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服刑人员重返社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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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些年来,未成年服刑人员重返社会问题随着国家对未成年人重视加强而受到广泛关注。目前,我国对未成年服刑人员的刑罚措施不能满足其重返社会过程中的种种需要,导致其发展受限和重复犯罪等不良结果。国家应积极探索相关措施和制度,保障未成年服刑人员接受刑罚过程中的自身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決其重返社会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重返;教育
未成年人的成长关乎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而未成年服刑人员成功重返社会是维持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近些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未成年服刑人员重返社会问题,并确立了不公开审理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一系列保证未成年服刑人员“无痕”重返社会的机制。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重返社会问题,要找到未成年人脱离社会的原因所在,对症下药,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问题提出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并相应地建立了不公开审理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旨在确保未成年服刑人员“无痕”重返社会。
诚然,“无痕”是未成年服刑人员得以成功重返社会并完成再社会化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条件,要想确保未成年人重返社会,就要分析其脱离社会的时间点和原因所在。很显然,我国的司法制度和执法手段并不是未成年服刑人员脱离社会的根本原因。刑罚的目的在于教育其思想品质、纠正其犯罪行为、预防其重新犯罪,“标签化”现象是刑罚的副产物,并不是刑罚本身的目的,立法机关已经制定了相应的制度予以规避,并已经趋于完善。由此可见,刑罚并不是未成年服刑人员脱离社会的开端,其脱离社会的时间是其犯罪行为发生时甚至更早,而导致其脱离社会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家庭教育的缺失、物质条件的匮乏、自身性格的缺陷等,解决未成年服刑人员脱离社会的根本原因是帮助其重返社会的必要手段。
二、原因分析
如前文所述,未成年服刑人员脱离社会的根本原因是原生环境致使其脱离正常成长轨迹,而重返社会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是其原生环境导致的再社会化障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育缺失
我国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发布的《从司法大数据看我国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和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其预防》报告数据显示:在全国审理的未成年案件中,网吧、KTV、酒吧在犯罪地点占比中排名前三。由此可见,家庭教育的缺失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助推器,而在服刑期间,未成年人大多在监狱内从事体力劳动,得不到充分教育与成长。解除监禁后,无人看管的他们继续回到原来的人际圈中,不利于其正确重返社会。
(二)物质匮乏
统计资料显示,全国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占比前三,其中16至17周岁未成年人最易犯盗窃罪,14至15周岁未成年人最易犯抢劫罪。如此高的财产犯罪比例表示,物质条件的匮乏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而服刑期间,未成年人远离学校,无法通过获得提高知识水平提升自我价值。出狱后又面临因曾受刑事处罚而失学或失业的困境,这无异于在物质条件方面将其推入更深的深渊,迫使其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性格缺陷
统计资料显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其原生家庭多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良因素,留守家庭、离异家庭、流动式家庭、单亲家庭、再婚家庭出现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排名前五。而心理学研究表明,家庭因素是影响青少年人格成长和性格发展的主要影响因素,在具有不良因素家庭中成长的孩子因为得不到充分的关爱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的可能性很高。而监禁刑的实施在未成年人本来就得不到家庭关爱的基础之上,进一步隔断其与家庭的联系。在刑满释放后,未成年人回到原生家庭中依然得不到应有的关爱,不利于其人格的健全和返回社会。
三、制度缺陷
目前,我国制度尚不能帮助未成年服刑人员解决上述问题,原因如下:
(一)服刑过程不能弥补教育缺失
