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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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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是在党的文件政策中首次明确提出了以审判中心的刑事诉讼构造,由于之前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一直奉行“侦查中心主义”,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侦查机关起主导作用,使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命运往往掌握在侦查机关的手中而不是法院的手里,因此,一旦侦查权力不受制约时,甚至出现刑事错案都不是稀奇的事情。而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审判中心主义的提出,将为促进我国司法走向公平、公正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侦查中心主义;审判中心主义程序正义
  一、1996年刑诉法与审判中心主义
  1996年刑诉修改之后,规定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诉讼结构由过去的“公检法流水式作业”,转变为“控辩审三角式构架”。尽管如此,1996年以来,我国司法实务部门依旧延续了流水作业模式,“考察我国的司法现实不难发现,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审判确实没有中心地位”[1]。为何我国立法上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审判中心主义”诉讼构造,但是,司法实践中依旧是“流水式作业”呢?笔者认为,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
  1.以规则创造事实
  须知,一国的法律制度是与其社会现实相适应的,如果仅仅将西方的审判中心主义、抗辩式诉讼模式等规则引入中国,对既有事实进行规范,以求以规则创造事实,没有相关配套措施做铺垫,常常会事与愿违。
  2.对程序正义的漠视
  一直以来,我国就有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传统。就侦查过程而言,程序正义是指侦查活动进行中严格准守规则。可是,从我国的司法实务情况来看,法律虽然规定了侦查活动的适用程序,却没有规定违法犯罪的后果;或是有规定后果,但举证困难,难以将法律后果落实到位。
  3.对诉讼效率的不适当追求
  在刑诉理论界,效率的含义是“以一定量的司法资源处理案件的数量”[2]。由于我国经济尚不发达,司法资源有限,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常常通过减少诉讼环节来提升诉讼效率,最大程度的削弱法、检对侦查机关制约和掣肘。
  二、确立审判中心主义对于原侦查中心主义模式的冲击
  审判中心主义的“控辩审三角式构造”与侦查中心主义的“流水线式”诉讼构造有着很大的不同,现今的侦查模式定会受到“审判中心主义”的冲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侦查模式的冲击
  “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构造要求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平等,实施积极对抗的刑事审判方式。但是,由于我国辩护律师在取证上的困难性和高风险,导致控辩双方的取证并不可能会在一个平等的基础之上,侦查机关占有显著优势。在取证环节的控辩双方不平等会导致在庭审中无法真正实现控辩对抗,“控辩审三角式”诉讼模式难以贯彻。
  2.对我国侦查模式价值取向的冲击
  “审判中心主义”的核心价值理念是程序公正,审判中心制度是程序公正价值理念的载体和制度保障,程序公正则为审判中心制度提供价值理念的指引和支撑。控辩平等、法官居中裁判模式符合审判中心主义的应有之义。但是,在现行侦查程序中,只要最终侦查机关查明了案件的真相,使犯罪分子绳之于法,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即以实现,至于实现的过程有没有符合程序正义,则不重要。
  3.对侦查行为实施方式的冲击
  我国侦查行为只注重结果的有效性,对于过程是否合法几乎不予考虑。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则要求对于侦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在法庭之上没有效力,控辩双方取得的证据均应在法庭接受法官审查,对在侦查阶段违反程序获得的证据不予认可。这样,侦查活动在进行之中就会受到极大的阻碍,一定程度上对案件侦查产生的冲击。
  三、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
  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对于约束侦查机关权限,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有着重大意义。如何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之中构建审判中心主义模式,笔者认为,关键依靠三点:即制度约束、理念灌输、职业激励。
  首先,要做的是构建制度体系。理念是制度的前提,制度是理念的体现。若想牢固树立审判中心主义的程序正义理念,制度约束是关键,理念并非自发形成,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进行规制和固定,如加强对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公开审判,彻底打破公、检、法流水作业式的审判方式。
  其次,要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理念灌输。公安机关有着行政、司法双重性质,应当在公安人员内部树立程序正义的理念,在办案的过程中注意对办案方式和程序的审查;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而且有着侦查和公诉双重职权,因此对检察人员来说,司法正义、程序公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贯彻审判中心理念、正当程序的精神内涵;法官最为刑事诉讼的最终环节,要让法官注重自己的责任和权力,公正裁判、独立办案,重视审判程序与庭审环节,不依赖于侦查部门和检察部门提供的证据和结论。
  最后,引入职业激励。当前司法部门的职业激励是以实用主义为导向,以破案率为标准。若想在司法工作人员心目中确立审判中心主义、重视程序正义的认同感,仅仅有外在的制度约束和内在的理念灌输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需要司法实践过程中的激励,使司法人员不再以破案为导向而应以重视程序正义为导向。
  参考文献:
  [1]孙长永.《审判中心主义及其对刑事程序的影响》.《现代法学》,1999年第4期.
  [2]左卫民,周长军.《刑事诉讼的理念》.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年,第155页.
  作者简介:
  刘浩然(1989~)男,山东济宁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证据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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