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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证探索与路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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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社区矫正从2003年开始试点到深入推广历经一个制度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过程。基层的社区矫正历来是制度实践的最前端,各地矫正工作在基层实践中都会因现实情况的不同而创制一些本土化的方案,体现了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智慧。然而,立法不足和制度保障的欠缺导致矫正工作在基层实施中出现一系列问题。文章以灵宝市三个镇的社区矫正为样本,对社区矫正在基层实践中产生的调查评估和矫正管理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社区矫正;现实困境;灵宝市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9)04-0098-04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经过了十多年的实践探索取得了较大的发展。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从立法上全面肯定了社区矫正的刑法性质;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适用对象、矫正方法及解除等环节做出具体规定;2016年9月《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对矫正人员的交付接收、监督管理、收监执行等衔接配合管理工作进行细化规定。相关法律与规定的出台,体现了由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进行管理和实施的情况在法律和社会等层面都得到了正式认可,在制度层面推进了依法治国,规范了社区矫正的实施,对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意义重大。
  社区矫正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为社区矫正的深入开展带来了极大的契机。“徒法不足以自行”,我国社区矫正自启动以来,各地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矫正工作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无法完全“拿来”。社区矫正实践过程反映出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归纳总结矫正制度不足之处,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分析各种问题根源。河南灵宝市社区矫正的实践情况正是我国社区矫正的一个缩影。
  一、灵宝市社区矫正的现状
  灵宝市地处河南省最西端,在河南、陕西、山西三省交界处,下辖10镇5乡,总面积2 831平方公里,常住人口74.49万(2014年),其中:耕地面积84.7万亩,非农业人口11万。灵宝市地理环境特殊,个别乡村位于深山等交通不便的地区,省界地区较多,城镇地区再就业较困难,给社区矫正实施带来了难度,基层乡镇司法所在矫正实施中会有一些不同于规定的情况出现。2012年6月,灵宝市正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2013年6月底至7月初,原由公安机关管理的97名社区服刑人员全部移交灵宝市司法局监管。截至2017年2月20日,灵宝市司法局在接管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853人,按期成功解矫603人,目前在矫250人,所有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无重大违法犯罪现象,灵宝市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①
  (一)三个镇社区矫正概要情况
  灵宝市社区矫正的基本情况主要根据实际调查和走访而来。其中主要通过阳平镇、涧东区和涧西区三个乡镇地区的司法所的实证调查。具体情况如下:阳平镇位于灵宝市西部,距离市区25公里,面积216.6平方公里,人口7.36万,全镇辖44个村民委员会。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累计接收符合条件的矫正人员77人,成功解矫58人,目前在矫19人。涧东区位于灵宝市区,面积8.32平方公里,人口4.23万,辖4个行政村,耕地面积384公顷,果园面积140.33公顷。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累计接收符合条件的矫正人员104人,成功解矫66人,目前在矫38人。涧西区位于灵宝市区,面积11.22平方公里,人口8.34万,是灵宝市建设的经济新区。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累计接收符合条件的矫正人员69人,成功解矫47人,目前在矫22人。
  (二)三个镇矫正对象的学历情况分析
