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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现代教育治理的教育管理权力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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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文章对现代教育治理的基本内涵与特征进行分析,并提出了权责明确、非线性转移、分权立法的重构原则。
   关键词:现代教育;管理权力;重构;探讨与分析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9)19-0006-02
   现代教育治理理念的提出,对现代教育事业在发展演化过程中的综合效益获取,具备深刻的意义。从现代教育治理工作的实践过程角度展开分析,政府主体、学校主体,以及社会主体实际控制和发挥的教育治理权力差异显著。文章对现代教育管理权力的基本结构展开深入剖析,探讨其在政府主体、学校主体,以及社会主体之间进行重构的基本原则,对于推动和保障我国现代教育治理领域管办评分离的顺利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一、现代教育治理的基本内涵
  从实践活动的本质特征角度展开阐释分析,教育治理是治理基本理论和基本理念在公共教育事业领域的推广应用。从1989年世界银行在公开发布的官方报告性文件中首次提及“治理危机”概念以来,“治理”概念逐渐成为了现代政治活动和现代管理工作领域广泛关注的概念。世界各国主流学者针对“治理”概念基本内涵展开各种阐释分析,治理的实质不仅在于真实社会建设发展过程中的基本制度体系安排,更在于要积极寻求和实现以民众为中心的,能够有效增进和扩展公共利益获取的管理方案。
  从历史性发展演化过程的角度展开阐释分析,教育治理在从雏形状态逐步发展到成熟状态过程中,依次经历了政府治理阶段、市场治理阶段,以及多元治理阶段等多个发展时间阶段,相关指导理论和管理工作实践方法,也处在不断发展成熟的进程之中。
  从19世纪以来,依托政府公共财政力量普及基础教育、建构并逐步发展完成公共学校业务运行组织管理系统,以及向开放社会环境提供优质化且平等化的教育服务活动成为世界各国现代教育发展进程中的重要基本特征,西方发达国家在20世纪50年代建构并且发展形成了较为典型且完备的具备官僚制度特征的现代教育治理结构。政府在公共行政权力的作用波及范围覆盖到社会生产生活的实践领域。西方发达国家逐渐倾向于通过政府强制性公共管理权力,干预教育改革工作的实施进程,以控制和实现最优化的公共利益,继而建构形成了以“教育控制科层化”为基本特征的公共教育管理体制。
  通过针对现代教育治理活动的历史性发展演化过程回顾性分析:“教育政府治理”是以政府权力为中心的教育治理实践模式,具备全能特征的政府机构,能够独立性地控制和指导教育性公共服务产品的生产环节和供给环节。“教育的市场治理”就是要在以市场为中心的背景之下,将公共教育服务领域的生产环节和供给环节彼此分离,继而将市场作为教育属性公共事务的主要生产实现方式。“教育公共治理”是以社会为中心,能够同时调动和保障多元化社会主体参与的教育治理实践模式,是在基于公共治理理论的指导背景之上,通过调动政府主体、市场主体,以及社会主体的共同参与,具体完成教育治理领域的各项事务。在实际组织开展的教育治理工作过程中,采取措施协调并处理好政府主体、学校主体,以及社会主体在权力归属层面的相互关系,对教育治理工作实际获取的综合效能具备深刻影响。
  二、现代教育治理背景下教育管理权力的基本结构与特征
  1.政府主体的教育管理权力具备行政属性,能够发挥较好的行政管理作用。从来源渠道角度展开分析,政府主体的教育管理权力,是因政府主体本身具备的教育管理职能而产生,是具备强制性特征的行政支配力。教育管理职能是现阶段政府主体在管理和控制现代教育事业发展演化路径过程中需要依赖和发挥的重要职能,其本身需要在调动和发挥政府主体的教育管理行政权利过程中加以实现。政府主体拥有的教育管理权力具备着显著的行政属性,且同时具备着法律性、不可放弃性、优先干预性、强制性,以及效率性等基本特点,在所有教育管理权力形态中占据主导性地位和优先性地位。由于政府教育管理权力本身具备的法律性特点,因此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参与开展教育管理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照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相关条文的规定行使其管理工作权力,确保所有的管理工作,在合理合法背景之下,能够稳定且顺利地获取到最佳预期效果。
