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证据法基本原则及其内在逻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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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证据法基本原则基本内涵丰富,学界尚未形成统一观点。本文在不否认其他证据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着重论述了证据裁判原则、实体真实原则、程序法定原则以及合法推定原则。并在此基础上,以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为线索,拟对上述诸原则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进行分析。
关键词:证据法;基本原则;内在逻辑
一、证据法基本原则概念
基本原则,也将其称之为“规则之规则”。其作为规则建立的基础,是一种兼具综合性和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其特点是高度概括、贯穿始终,是进行法律推理的权威出发点。在内容上,并不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在价值形态上,具有多元价值相互交织的符合价值体系,在公正、人权、秩序、效率中进行自由组合和偏重选择。
在证据法学中,证据法的基本原则问题是一个研究重点。基于对基本原则的叙述,我们可将证据法的基本规则定义为:贯穿整个证据运行机制,是证据立法与证据运用过程中应该遵守,具有基础性地位,彰显着该部门法的价值取向的根本准则。
二、证据法基本原则具体内涵
(一)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是我国学界公认的证据法首要原则。该原则也是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作出的后续规定。[2]其基本含义是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基于证据,该含义包括两个层次:从正面论证,诉讼中案件事实认定应依据证据认定;从反面论证,如果没有证据,则不能对有关的事实予以认定。
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有三:其一,必须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排除法官的主观臆断。所谓“案件事实”,不能简单的等同于客观真实。应是从证据推定而来的事实,而不是预先假定的可能情况。其二,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具有法定的有关证据力和证明力的要求。证据力即证明能力,须经过法定的正式程序来审查确定,是成为证据的门槛。证明力通常情况下,要求证据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其三,证据只有经过法庭调查程序才能成为裁判的依据。对于没有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无论其是够具备证据力和证明力,法院都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程序法定原则
程序法定原则是法治国家一切机关活动的基本原则。在证据法中,其基本含义是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都要有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贯彻程序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有三:其一,有法可依。在立法层面,国家应当明确规定和设置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审查的程序。其二,有法必依。在司法层面,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都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其三,违法必究。明确规定证明活动违反法定程序都应严格追求法律责任。
(三)实体真实原则
实体真实原则是证据法的一项必要原则。实体真实原则与形式真实原则相对,旨在强调法院负有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责任,应该积极发挥办案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以还原案件真相为己任,使得法律案件真实不断逼近客观真实。例如,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即便做了有罪供述,法官也不能单凭其公示对被告做出有罪判定。法官应结合其他间接证据综合考虑,对被告人供述采取审慎的态度。
其基本含义是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都着眼于案件事实,尤其是案件争议事实。贯彻实体真实原则的具体要求有二:其一,立足案件事实,严禁主观臆断。其二,立足证据和程序,严禁先入为主。此点强调立足于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是对证据裁判原则的延伸。
三、证据法基本原则间逻辑联系
基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特殊关系,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始终围绕着证据自身的属性展开。因而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之间以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为相互联系点。[3]
在证据制度中,其核心原则是证据裁判原则,实体真实原则、程序法定原则以及合法推定原则均建立在此基础之上。证据裁判原则明确规定证据在犯罪事实认定中的决定性作用,避免了乙主观臆断或者其他不具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作为认定案情基础的现象,增强了司法的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该原则主要解决的是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基础以及证据的法律资格问题,而不涉及司法证明标准问题。为加强证据裁判过程中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因素,进一步强调实体真实原则。而程序合法原则则使得审查盘对证据证明能力的法律更为明晰,规范了国家专门机关及诉讼参与人的证据活动。在证据制度有初具雏形后,为保障现行机制有效的运转,出现了合法推定原则。该原则对证明责任、参与证明活动的当事人地位的确定起到了关键性作用。若将证据基本原则比作一只飞鸟,那么证据裁判原则是鸟的驱干,是证据法原则的主体;而实体真实原则和程序合法原则则是飞鸟的两翼,是支持证据法规则运转的直接力量;最后,合法推定原则是飞鸟的尾部,控制着飞行的方向,是证据法制度正常运作的关键。
参考文献
[1] 陈光中主编:《证据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2] 陈瑞华:《我国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
[3] 陈卫东:《论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則》,《中外法学》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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