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哲学与人生》教学的思考与探索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哲学与人生》是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一门德育课,它可以帮助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我校法律专业的《哲学与人生》教学中,我把德育课教学与学生法律专业知识结合起来,引导学生用马克思主义辩证的观点来观察、分析、解决问题,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关键词】《哲学与人生》 法律案例 激发兴趣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9)16-0071-01
《哲学与人生》是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一门德育课,它可以帮助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学生分辨是非、善恶、美丑的能力,用马克思主义辩证的观点来观察、分析、解决问题。但是学好这门课却比较困难,因为它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概括性和理论性。因此,在《哲学与人生》教学中,如何激发学生的兴趣显得尤为重要。我认为《哲学与人生》教学必须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实际,把理论教学与学生专业知识结合起来,引导学生利用已掌握的知识,认识、分析、解决现实生活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在我校法律专业的《哲学与人生》教学中,我用《哲学与人生》教材中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进行了法律教学,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一、通过法律案例理解《哲学与人生》教材中的哲学概念
基本概念的教学是《哲学与人生》课堂教学的重要方面,在课堂概念教学中,学生往往产生一些问题,如抓不住概念的实质,从形式上记住了概念的词句,但却不能理解概念的真正含义。尤其是对比较抽象复杂的概念,更容易发生这种情况。概念如果讲解不清,学生就会一知半解 ,只能对一个个概念囫图吞枣,死记硬背,时间长了,就会产生厌烦心理。我在教学中利用一些法律案例进行了尝试。案例: 1.李某某日来到工贸大楼,偷得2000元人民币。2.张某某日来到工贸大楼,偷得2000元人民币,不料被失主发现,张某见难以脱身,掏出刀子将失主刺伤后逃跑。
教师讲解:辩证唯物主义认为,质是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内在规定性,这种规定性使这一事物是它自身,并同其他事物区别开来,质是区别事物的根据,是认识事物的起点和基础。只有正确把握事物的质,才能正确认识事物。在两个案例中,我们要区分二者行为的不同,实质上就是要分析二者行为的质的规定性的不同。李某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属于盗窃罪。张某的行为也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他又以暴力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属于抢劫罪。我们在判断二者的行为時,要看它是符合盗窃罪的质,还是抢劫罪的质。通过学生感兴趣的案例,帮助学生理解了哲学概念。
二、让法律知识和哲学知识相互渗透、相互促进
案例: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到在地,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教师讲解:在本案中我们要想对张某、甲的行为定性,一是要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确定本案如何定性主要是分析张某、甲的行为属不属于正当防卫。在我国刑法中规定,当我们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但这种损害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限度之内,如果这种行为超过必要的限度,就会从正当防卫转变为防卫过当,也要负法律责任。二是要运用一定的方法看他们的行为有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也就是哲学中所说的适度原则。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度是指保持事物质所规定的量的幅度范围和界限。由于量变只有保持在一定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事物才能保持其原有的性质。所以,当我们需要保持事物质的稳定性时,就必须把量变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分寸掌握火候,也就是要坚持适度原则。在本案中,甲为了阻止乙,将乙打昏在地上,属于正当防卫;张某在乙已经失去不法侵害能力的情况下,用暴力致乙死亡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学生用法律知识掌握了适度原则,在《哲学与人生》课程学习中加深了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等法律知识的理解。
总之,在《哲学与人生》课堂中,我们要改变教学枯燥,空泛的状况,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感受到学习的快乐,从而使《哲学与人生》课堂充满活力,同时构建学科知识之间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张伟.《哲学与人生》(修订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2017年.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1482565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