  根据实地调查发现,三个区社区矫正人员的学历层次总体较低,初高中毕业人数比例较大,学历分布上学历越高犯罪率越低。细化层次来看,阳平镇距市区较远,主要为山区,因为经济条件落后,当地多数居民会优先选择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而上学显然不是最佳選择,所以学历整体偏低,高中及高中以下学历的矫正人员比例为93.6%,矫正人员比重最大的是初中毕业及肄业生,高达56%;涧东区和涧西区都属于市区,经济相对较为发达,矫正人员学历层次有所提高,不存在文盲现象,涧东区高中及以下学历的人员只占71.2%,涧西区高中及以下学历人员占87%,总体这两个区具有大专及本科以上学历矫正人员比重有所增加,有本科甚至研究生学历。
  (三)三个镇矫正对象的年龄情况分析
  根据调查数据可见三个区犯罪人1960年以后出生以下犯罪人比例较大,主要犯罪人年龄段集中在1960年到1990出生的人群,达到总人数的78%,该年龄段属于青壮年时期,1960年前出生矫正人员占总人数的4%,该年龄段处于老年期,对自己的情绪及其控制能力高于其他年龄人群,年龄大的人社会参与度低,矛盾引发率低,犯罪率较低,犯罪低发具有必然性。细化层次来看,阳平镇矫正人员集中在1970-1990年出生的人群,占当地矫正总人数的88%,其中1990后出生的矫正人群占比达到30%,犯罪人年龄跨度大,农村山区相对比较封闭,此年龄段个人需要度高,农村经济无法满足需求,社会控制力弱,犯罪率较高,低龄化程度高;涧东区和涧西区的犯罪人员集中在1960-1980年出生之间,涧东区该年龄段矫正人员达86%,涧西区该年龄段矫正人员达80%,其中1990年后出生的人权在两地人数所占比重都不大,其中涧东区占10%,涧西区占14%,相比较而言靠近城市或城市社区年龄弱化程度低,此年龄段属于社会参与度高,容易引发犯罪。
  二、灵宝市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困境
  社区矫正是司法行政机关在社会组织、居(村)委会等主体的支持协助下,在社区进行矫正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服刑人员适用前需要经有关机关委托进行走访调查、风险评估,以确保适合矫正;实施中需要定期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并提交思想汇报,接受司法干警的监督管理和社工的心理辅导、管教帮扶,以确保矫正效果。灵宝市的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和监督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现实问题。   (一)调查评估的现实困境
  1.调查评估率较低
  根据实践调查情况可见,灵宝市三个镇的部分法院等机关经常单纯根据自身判断直接宣判适用缓刑,判决给司法局执行,而根本不考虑审前调查评估,甚至在司法局经过调查走访认为不适用缓刑的,依然执意进行缓刑宣判,这给后续矫正工作的实施带来极大的困难。如黄某被灵宝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执行,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于此案在判决前没有进行调查评估,黄某也没有得到全部存款户的谅解,黄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多次受到存款户的围堵,四处躲跑,极大影响了社区矫正的执行。调查评估对量刑和刑罚执行的科学化、精准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第4条规定,法院在不确定服刑人员是否适合进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是否会对社区和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可以委托司法机关对该服刑人员矫正的实施进行调查评估和走访,“可以”而不是“应当”的规定容易导致调查评估的随意性。《社区矫正法》连续两年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但目前调查评估的依据仍然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本地的实施细则,法规位阶较低,效力不高,条文不够细化,调查取证的启动程序及其调查评估的案件类型没有明确规定,法律依据的欠缺成为社区矫正评估有效开展的制约因素。
  2.调查评估认可度较低
  根据实践调查可见,灵宝市三个镇的调查评估结果得到采信和认可的程度不高。如五亩乡的刘某盗窃一案,经司法局调查评估后发现,刘某平时在村表现不好,经常与一些不务正业的人来往,有小偷小摸现象,而家人在外务工,无人对其监管,因此司法所的评估意见为刘某再犯罪的危险性较大,不具备使用社区矫正案件。但法院最后对刘某单处罚金,既没有让他服刑,也没有让他接受社区矯正,此后不久,刘某又因盗窃重新犯罪,由此,使得社区矫正的社会效果大大降低。事实上,灵宝市地处三省交界,山区较多,多数调查评估工作费时费力,做出的调查评估报告得不到采信,不仅浪费了人力物力财力,也会给日后的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调查评估的规范化评判标准机制没有建立起来,调查评估内容易受调查人员的主观评价影响,引发评估效果无法认同等。根据调查可见,矫正人员中初、高中所占人数比重较大,调查评估过程的被调查人员城镇社区主要为邻居、近亲属,其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主观性揣测度大,没有客观的调查评估测量,缺乏科学的调查数据和危险性评估分析,容易导致评估意见主观性过强。
