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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悬赏执行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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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我国民事执行中一直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各级法院也一直不断地在探求解决之道。目前很多法院在执行中引入了悬赏执行制度,通过悬赏执行的方式能够更好地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寻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加大对被执行人的威慑力度,使其有钱花不掉、有福不能享,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从而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然而,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悬赏金额等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其很难发挥出最佳效果。因此,有必要对该制度做出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悬赏执行;执行难;举报人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9)04-0094-02
  2018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战之年,也是关键之年。为了能够按时完成这一目标,近几年来,各地法院都在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措施,其中以悬赏的方式来激励案外人及广大社会公众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举报以达到执行目的的方法已为各地法院所采用。通过悬赏执行不仅有助于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人民法院的执结率,同时也对其他人起到很好的普法宣传作用。但是目前由于我国对悬赏执行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其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各地法院不一致的情形,这使得悬赏执行制度很难发挥出立法原有的意图。
  一、悬赏执行的内涵界定
  目前,悬赏执行在我国各地法院的执行过程中已经很常见,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该项制度的规定比较模糊,导致各地法院对悬赏执行制度的概念理解不一。如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正式施行的《关于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规定(试行)》中将其定义为:是指通过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公告,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于举报有关案件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并据此线索取得实际执行效果的,给予举报人一定悬赏金的执行措施。2018年7月25日福州市中院在发布的《关于在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的实施意见》中将其定义为:悬赏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向社会发布公告,征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承诺对提供有关财产线索并收到实际执行效果的举报人給予一定数额悬赏金的一项财产调查措施。
  从以上三个法院给出的概念可以看出,悬赏执行制度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有偿性;第二,公告性;第三,悬赏公告的发布者是人民法院。有偿性即申请执行人承诺给予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一定数额的赏金作为回报。公告性是指通过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使广大民众能够积极参与到执行中,扩展了寻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途径。悬赏公告不是任何机关或个人都可以发布的,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发布,这体现了悬赏执行中人民法院的权威。
  通过以上分析并结合我国现行有关悬赏执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笔者认为,悬赏执行可以被定义为:是指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并经执行法院审查准许后,由执行法院以法院的名义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申请执行人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并据此线索取得实际执行效果的举报人一定赏金的执行措施。
  二、悬赏执行存在的缺陷
  (一)悬赏执行适用范围不清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应有其明确的适用范围,只有明确了适用范围才能进一步去探讨一项法律制度的其他问题。悬赏执行制度作为一种新的执行措施,已为各地执行法院在执行实践中所运用。但是由于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对悬赏执行制度的适用范围规定不清,致使各地人民法院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判断标准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出现相矛盾的情况,严重影响该制度的正常运行。从目前各地法院出台的关于悬赏执行的规定可以看出,有的法院规定只要满足“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报告和执行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的”也可以申请悬赏执行,如福建省福州市中院、广东省高院。还有的法院规定在“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形下才可以申请悬赏执行,如辽宁省本溪市中院、福建省泉州市中院。但也有法院对此没作要求,如深圳市中院。
  (二)悬赏执行启动程序不统一
  通过研究各地法院出台的有关实行悬赏执行的具体规定发现,目前我国对于启动悬赏执行的程序,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法院经审查后决定是否实行悬赏执行。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程序是: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由执行法院经办法官审查或组成合议庭讨论,然后呈报执行局长或主管院长审批。这种方式也为大多数人民法院所采用。第二,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实行悬赏执行。以这种方式启动悬赏执行的法院为数不多,例如中山市第二法院在《关于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规定(试行)》中第3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决定悬赏执行的具体情形。
  (三)各地对悬赏执行的赏金数额规定不一
