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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的探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曾书琴 梁 山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问题成社会关注的热点。如何解决失地农民问题,使失地农民融入城市成为“新市民”,关系到城市化进程能否顺利进行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分析了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的现状,失地“新市民”成为弱势群体的主要原因,就解决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问题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城市化;失地农民;探讨
  
  一、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的现状
  
  (一)失地农民的生活现状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的扩展,大量的农用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越来越多,他们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大多数失地农民生活低下,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弱势群体。一是那些以种养业为主、年龄偏大、又没有进厂的经验和技能的农民,直接成为失地农民中的弱势群体;二是失地农民大多数文化素质不高、技能低下,只能靠卖苦力来维持生活,因而其收入就充满了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三是生活成本提高,失地农民进城后生活难以为继;四是虽然征地后农民得到补偿,但也是有限的,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同时由于缺乏创业能力,也只有坐吃山空,进城后生活变得很艰难。
  
  (二)失地农民的就业现状
  目前,以“市场就业”为取向的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和以“知识经济”为基础的产业结构调整,对求职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竞争意识要求较高,失地农民在就业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就业最困难的主要有三类群体:一是大龄失地农民,尤其是女性35岁以上者和男性40岁以上者,转行就业十分困难,即便就近能找到一份有收入的工作,也大多不稳定;二是对于失地前完全依赖于土地为生的纯农民来说,失地就意味着失业,大多数人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三是生活在远郊和偏远地区的失地农民,相对于分布在城乡结合部或经济发达地区的失地农民而言,他们的就业机会和就业选择性要小,就业意识和择业观念也比较保守,因而失去土地对他们就业影响很大。
  
  (三)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现状
  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下,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在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的条件下,土地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失地农民在失地的同时也失掉了最后的社会保障手段。在现阶段,大量的失地农民又未被纳入城市三条保障线的救助范围,使他们的生存面临着极大的威胁,农民已经成为中国最弱势、最缺乏保障、最边缘化的群体,在就业、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得不到与市民同等的国民待遇。失地农民不仅要应付日常生活,还要应付子女教育、医疗等问题,其生活处境十分困难,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失地“新市民”成为弱势群体的主要原因
  
  (一)一是补偿标准不一,安置费用偏低
  目前,由于政策不一,造成相邻地区、相同时间、相同面积的土地被不同项目征用时,补偿费差距很大,使被征地农民无法理解、无法接受;二是部分征地补偿费存在拖欠现象;三是补偿费用分配方式单一。目前失地农民普遍要求补偿费用采用一次性到位的方式,实行“分钱到户”,对其他分配方式,农民心存疑虑,拒绝接受,土地换社保的形式阻力较大。这种补偿方式,虽然在短期内能为失地农民带来一定的生活保障,但从实际状况看,由于部分群众对补偿费用的使用不够科学合理,因而极易造成部分人“一次性拿钱,一辈子没饭吃”的现象产生,因为没有社会保障体系作为支撑,他们不敢将这笔钱用于投资,而只是诚惶诚恐地守着这笔钱度日,一步步走向贫困,沦为城市贫民。
  
  (二)失地农民就业困难,生活水平有所下降
  一是失去了最稳定、最基本的生活来源;二是再就业困难重重;三是生活成本提高,失地农民进城后生活难以为继。农民失去土地这个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后,一切生活都已经城市化了,生活成本增加。虽然征地后农民得到补偿,但杯水车薪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三)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生活存在后顾之忧
  市场经济条件下失地农民从农耕向二、三产业转移的难度较大,难以实现再就业,但又不能享受下岗职工、失业职工的社会保障以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待遇,大部分人员无力参加社会保险,以后的生活就难有保障。因此,一旦失地,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生存的基本保障。据我们调查了解,许多失地农民主动参保的思想观念还没有形成,对今后的生活缺乏长远考虑,普遍对一次性补偿之外的其他分配方式(如土地换社保)存在抵触情绪。
  
  (四)文化技能低,就业门路窄,导致失业多
  征地货币安置后自谋职业的失地农民,大多数年龄偏大、文化水平低,没有专业技能,竞争能力差,对市场的应变能力有限,在其工作岗位上的竞争处于弱势,工作难找,生活失去保障。即使已获得计划安置的失地农民,当单位机构改革时,通常也会被列为首批精简的对象,因此失地农民失业回流率普遍很高。以又失地又失业的农民构成的特殊农村社会群体,其弱势程度远远超过城镇弱势群体,往往生活在被社会遗忘的角落。
  
  三、解决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的对策思考
  
  (一)完善征地补偿办法
  一是严格执行土地集约使用政策,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坚决不供地,突破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价的坚决不供地,不符合集约用地标准的坚决不供地;从源头抓起,严格把好征地关。二是建立完善征地补偿标准,纠正现行的按土地的农业产值来计算的补偿标准,综合考虑农民在承包经营权、土地的使用价值和被征地农民重新安置、创业方面的需要,以及土地潜在增值功能等因素,全面提高补偿标准,使农民真正受益。三是完善公益性征地补偿标准,公益性征地不应损害农民的利益,应由财政给予农民足额补偿。其他所有经营性项目用地都必须通过市场机制取得土地使用权,贯彻公平合理、等价交换的原则。
  
  (二)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是政策支持。从征地补偿费中划出一块,建立个人账户,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统筹,使他们老有所养,无后顾之忧。二是资金保障。采用政府、村集体、农民个人三者共同承担,农民从劳力安置费中拿一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补偿费中拿一点,政府从土地收益中拿一点的方法,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失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资金问题。三是就业保障。按照城镇下岗职工的模式,把失地农民纳入再就业保障体系,让他们享受城镇下岗职工同等的优惠政策;保证失地农民在找不到工作时,能够享受到城市下岗失业职工同等的社会援助。四是对收入过低、经济困难的人员,要纳入城市低收入保障范围。
  
  (三)做好失地农民的安置工作
  一是居住安置。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完善”的原则,应充分考虑到村民与城市社会、社区的融合,把失地农民安置小区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一进行规划建设,避免形成新的“城中村”和特殊的城市社区;二是就业安置。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并切实实施各种政策和措施,广拓就业渠道,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失地农民就业创业,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三是观念安置。各地政府采取措施多方引导,改变失地农民观念,使其思想意识与城市主流的价值观和思想理念相一致,逐渐适应城市化生活方式,从而真正融入城市生活中;四是发展安置。依托城市相对先进完备的医疗、教育机构设施,整合乡村医疗、教育资源,为失地农民及其子女提供优质的医疗、教育服务,取消失地农民子女入学的体制性障碍,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失地农民子女给予必要的支援,从而提高失地农民身体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四)全面开展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
  由于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较低,在土地以外的其他工作岗位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大部分难以找到新的就业机会。因此,应针对失地农民的特点,结合城市建设带来的商机,开展社会服务、餐饮、旅游、加工制造等密集型产业需要的就业能力进行技术和技能培训,转变农民的生活观念与方式,为失地农民提供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机会,引导他们向第三产业发展,自主创业,既解决了农民的就业问题,还能通过失地农民的自主创业,发展当地的第三产业,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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