  3.调查评估执行困难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公、检、法、司等部门的共同协作配合,需要社区组织的共同参与。当前实践中,基层司法机关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繁杂,除了法定的公务员之外,还有相当量的事业编制人员,而且多数没有拿到执法证。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进行案件评估时,身份尴尬,该亮证时无证,该执法时,因缺少强制执行力不敢执法。社区矫正机构强制权的欠缺导致调查评估人员无法全面开展评估工作,得不到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配合,同时调查后的结果不容易得到采信。
  (二)监督管理的现实困境
  1.汇报走访流于形式
  《社区矫正人员手册》中对于服刑人员定时报到和司法局定期组织活动和走访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中,矫正人员不管是务农还是自己找到了工作,都不太愿意邻居、同事等身边的人知晓其罪犯的身份,认为这样会影响到自己的名誉尊严和正常的生活工作,规定中的汇报、走访等监管形式很容易暴露他们,而出于对矫正人员重新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回报社会的考虑,矫正执行机关也往往不想打乱其正常生活规律。因此,只要矫正人员不违规或者重新违法犯罪,在确保其行踪的前提下,矫正机关监管时并不会过多介入其生活。根据资料显示,灵宝市三个镇年龄阶段来说,主要属于青壮年期,需要获得满足家庭及个人生活所需的资金,村镇社区工作机会少,人员流动性大,监管过程中,面对个别社区服刑对象随意缺席法定的矫正活动,司法行政机关十分被动,无法对其进行强制行为,严重影响了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虚置
  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每一次公益劳动都有详细记录,这是他们矫正的一部分。基层司法所调查中工作人员谈到,他们很少组织整个街道的矫正对象进行公益劳动,这一部分主要由社区进行组织。但如果在组织活动中或社区服刑人员在参加集中活动前或活动后的途中受到人身损害,作为组织活动的司法局或司法所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这些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一定的风险。
  3.托管、漏管现象严重
  《河南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中将社保部门作为矫正人员的就业问题的负责部门。但是在实践中,矫正人员基本上是在家务农或者自己找工作。个别矫正人员家处深山或者省界处,导致手机信号不好甚至跨省,按照规定属于脱区,需给予警告。还有些矫正人员经人介绍在临市县得到一些待遇良好的工作,但是按照规定也属于脱区脱管。司法所如果严格按照规定对其处理,一方面不利于矫正人员融入社会,一方面还会激起矫正对象的不满以及反抗情绪。因此基层司法所会默许这些矫正人员的违规情况,在期限内由矫正人员自己安排时间,不论矫正对象的类别,默认按照最低限度对其监管。实践中相关机关衔接规范不足导致托管、漏管严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被判处缓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的地点是在其居住地,但是并没有对“居住地”进行明确认证,因此各地甚至各部门都会出现分歧。一个很明显的例子,很多外地的农村人并没有办居住证的意识,偏偏又跑到外地去打工,然而社区矫正的时候,司法局以他们没有居住证、当地并非经常居住地为由,要求他们回户籍地进行矫正,而户籍地又以他们在外地打工无法监管为由要求他们去打工地进行矫正,这样的分歧也在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上给基层执行机关带来了困难和风险。
  4.违反监管后处罚难度大   服刑人员的处罚措施匮乏无法满足矫正实践需要。我国法律及规章对社区矫正的实施情况做出了规定,但是在社区矫正的实践过程中,对矫正人员出现违规行为后的处罚仅有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五种,而这五种处罚措施对于被判处管制类矫正人员三次警告后再违规,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在给予警告处分后,矫正机关便无计可施,虽然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处罚,但是究竟能否处罚矫正机关心理也没底,一旦没有处理,这对于矫正机关的威严是一种极大的伤害,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时效性荡然无存,后续管理极其困难。
  三、灵宝市社区矫正困境的路徑解析
  社区矫正制度既是对服刑人员尊严的尊重,又满足了服刑人员结束刑期回归社会的需求。实践中各地本土情况的差异,社区矫正在各地实施工作中由于存在问题参差不齐,解决方法也各有不同。灵宝市社区矫正工作基于主要问题就在于调查评估和监督管理的不足,具体的可以此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困境路径解析
  调查评估是社区矫正关口前移一项举措,能够有效提高风险预见性,严把矫正入口关,不仅可以加强及规范各司法机关工作的相互衔接,又可以促使服刑人员更加自觉主动地接受社区矫正,这是在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良好的评估意见及决定机关(公、检、法、监狱)确定使用唤醒的情形下产生的良好效果。调查评估是社区矫正顺利开展的前提[1]。
  1.明确规定调查评估的案件范围,突出调查评估的强制性
