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林权类不动产权证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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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全面实行,林权登记如何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面临着极大的困难和挑战。该文结合尤溪县林权不动产登记现状,分析林权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及建议,为推进林权不动产登记工作提供借鉴。
关键词:林权;不动产登记;问题;建议;尤溪县
中图分类号 F32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9)08-0003-02
1 林权登记发证的现状
尤溪县位于福建中部,是林区重点大县,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称。全境面积3422km2,下辖10个镇、5个乡、共有250个行政村,其中林业用地面积为27.9万hm2,森林覆盖率74.46%。在“林业三定”之后的20年,大量村集体森林资源资产发生流转,但没有相应的登记机构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出现有山无证、有证无山、山证不符等现象。2003年尤溪县开始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明晰所有权,落实经營权。全县共有25.5万hm2、37620宗山林再次明确了经营主体,登记发放全国统一样式林权证,其中家庭承包292宗、2400hm2,自留山3947宗、1.5万hm2。2016年4月1日国土部门全面承接林权不动产登记工作,目前全县共办理林权不动产登记370宗,发放不动产证书391本,但仍有大量的新一轮营造的林木产权未落实,迫切需要确权登记。
2 林权不动产登记存在的问题
2.1 权属确认与登记职责不明确 根据《森林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登记造册,发放证书。《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国家建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具体负责自然资源登记[1]。由此可见,权属确认与登记是2种不同的行为,林权类不动产的权属确认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权限范围,不动产登记机构只承担了《森林法》规定的林权登记、发放证书的职能。《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森林、林木所有权统一登记和核发证书等属于不动产机构职责,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则属于林业部门管理范畴,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权属认定职责不明、政策解读不一致、职能界定不清晰等问题,严重阻碍了林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有序开展。
2.2 不同行业对地类认定不一致 林业部门根据林业行业标准进行土地地类分类,国土部门主要是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来认定土地的自然属性。2个部门应用标准不一样,调查作业中利用的调查底图不同,调查精度要求不同,导致对同一地块的地类认定不一致,边界位置存在差异。
2.3 林业勘验精度低,宗地界址不准确 原林权发证宗地调查时采用1∶1万地形图结合林业基本图,通过手工勾绘制成林权证宗地附图,再将图形矢量化。林权宗地附图界址与林权证记载的小班界址存在偏差,部分有跨村界、林班、小班现象;有些林权证宗地附图、外业勘验调查工作底图与权源证明材料中的四至、附图一致,而权籍调查成果宗地图与权源证明材料中的四至、附图不一致;林权宗地存在相互交叉重叠、权属界址描述不清楚、面积登记错误等现象,不能真实反映权利人权利状况,为林权纠纷埋下隐患。
2.4 林权登记缺乏规范化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与林权管理登记系统之间的数据信息不能相应对接,统一格式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适合林权类不动产初始、变更、转移、注销等各种不同类型业务登记。如林权不动产登记申请变更登记业务时,就无法清晰记载变更事项的具体内容,林权变更登记项目众多且复杂,有林种、树林、四至范围、林地使用期限等内容,均未能在申请表和不动产登记系统中明确体现。
林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未经林业部门备案审核;林权补换发证、流转及抵押登记时,未调查林地承包经营期内是否改变林地用途。林木被采伐或灭失、林种发生调整,变更为特种用途林或防护林,也均未经林业部门审核确认就发放不动产证书,存在林权管理和登记风险。
2.5 信息共享不通畅,缺乏动态化管理 在林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动产的权属状况和自然状况会因林地依法征占、林木盗伐、林木采伐、自然灾害等因素而改变,使不动产权利范围、林种、树种等因子发生改变。宗地信息往往处在动态变化中,而原林权登记簿记载的相关信息仍是林改时期登记发证时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对林权权利人申请不动产后续登记时宗地信息已发生了改变,依照原林权登记薄记载信息进行登记就难以准确和真实反映宗地信息,还会出现错误登记。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没有充分了解林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和管理办法。
2.6 原林权登记档案资料存在不足 一是原林权发证时对林权权利人只登记户主,没有登记共有权利人,对产权连续登记造成很大影响。二是部分宗地按照村民生产小组或自然村联户发证,发证户数过多,联合生产经营体制不完善,造成林权不够清晰、后续管理和连续登记困难;对部分共有人宗地直接分户分别持证,但又未发证,给林权权利人带来不便。三是同一林权宗地包含多个权利主体,达不到不动产单元唯一的标准。四是同一宗地范围内包含多个林种,不能满足同一林种划分同一宗地要求。
3 对策与建议
