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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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现实,不仅是困扰现代社会的世界性难题,更是严重影响着社会和家庭的安宁。通过阐述未成年犯和社区矫正制度的含义来分析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意义,指出当前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加强专业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队伍的建设及设立多样性的社区矫正形式等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司法社工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18.068
俗话说“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任何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其原因和结果的存在。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如何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对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矫正,是实现对未成年犯能够重新走向社会的关键所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有了指导自己的理论,就能解决旗帜和方向的理念性问题。如何贯彻落实,就需要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保障。
1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概述
1.1 未成年犯的含义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未成年人犯罪”这个概念通常运用于犯罪学中,但是犯罪学对其含义的解释与本文探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中“未成年人犯罪”的解释存在偏差。我国《刑法》没有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含义解释,但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年龄大于或等于十四周岁且小于十六岁的未成年人,故意犯上述八种罪行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结合两部法律,本文中所述的“未成年犯”应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未成年犯是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
第二,未成年犯必须是实施了《刑法》17条所规定的八种罪行;
第三,未成年犯必须被法院实际判处生效刑罚。
1.2 社区矫正制度的含义
本文所述“社区矫正”采用张福森关于社区矫正的解释,即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1.3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意义
我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深受成人刑法的影响,没有考虑到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生理和心理状态,主要是指未成年犯在生理上还处于发育和调整阶段,大脑还没有完全发育成熟且未成年犯心理的发展速度远落后于身体,他们因生理发育容易产生成熟感,但心理发展缓慢滞后仍处幼稚状态,因此容易产生各种矛盾。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仍然是按照以成年人为标准设计的刑法进行定罪量刑。这种不科学的传统制度不利于实现少年司法教育矫正为主,惩罚为辅的宗旨,因此,有效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应该在我国传统刑罚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之外进行制度创新——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
《刑法修正案》中首次提出了社区矫正这一概念,2003年,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了社区矫正的对象,并未区分成年犯罪人与未成年犯罪人。虽然社区矫正的目标是促进矫正对象回归社会,实现自力更生,但这种没有区分矫正对象的一刀切做法容易导致涉世未深的未成年犯受到成年犯罪人的进一步影响,也没有针对少年的特殊心理状态进行特殊矫正,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正。
设立并完善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有利于避免过早的给未成年犯罪人贴上犯罪的标签,通过有效的社区矫正能使未成年犯形成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价值取向,从而能够重新回归社会,还也有利于科学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2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专门立法缺失
当前我國还未出台关于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制度专门的法律,怎样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也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我国在《刑法修正案》中提出了社区矫正这一概念,但并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制度的相关规定。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设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但却没有提到关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定。
除了立法的缺失,在实践中对未成年犯实行社区矫正时也没有体现未成年犯与成年犯的区别,更没有通过专门的管理人员来开展适合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活动。未成年犯是社会化的失败者,在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的成长过程偏离了正常社会化的轨道,他们是需要更多特殊保护的群体。
2.2 缺乏专业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人员
按照我国相关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主要是司法局来负责执行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但在实践中并没有专业人员管理未成年犯。这也主要是由于本身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就相对较少,司法局也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再分配专门人员负责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此外,当前我国社区矫正人员普遍存在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的现象,他们不具备足够的法律、心理学、社会学和社会工作方面的专业知识。也没有组建专门的司法社会工作团队,司法社会工作是指通过社会工作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司法机构的合作,面向犯罪人、受害人及其他相关者提供专业服务,以促进问题预防与解决,推动社会公正,改善人际关系的复合系统。