  应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并在立法中将“可以”改为“应当”,实施强制性规定,把社区矫正自主选择上升为必经程序,解决启动程序的随意性。正如有学者建议,对拟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或批准监外执行及裁定假释的被告人、罪犯均应当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2]。
  2.规范调查评估标准
  评估标准规范化有利于法制统一及矫正工作开展,矫正采用主观和客观测评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观方面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和社区状况,并将引发犯罪的有关情形和需求侧重调查,即强调犯罪原因的调查;客观方面主要对再犯可能性、悔罪表现等设置科学性的量化测评[3]。同时,委托机关应当认真审查调查评估意见,对评估意见不采信的应说明理由。
  3.明确规定矫正人员的执法权,加强评估执法队伍建设
  通过《社区矫正法》赋予矫正工作人员的执法权,以便于顺利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并及时获得委托机关对评估结果的认可。实践中提高调查评估人员的素养,对于调查评估人员选择具有一定法学、社会学及测评技术人员负责调查工作,灵宝市经济不是特别发达,但是任何工作的推进是循序渐进的过程,实践中尽可能引进具有相关职业能力的调查人员介入调查评估。
  (二)健全监督管理保障机制
  社区矫正本质上属于刑罚执行活动,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基础。矫正人员由于矫正场所的开放性,会受到诸多犯罪因素的影响,严格规范的监督管理,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矫正的目标,监督管理机制的完善有利于实现社区矫正的社会效能。
  1.明确矫正活动中的风险责任,确立司法行政机关的刑罚主体地位
  社区矫正规定应明确矫正人员进行日常学习相关问题,明确规定可能出现各种伤害行为的风险责任,以便避免出现责任推诿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汇报走访活动和学习教育活动落到实处。同时,应明确规定司法机关监外刑罚执行权的职责和权力,明确赋予其行政强制执法权,避免对于违规矫正人员无计可施的尴尬场面,从法律层面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2.明确矫正工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完善部门、地区之间的衔接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在制度和实际层面虽然是由司法机关执行的,但是并不是只有司法机关才有责任和义务,其他部门的协同工作也应该在法律层面给予规定。可由省一级各部门共同下发文件制定管理规范措施,市县一级根据省级文件制定更为详细的工作职责制度,避免出现实际工作过程中的权责不清的问题。由于法律及相关规范的匮乏,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自由度极高,单靠电话来确定其去向极难对其进行监管和及时矫正,矫正效果根本无法保证。地区之间的衔接制度应进行完善,避免出现脱管、漏管的现象。另外在公、检、法、监狱和社区矫正实施机关之间的衔接也需优化完善,确保矫正工作及时、圆满地施行。
  3.增加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约束机制
  在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对服刑人员增加适合的管制约束,比如,公安机关应对被警告的服刑人员进行合理的治安处罚,而违规的管制类服刑人员在收到警告处分后一周内必须每日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教育,态度不好,悔过意识不强的可延长学习时限,管制类矫正人员如不按此规定,可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在此警告该服刑人员,并通过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对于多次处理仍然我行我素的矫正人员不仅要加大处罚力度,还要取消该矫正人员进行社区矫正的资格,将其收监服刑。为了维护正常的矫正秩序,实现社区矫正减少和预防犯罪的目标,社区矫正机构还应当具有强制权。赋予矫正机构对服刑人员人身自由一定程度的限制,以便于实施对违规人员的惩戒,即对具有较强社会危险性的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准监禁,限制违规人员一定时间段的活动[4]。
  参考文献:
  [1]贾萧竹.当代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5(3).
  [2]李川.从特殊预防到风险管控:社区矫正之理论嬗变与进路选择[J].法律科学,2012(3).
  [3]邹志强.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制度的实证化研究[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6(5).
  [4]翟中东.我国社区矫正立法需要解决的四个问题[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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