自己、教育自己,形成自己的道德品质,提高自己道德境界的一种道德实践活动。道德修养有助于道德情感的生成,从而通过良心对自己的爱心、同情心、义务感、名誉感、自尊感等的评价监督机制,激发道德需要和道德欲望,形成道德信念,产生一种动力,支配着人们愿意采取某一种行为,而不愿采取另一种行为。
  首先,教师必须明确教书育人是自己的首要职责。国家通过近年对教师收入的一系列改革,教师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教师职业的稳定、薪资高、休息时间长等优势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教师行列中来。这时教师缺乏主体意识的参与,在这种无意识的状态下,教师对自己应尽的职责没有建立起基本的心理认同,极其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与诱惑。教师的思想波动,即使是非常短暂的波动,也可能对学生产生的影响,影响到他们的生活态度、人生观、价值观。所以作为教师应树立起坚定信念和强烈使命感,以培育优秀人才、发展先进文化和推进社会进步为己任,自觉履行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
  其次,爱学生。爱学生是教师在职责的基本体现,教师只有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尊重学生,才能赢得学生的尊敬和信赖,从而在彼此间建立起融洽、信任的感情,提升教师教育影响。教师对学生的爱应掌握平等的原则,即在师生关系中平等的对待学生的人格与尊严。这就要求教师对不同背景、不同性别、不同成绩的学生一视同仁;教师的教学态度上,讲台上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应表现出对学生的尊重;不是偏袒、姑息和迁就学生的缺点、错误。以自己良好的言行、深沉的爱去感动每一位学生。
  最后,教师加强自身修养,应注重“自省”。自省就是要经常自我反省,自觉进行自我批评和自我改造,不仅了解自我做了什么,重要的是通过自己对经历的反省,认识自身的缺点与不足,对自我行为和思想进行改造,从而不断提高师德水平,以内在自我约束力,自觉地完成教书育人的任务。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法)利波维茨基著.倪复生,方仁杰译:《责任的落寞新民主时期的无痛伦理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版
  [2]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版
  [3](德)马科斯・韦伯著,林荣远译:《经济与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第81页
  [4]陈忠,孟红梅,《教育权力:教育研究的重要方向》,《东吴哲学(2002年卷)》,安徽人民出版社,2003
  [5](法)阿尔贝・雅卡尔,皮埃尔・玛南,阿兰・雷诺著,张伦译:《没有权威和惩罚的教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翟楠,《教育权力及其正当性研究》,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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