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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课标下中小学音乐教学评价的若干问题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 婷 刘春平

  摘 要: 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的实施及音乐新课程标准的颁布,有力地推动了音乐教学评价理念和实践的的变革。本文就中小学音乐教学评价的依据、原则、内容及方式等问题进行阐述和探讨,以期发挥教学评价在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学生素质方面的作用。
  关键词: 中小学音乐 教学评价 “育人” “以人为本”
  
  教学评价是依据一定社会的教育性质、方针和政策,运用有效的手段和方法,按照所确立的教育目标,对实施的各种教学活动的过程与效果,完成和满足个体学习与发展需要的程度做出价值判断的过程。音乐教学评价是指以音乐教育的价值观为标准,以学生为评价对象,利用所有可行的评价技术,对学生的音乐素质的发展,音乐才能的成长,以及审美能力、艺术情操的形成给予价值上的判断。通过教学评价来促进课程不断完善,质量不断提高,学生不断进步和发展,最终达到使音乐教学价值增值的目的。
  
  一、音乐教学评价的依据和标准
  
  (一)依据教育方针和教学大纲。
  基础教育阶段音乐教育的对象是中小学生,《音乐教育行动纲领》中明确指出音乐教育的目的是塑造人、健全人格、培养人的审美情操、提高人的鉴赏美的能力等,即“育人”。由此,音乐教学评价也必须以“育人”为出发点和归宿点。音乐教学大纲是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订的教学指导性参考资料,它按照不同年级、不同阶段制订不同的教学目的、任务、要求和内容。教学大纲是教学评价的依据,教学评价只有准确把握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音乐课才能达到大纲要求标准。否则,评价就会出现主观随意性,导致评价的不科学性和不公正性。
  (二)依据学生的身心特点。
  学生在各个年龄段有着不同的身心特点,如小学低年级学生活泼好动、模仿能力强;中高年级学生有好奇探索的心理特点;初高中学生有一定的理性思维能力,爱思索分析、讨论研究。因此只有依据学生的身心特点进行教学评价,这样才能对被教育者及教学实践活动作出合适、正确的评价。
  (三)根据被评价对象的不同,以及评价目的的各异,确立多元化的评价标准。
  1.以“发展”的角度去评价学生,注重评价的发展性导向功能。
  2.过程与结果相结合评价。既关注学生对音乐知识与技能的掌握、运用,又重视学生在音乐学习过程中参与、交往合作和探索等表现。
  3.注重对学生情感、态度、价值观的评价。如学习音乐的兴趣、动机、方法等。
  
  二、音乐教学评价的原则
  
  任何评价都不是随意的,音乐教学评价也不例外。为着眼于学生的发展,获得理想的评价效果,中小学音乐教学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方向性原则。
  这是音乐教学评价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原则,它要求在对音乐教学进行评价时必须把握素质教育的大方向。具体地说,即看音乐教学是否面向全体学生,看音乐教学是否实施基本素质教育,看音乐教学是否激发学生的发展潜能。方向性原则作为音乐教学评价的一条总原则,它统领和规定了音乐教学评价的指导思想及方式方法。
  (二)科学性原则。
  评价的科学性原则就是评价必须符合教育教学的规律,也就是说,评价指标的确定和评价方法的选择,必须以音乐学科特点和音乐教育客观规律为依据,体现中小学音乐课程的性质和价值,符合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和音乐审美教育规律。《音乐课程标准》所确立的课程价值观、课程基本理念和各项目标,必须作为建立评价体系和实施评价的依据和基准。科学性的评价要求做到准确、客观、公正,具有较高的效度、信度和鉴别度。
  (三)教学目标评价和学生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音乐课程标准》指出:“应在体现素质教育目标的前提下,以音乐课程价值和基本目标的实现为评价的出发点,建立综合评价机制。”既要从学生音乐兴趣爱好、参与态度和程度、业绩表现等方面来评价,又要注重对其人文素质的评价,更要注意用发展的眼光,从不同阶段的回顾和对比当中,把握学生的进步和发展,使评价能够发挥激励和促进的作用。
  (四)可操作性原则。
  评价的指标和方法要简便、清晰,易于操作和推广。根据音乐教学的特点,将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将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将评价融入教学的全过程,使自评、互评和他评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生动活泼的良好评价氛围。
  
  三、音乐教学评价的方式
  
  音乐教学评价应遵循教育评价的指导思想,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要以人为出发点,体现对人的价值重视,促进个体健康、和谐发展,尊重个体的差异,激发人的主体精神。因此,建立评价内容多元,方式多样,着眼于学生的发展和教师素质的提高,并有效地促进音乐教学实践的评价体系是十分重要的。
  新《音乐课程标准》指出:音乐教学的评价方法包括: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定性述评与定量测评相结合;自评、互评及他评相结合,等等。但在实际音乐教学实践中,运用以上方法只是一方面,还应开发其它形式的音乐教学评价方式。
  (一)差异性评价。
  学生是学习和发展的主体,音乐教学必须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和音乐学科的特点来进行。每个孩子的个性是不同的,他们学习音乐的悟性更是有所区别,因此,评价要关注学生个体的需求,对学生的评价要采取因人、不同的教学情境、不同的家庭音乐氛围等而异的策略,俗话说:“一把钥匙开一把锁。”要注重评价的层次性,有利于学生个性的发展和各个层次学生的主动意识和进取精神的激发,从而有利于全体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
  (二)鼓励性评价。
  心理学研究表明,当学生的行为表现受到教师的肯定评价时,他就会产生愉悦、积极、主动的情绪体验,就会以百倍的信心、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学习中。反之则有可能产生挫折感,引发消极情绪和抵触行为。第斯多惠说过:“教学的艺术不在于传授本领,而在于激励、唤醒和鼓励,许多成功的课例都与教师恰当地应用激励手段分不开。”为了保持和提高学生主动参与教学活动的积极性,教师应及时发现、捕捉学生智慧的火花,对学生的出色表现要及时、巧妙地运用鼓励的艺术,给予充分的肯定和赞赏,让学生知道你在关注他、赞赏他,而不要吝啬自己的感情和语言。这样不仅可以增强学生的荣誉感、自豪感,激发学生的积极情绪,还可以活跃课堂气氛,不断提高学生参与的水平,提高学习效果。
  除此之外,包容式的评价、随机性的评价、信任性评价等也可在音乐教学中发挥巨大的促进作用。
  总之,随着基础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对音乐教学评价模式的探索也会更加全面和深刻,新的、更科学的音乐教学评价体系和机制也必将诞生。
  
  参考文献:
  [1]音乐课程标准(实验稿).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王安国,吴斌主编.音乐课程标准解读.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3]曹理著.普通学校音乐教育学.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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