  2.学校主体的教育管理权力具备准行政属性,能够发挥微观调节作用。学校是获取法律授权的特殊形式的行政活动主体,其实际发挥的管理权力具备准行政属性。基于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学校在依法行使自身的教育管理行政职权过程中,具备着与政府行政機关完全等同的法律地位,在严格遵从相关法律条文内容条件下,学校可以对扰乱日常业务活动运作秩序的行为主体实施行政处理和行政干预。与此同时,学校主体可以在其开展教育管理工作过程中,结合学生教学培养工作过程中面对和遭遇的具体问题,针对现有的教学活动组织实施针对性地调整和优化,改善学校教学活动的综合效能。
  3.社会主体的教育管理权力具备市场属性,本身能够发挥监督作用和中介作用。社会主体教育管理权力,是政府主体面对真实社会环境所实施的体制外分权行为,其主要目的在于充分满足现代教育事业发展演化过程中真实存在的多元化需求,全面调动和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现代教育发展事业的积极性,在有效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对现代教育发展质量的客观评价与监督作用条件下,实现现代教育事业的最优化社会功能和效益。
  三、现代教育治理背景下重构教育管理权力的基本原则
  1.在现代教育治理背景下重构教育管理权力,应当在完成现代教育管理权力分配工作的过程中,坚持和恪守权责明确的基本指导原则。从实践路径角度分析,现代教育管理权力分配,应当同时关注和考量纵向维度和横向维度。从纵向角度展开分析,组织开展教育管理权力的分配工作,应当注意控制好教育管理权力的层级性特征,确保各级别政府职能部门均能准确清晰地认识和把握自身拥有的教育管理权力边界,避免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越界和缺位问题。从横向角度分析,开展教育管理权力分配工作的重点,在于要积极处理好政府主体、学校主体,以及社会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格局。
  2.在现代教育治理背景下重构教育管理权力,应当始终坚持和恪守权责非线性转移的指导原则。在该项原则的指导制约条件下,政府主体在开展教育管理权力的转移分配过程中,应当注意处理好权力分配与责任分配之间的相互关系,避免在实际开展的教育管理权力分配过程中,将权力要素与责任要素实施单纯性捆绑,避免建立形成“责随权走”或者是“权随责走”的不良关系格局,支持和确保教育管理事业领域的各项权力均能获取到高效合理分配,各项责任均能获取到稳定且充足的承担主体。
  3.在现代教育治理背景下重构教育管理权力,应当坚持和恪守分权立法的指导原则,要在做好政府主体、学校主体,以及社会主体在教育管理权力方面的划分基础上,通过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文件,为政府主体、学校主体,以及社会主体的教育管理权力创造和提供稳定且充分的法律保护支持条件,支持和确保我国现代教育管理工作的权利构成体系能够持续改善优化。
  四、结束语
  围绕走向现代教育治理的教育管理权力重构论题,本文择取现代教育治理的基本内涵、现代教育治理背景下教育管理权力的基本结构与特征,以及现代教育治理背景下重构教育管理权力的基本原则,三个具体方面展开了简要的阐释分析,旨在为我国现代教育管理领域的基础研究人员,以及一线从业人员,构筑的提供经验性参考指导支持条件。积极做好政府主体、学校主体,以及社会主体在基本管理权力方面的重构工作,处理好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制约与影响关系,对于支持和确保我国现代教育治理活动顺利获取到良好效果具备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者鹤.新建地方本科院校转型发展的困境与对策研究——基于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的视角[J].中国高教研究,2015,(04):53-59.
  [2]林克松,石伟平.改革语境下的职业教育研究——近年中国职业教育研究前沿与热点问题分析[J].教育研究,2015,36(05):8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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