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浅析社区矫正现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社区矫正制度是在监狱外以一种开放的形式对被处罚者进行刑罚的执行方式其只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法,并不是刑罚本身。社区矫正的诞生是我国社会不断进步的象征,是我国刑罚的执行方式从”监狱内”到”监狱外”的改变,然而社区矫正作为一个新事物的出现,它的优势与缺点也日渐明显。它的主体地位不明,职责不清,脱离刑罚本身的意义加上执行力度的缺乏,都严重制约了社区矫正更好的未来发展。所以,对执法人员的地位和职权的明确,与刑罚的贴近度,增加社区矫正的执行保障力对发展我国社区矫正有深远影响。
  【关键词】社区矫正;执行方式;存在问题;完善措施
  一、社区矫正存在价值和发展演变
  (一)社区矫正存在价值
  社区矫正,即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在监狱外所给定的社区内进行服刑的方式。通过相关部门和机关团队、社区群众共同协商协助的方法,对他们的思想和行为方式进行调整。对于社会与国家,社区矫正的价值都是不可估量的。
  1.降低国家的刑罚执行成本
  社区矫正的出现,可以大量减小监禁罪犯所需要的场所以及硬件设备等。除此之外,也会大大的降低监管犯罪分子所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
  2.合理配置行刑资源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采取监狱服刑。而对于社区矫正、保释等非必须监狱服刑的执行方式,在实际中适用量较少。因而加剧了监禁刑的管理难度,服刑成本高等问题。此时,社区矫正这种刑罚执行方式的好处就慢慢显现出来。
  3.开展社区矫正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需要
  刑罚的终极目标,就是能够改变犯罪分子让其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采取社区矫正这种方式可以减小在监狱中服刑时的相互影响,也利于犯罪分子通过接触社会生活,减少或消除对社会的仇恨,降低其再次犯罪的几率。除此之外,也给犯罪分子营造一种愉快和谐的改造氛围,没有了高墙的约束,对犯罪分子积极改造有极大的好处,并展现了立法本意的人道主义情怀。
  (二)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演变
  1.英美社区矫正的历史发展
  社区矫正最开始是在美国兴起。十七世纪80年代左右,英国开始实行社区矫正,英国的社区矫正在时间的变迁下,逐渐成为有具体法律明文规定的刑罚执行方式,也有了针对这个非监禁刑进行监督、管理、领导的人员,公民的参与度逐渐提高,在刑罚制度的创新方面有了一定的影响。
  2.我国社区矫正的历史发展
  20世纪40年代初,我国出现保外服役战时保释等无需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06年我国期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年33期》中《关于构建社會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应主动开展社区矫正制度”;12年中共十八大提出“进一步改进执法制度,保证审判权以及检察权的公平公正,完善司法权力实施制度,改进人权司法的保护体制”。从这两个报告内容里可以看出党对于构建稳定的社会以及推行依法治国、法制社会的重视,也表明社区矫正方式在法律角度有一定的可实施性,并且政府对此表示支持。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的主体地位不明,职责不清
  在我国,司法所是目前社区矫正的主体,但司法所并不单一对社区矫正负责,人民调解与法律宣传也属于司法所管辖范围。社区矫正因无专门机构针对性负责领导,导致长期得不到政府重视。其次就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般为司法机关的普通职员以及警察,而这些警察大多数为狱警、劳教所警察、戒毒所民警,他们都编制在不同的单位,因此他们具体矫正工作也无详细的责任分配。对于刑法中所规定的社区矫正法中,都应该对执行人员的职权和身份做出明确的说明。
  (二)社区矫正脱离刑罚本身的意义
  首先,社区矫正是在需要加强刑事司法工作的效率、减少监狱服刑的成本、减轻监狱的拥挤状况等原因下出现的,它的出现让刑罚非监禁刑的执行方式变得更加多元化,也可以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和谐。但是目前,脱管漏管的现象严重,实际工作中并不能很好的落实刑罚的规定,这就与它存在的意义相背离。
  社区矫正属于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而对于刑罚来说,“惩罚”二字是社区矫正的特点,但是目前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所下发的通知中,并没有在惩罚性上增加新的内容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的执行方式成为了表面形式。司法所为了更加容易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用人情疏通有关部门,让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等。社区矫正的价值因为对其定位的保守而没有得到最大的体现。
  (三)社区矫正没有执行保障力
  社区矫正缺乏团队执行的资金,正因如此,社区矫正的经费没有固定,也没有保障力度,使这成为了社区矫正资金非常紧缺的原因,导致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工作效率的降低。监督和管理松垮,基础设施差也使社区矫正缺乏执行保障力。社区基础设施的不足,对社区矫正执行团队工作的开展有很大的影响。
  (四)社区矫正执行人员的专业性不强
  社区矫正的从事人员目前质量普遍不高。虽然每个地区司法行政队伍对于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社区矫正人民警察、社会团体、志愿者、人民群众职责的具体化并不完善,即使要对社区矫正从业人员实施帮助,但由于没有清楚的制度,很难继续进行。
  (五)社区矫正监管难度加大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是让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在社区范围内接受改造和监督。对于犯罪分子来说,非监禁刑的实施实际上对他们已经是很宽容的惩罚。社区矫正所属司法机关管辖,但司法机关没有具体执行的权利,在遇到犯罪分子不服从管理,不按照社区矫正的规定接受管理等违反行为时,只能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惩罚,但是其中的操作流程复杂,时间过长,公安机关也没有专门针对社区矫正的警察,导致惩罚很难及时有效落实,让法律的公信力降低,也让服刑人员对非监禁刑的敬畏感递减,从而增加服刑人员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1482258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