  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悬赏执行的赏金数额规定较为模糊,造成了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赏金的确定标准不一,有的法院对悬赏金额给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例如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举报财产及线索的赏金数额原则不得少于500元;举报被执行人下落的,悬赏金原则上不低于500元,并应向本院预交。若由本院依职权申请悬赏执行,则对举报财产及线索的,悬赏金按变现价值分段累进制方式确定;对举报被执行人下落的,悬赏金按500元/人的标准奖励举报人。有的法院在制定悬赏执行规定时对于赏金数额规定得很模糊,仅规定赏金数额为执行回款的一定比例,对于具体的比例是多少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一般由申请执行人自行确定。例如石狮市人民法院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的赏金比例为执行回款的1%-30%,具体比例由申请执行人确定。
  (四)赏金费用的承担主体不同
  目前,悬赏执行公告费和悬赏金的负担由以下四种方式:第一,申请执行人负担。如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石狮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负担,由人民法院从申请执行人可分配的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或由申请执行人另行缴纳。”第二,被执行人负担,但由申请执行人预交或预支。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悬赏广告费由申请执行人预交,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预支。悬赏广告费及悬赏金由被执行人承担。”第三,执行法院负担。这种主要是由于悬赏执行是由执行法院依职权实行的,如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规定“本院依职权采取悬赏执行措施的,悬赏执行公告费用和悬赏金由本院承担。”第四,保险公司负担。少数法院与保险公司合作,由申请执行人向保险公司购买悬赏保险,在根据举报人所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或下落线索被确认有效并取得实际有效的执行结果后,申请执行人应付的赏金再由保险公司向举报人发放。   三、悬赏执行制度的完善意见
  (一)明确悬赏执行的适用范围
  悬赏执行只是一种辅助性的执行措施,这就决定了并非所有的案件均适用悬赏执行,只有在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然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时,经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才可适用,即执行法院和执行人员仍需积极采取其他的执行措施,已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更好地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经过对比分析各地法院对悬赏执行的规定,笔者认为,悬赏执行的适用范围应当包括: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故意下落不明或隐匿行踪,且无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已查到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被执行人有转移、隐藏财产嫌疑的,且无法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二)规范悬赏执行的启动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了在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即司法解释规定由申请执行人来启动悬赏执行,对于执行法院能否依职权申请悬赏执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由执行法院依职权申请悬赏执行有其一定的合理性。首先,有些地方法院在探索悬赏执行时规定了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启动,如福建省石狮市中院。其次,对于涉及弱势群体、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以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执行案件,允许法院可依职权主动发布悬赏公告,不仅能够体现法院的使命即维护社会公正、公平,还能减少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损失,突显法院的权威性,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在今后的悬赏执行立法中可以对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实行悬赏执行予以明确认可。
  (三)科学制定悬赏执行的赏金数额
  悬赏金额不易太小,如果賞金太小,那么将会很难起到激励社会公众检举揭发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的作用。同样,悬赏金额也不易过大,如果赏金过大,难免有的公众会为了追逐这种经济利益,而千方百计地去寻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致使被执行人处于周围群众的监视之下,在这种情况下将会很容易侵犯到被执行人的隐私权。因此,科学制定赏金数额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在制定悬赏金额时,应当结合不同的案件类型、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被执行人的转移、隐匿财产的情节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一个相对确定的赏金幅度,再由省一级的法院在全省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或金额。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如果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更高比例的话,可以适当放宽悬赏金比例。
  (四)明确悬赏金的承担
  从上述分析中能够看到,目前各地法院对于谁来承担赏金有不同的规定。笔者认为,如果是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的,不易由申请执行人来承担赏金,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其理由如下:首先,申请执行人是执行中的债权人,法院的执行主要是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若由其来负担赏金,将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被执行人作为执行中的债务人有义务履行债务而不履行,而是通过隐匿自己的行踪,转移、隐匿自己的财产来对抗法院的执行,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因此,由被执行人负担赏金,是对被执行人的惩罚,体现了法院的威严。若是法院依职权决定悬赏执行,则应由法院从办案经费中承担。
  四、结语
  虽然悬赏执行在我国执行中早已得到运用,但是由于我国立法的不明确,致使各地法院出台的有关悬赏执行的规定差别很大,很多地方有待完善。一项制度要想取得好的司法效果必须做到有章可循,当前有必要尽快制定民事悬赏执行实施规定,统一悬赏执行操作规范,以使悬赏执行真正成为有效解决执行难的一把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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