3.1 明确权属确认与登记的职责界限 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确认属行政审批许可行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只能依据行政审批许可的结果,行使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对权利人依法享有的物权依法进行登记。在林权登记实务中,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登记工作的同时,还应做好确权中某些环节的工作,对权属材料显示权属清晰的森林资源,直接凭权属证明材料作登记[2]。存在纠纷的森林资源,须凭行政部门确认权属的公文进行登记。
3.2 妥善处理地类冲突和权利交叉 在登记范围内的地类冲突,国土部门认定为一般耕地或园地,而林业部门认定为林业用地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没有权属纠纷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国土、林业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地类认定一致的,按认定的地类确定权利类型;认定不一致的,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对地类情况分层标注。出现权利交叉时,不动产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办理更正登记。 3.3 规范开展林权不动产权籍调查与成果审查 通过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林权登记发证和土地利用现状等图层相叠加,结合国家相关规划和森林资源保护范围,确定需要确权登记的范围。依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林地分类的要求,采用实地调查的方法,进行林权类不动产权籍调查,查清不动产权属、面积、界址、四至范围、林种、树种等内容,确保不动产权属清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对林权类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查时,一要審查林权证宗地附图与林权外业勘验调查的工作底图是否一致,林权外业勘验调查的工作底图与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中的四至、附图是否一致。二要审查权籍调查成果宗地图与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中的四至、附图是否一致。如果林权证宗地附图、林权外业勘验调查工作底图与权源证明材料中的四至、附图一致,而权籍调查成果宗地图与权源证明材料中的四至、附图不一致,则以权证宗地附图为准;如果相反,则以权籍调查成果宗地图为准。如果林权证宗地附图、林权外业勘验调查工作底图、权籍调查成果宗地图与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中的四至、附图均为一致,则以精度高的为准。如果与权源证明材料中的四至、附图均不一致,则应重新开展权籍调查。
3.4 严格规范林权登记程序 登记林权不动产之前,应由相关的林业部门核查权利人申请的内容,对林权登记相关的依据、林权流转交易合法性进行核实。在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时,要严格把受理关和审核关,认真核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而且材料必须齐全及符合法定形式,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保证登记信息的准确性与真实性。
3.5 建立林权不动产信息共享档案查询机制 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强林权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管理和应用,整合相关数据资料,建立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紧密配合,相互兼顾,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林权档案和森林资源建档信息互通共享,有序衔接,实现资源档案数据变化、林权登记信息的及时变更,进行动态化管理,方便及时办理林权登记、流转交易等提供必需的材料信息,促使林权管理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办理更加安全快捷。
3.6 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为稳步推进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便于林业生产经营、有利于林农出发,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稳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既要认定原林权证的法律效力[3],又要对交叉重叠、错发、重发等问题林权证及时查清原因进行处理。若存在争议,应建立部门沟通协调机制,由原登记部门牵头,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共同调处。
4 结语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国家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林权不动产登记是林业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应正确认识林权类不动产特殊性和复杂性。针对林权登记工作成效不理想、进度缓慢等问题,应加强顶层设计,制定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具体操作规程,严格按规范登记,增强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实现和维护林农的财产权益,从而促进林业快速发展,发挥森林资源的效益。
参考文献
[1]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Z].2016-12-20.
[2]刘守君.自然资源确权与自然资源登记[J].中国房地产,2019(01):49-51.
[3]谌东华,朱兵,林虎.林权争议初探[J].中国林业,2006(14):32-33.
(责编:徐世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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