我国未成年犯大多被关押于未成年犯管教所,而目前,我国大多数管教所套用“5+1+1”教育改造模式,使未成年犯在管教所中无法得到充分的教育。所谓“5+1+1”模式是指在一个星期中,未成年犯将受到5天劳动教育,1天正课教育,1天休息。相比于未成年犯同龄人每星期五天的文化课教育,“5+1+1”模式在未成年服刑人员本就薄弱的知识基础上进一步限制了其接受文化教育的程度和机会,不利于其重返社会。
(二)服刑过程不能创造物质条件
如前文所述,物质条件的匮乏是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原因之一,所以帮助其创造重返社会后的物质生活条件是帮助其重返社会的手段之一,而对服刑人员财政补贴既不现实也违反社会正义的法理。所以,使未成年人自身提高创造物质生活的能力是解决物质问题的唯一途径。
具体来说,就是在服刑期间授予未成年人谋生的本领和条件,主要包括职业道德教育、工作技能传授和工作岗位提供等方面。在我国“5+1+1”模式下,未成年犯劳动改造的内容普遍是从事单纯的体力劳动,基本是简单的流水线生产工作,并不能从工作中习得一技之长。而未成年服刑人员出狱后,由于其学历不高、缺乏技能和犯罪经历等原因找不到就业岗位,国家和社会也没有专门为这一类人提供工作岗位的专门单位,导致其就业率很低。综上所述,服刑过程不能创造未成年人的物质生活条件。
(三)服刑过程不能弥补性格缺陷
导致未成年服刑人员犯罪的原因之一是不良家庭导致的性格缺陷,所以在促进其重返社会的过程中,减轻或消除家庭带来的不良影响是帮助未成年人的根本方法。而目前我国的监狱执行制度不能做到这一点,理由如下:
(1)由历史传承因素和社会观念因素决定的,我国管教所和监狱等执行机关内部普遍出现一种等级化现象。一是执行者与执行对象的身份地位极度不平等,这会使未成年人产生逆反心理,从而进一步加深性格缺陷。二是管教所内的被执行对象之内又存在恃强凌弱的等级化现象,使一部分因原生家庭而产生自卑心理的未成年人在管教所内受到欺凌,不利于其重返社会。 (2)监狱封闭化的环境进一步减少了未成年人与家庭的接触。随着管教所、监狱等服刑场所标准化的不断推进,封闭化也随之加深。诚然,封闭化的环境能够极大地保证服刑场所的监管安全,将罪犯与外界隔离,是维护社会安全的重要举措,但是,也加大了未成年服刑人员心理建设的难度。正如古语所说:“解铃还须系铃人。”未成年服刑人员在极端缺爱的不良家庭成长导致的性格缺陷,应在矫正过程中尽量通过促进家庭内部沟通、营造温馨的环境等措施予以弥补,而监禁刑将未成年人与家庭彻底隔离开来,不能弥补未成年人的性格缺陷。
四、制度优化建议
(一)未成年服刑人员文化教育机制
教育是缩小未成年服刑人员与同龄人差距,帮助其融入社会的重要手段,所以执行机关应继续为其提供相应的教育。具体包含两个方面:
(1)在师资配备方面,由于未成年服刑人员被实施监禁刑不能就读普通学校,所以在执行机关内为其提供相应的师资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目前我国教育大多是一位老师只负责一个年级的一个学科,如果在管教所内配备全部年级的全部学科老师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加重财政负担。因此,管教所可以在犯罪高发年级的主要学科聘请职业教师,并鼓励所内民警和其他工作人员考取教师职业资格证并接受相关培训,在促进教育专业化的同时减少财政支出。
(2)在教育设施方面,由于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率在逐渐下降,许多管教所内只有几十或者上百名未成年人,专门建教学场所可行性不高,同时会导致资源浪费。所以,管教所可以在现有的办公場所和执行场所中进行改造,购买相应的教学设备,为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数量相称的教室和设施。
(二)未成年服刑人员职业培训机制
职业培训是保证未成年服刑人员在解除监禁后,能够尽快在社会中找到工作岗位,得以自食其力的前提条件。管教所可以举办文化教育的同时,开办理发、厨师、汽修等专门职业教育,为年龄稍大的未成年人提供就业技术指导,并根据未成年人的自行选择编班。
(三)未成年服刑人员心理重建机制
在未成年人性格问题上,不良家庭的影响是最主要也是最直观的,未成年人在得不到家庭温暖,极度缺爱的情况下对社会产生不信任感,并且归属感降低,从而引发犯罪行为。在此前提下,执行机关不应进一步隔断未成年人与原生家庭的联系,而是应该积极促进二者沟通。同时,未成年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工作应进一步向制度化、专业化推进,管教所工作人员应进行定期心理学培训,同时在管教所内配备心理学专业人士,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以良好的心理状态重返社会。
五、结语
未成年人是我国发展的后备力量,其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所以,正确认识和解决未成年服刑人员重返社会问题是保障社会正常发展的必要前提。目前,我国的管教机制不仅不能帮助未成年人解决重返社会过程中会遇到的种种问题,而且对其重返社会具有一定的阻碍作用。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尽快通过试点,总结实践经验,制定有利于未成年服刑人员重返社会的制度,为我国未来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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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赵麓然(1999~ ),女,汉族,内蒙古赤峰人,四川农业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在读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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