2.3 社区矫正方式单一且形式化
未成年犯在生理和心理上区别于成年人,因此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应该结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的特点,区别于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方式。然而根据相关资料显示,目前在我国很多地区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犯而指定的矫正项目。部分经济水平落后的地区更是没有监管到位,导致有的未成年犯甚至在社区服刑期间仍然保持与社会上的不良青年接触,大肆出入网吧、酒吧等不良场所,从而导致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增加。此外,一些地区展开的社区矫正活动仍然仅限于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和全体人员集中学习等,这种社区矫正方式过于单一且形式化,没有考虑到未成年犯群体的特殊性,对未成年犯不能起到有效的教育作用和引导作用。 3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建议
3.1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当前,未成年犯的治理,不仅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还是一个国际关注的热点问题。关于未成年犯的处置政策历来是各国刑事政策的核心内容。倡导对未成年犯实行非刑罚化、轻刑罚化、是众多专家学者和社会民众的共同呼吁和热切期盼。许多西方国家选择在一些单行法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制度。然而考虑到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社会状况,我国可以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制定专章来规定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制度,包含社区矫正的方式、范围、矫正过程中的监督和责任监护制度以及未成年犯权利的救济等方面做出规定以此起到过渡作用。并坚持以对未成年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为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待度过过渡时期,再适时制定一部关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专门法,以此为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3.2 加强专业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首先,应该明确具体的机构专项负责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或结合社会力量设立专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机构。其次,应大力加强专业社区矫正队伍建设。通过提高服务待遇等手段,吸引具有心理学、社会工作、法律方面的人才加入队伍建设。最后,加强与当地高校的合作,同时具备心理学、法学、社会工作能力的人才实属难得,因此,專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加强与当地高校合作,培养一支专业的司法社工队伍,高校学生可在大三、大四阶段到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实习,一方面增加自己的专业实践技能;另一方面,高校学生年纪与未成年犯相仿,在心理上和生理上更能掌握未成年犯的特点,可以更好的对未成年犯进行心理疏导和法律辅导。
3.3 设立多样性的社区矫正形式
当前,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汇报仍在采用电话和书面汇报这两种方式。社区矫正的主要作用是对未成年犯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形成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位一体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机制;最终形成宽严相济,以宽为先的刑事政策,旨在使未成年犯能够更好的回归社会。因此,教育不能仅靠电话和书面汇报来体现。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感化,应该着重于培养未成年犯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感恩、宽容、责任、勤劳等品格,帮助其走上遵纪守法、自食其力之正道。因此,组织一些有意义的集体活动,如去敬老院关爱老人,到社区进行爱心服务,帮扶贫困家庭等方式都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的身心健康成长。为了使未成年犯能够改掉陋习,重新走上正途,还可以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和专业的律师定期给未成年犯做心理辅导课以及法律知识讲座和咨询。专业的心理辅导,有利于及时发现未成年犯心理上的变化,能更好的帮助未成年犯敞开心扉,缓解心理压力,解决心理问题。专业的法律知识教育,能够让未成年犯知道法律的权威性,树立懂法、知法、守法的意识。此外,未成年犯之所以会走上犯罪道路,其监护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要从根源上防范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动员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承担应尽的监护及教育职责。
3.4 加强社区矫正监管力度
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刑罚,有助于帮助未成年犯重新融入社会,实现正常社会化,相比于监禁刑罚,未成年犯拥有更多的自由。正因为如此,在实践中,相关机关缺乏对未成年犯的监管制度,导致重复犯罪率增高,使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功亏一篑,还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建立有效的未成年犯监管制度,有利于使社区矫正制度取得切实有效的成果,因此,专项社区矫正机构可以联合未成年犯监护人和社会力量共同完成监管,规定在社区及学校周围不允许未成年犯出入网吧,酒吧等不良场所;禁止离家外出、夜不归宿;禁止在特定区域逗留等方式,通过家庭监管、学校监管、社会监管有效降低和预防未成年犯重复犯罪。
4 结语
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设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机构、加强专业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人员队伍建设、丰富社区矫正形式,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进行分析,从源头上解读和探究家庭结构功能、学校教育模式、社区成长氛围、社区文化环境、社会转型变革等与未成年人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有利于科学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真正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现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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