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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美术馆藏品公开状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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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美国博物馆学家乔治·埃里斯·博寇(G.Ellis.Burcaw)在《新博物馆学手册》提到,“藏品是博物馆的基础,也是这个领域的基础,没有藏品,就没有博物馆的一切;换言之,是藏品赋予了博物馆存在的价值”。藏品公开是美术馆面对公众第一步,是所有相关信息公开的前提。当前,我国美术馆迈入初步发展阶段,刚刚完成藏品普查工作。本文就我国美术馆藏品公开状况进行研究,就相关问题进行归纳,从而也反映美术馆当前的状况。
  【关键词】美术馆;艺术博物馆;藏品信息;公开
  一、美术馆藏品公开相关制度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美术馆藏品公开制度有关的两部法律法规为《博物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我国《博物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已备案的博物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主要藏品等信息”。而在2017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中规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布”,“第二十一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建立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和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的年报制度”。这些条款都涉及博物馆相关信息的公开,从中,我们会发现在博物馆信息公开中的制度问题。
  首先,信息公开的主体不准确。无论是《条例》还是《保障法》,相关条款的规定针对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进一步明确来讲,这些条款约束的主体是美术馆相关的主管部门,对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美术馆自身则没有阐明信息公开的直接责任要求。
  其次,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够明确。《条例》和《保障法》中对信息公开的内容谈及到“主要藏品”“资产统计”“服务开展”等情况。但《条例》中没有对主要藏品的公开比例是多少进行要求。公开的藏品信息中应包含哪些内容?公开的渠道是什么?如果针对美术馆资产统计,是否包含美术馆藏品?《条例》对美术馆自身的信息公开没有做强制性要求,也没有明确需要公开的具体内容。其中,《保障法》里提到的以“资产统计”“服务开展”为角度的信息公开和年报制度而没有针对美术馆基础的藏品信息公开做出规定。这一点容易使美术馆、博物馆在关于信息公开的实践中出现偏差。
  博物馆、美术馆向社会提供文化服务的功能和价值基于其公共文化机构的本质。在典藏、研究、展览、教育等功能中,美术馆是通过大量的藏品、研究完成展覽展示、公共教育等活动。展览和公共教育活动具有短期的显性效应,而藏品和研究是长期而持续的工作,对于公众来讲,是相对封闭性的。而基于公共文化服务提出的年报制度,年度报告容易体现出的是基于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已经向公众展示出的服务性内容,而容易忽略美术馆基本的、应向大众公开的信息,如藏品及相关研究。
  然而,这点在《博物馆条例》中第四章“博物馆社会服务”中却得到令人失望的验证。谈到社会服务,《条例》主要内容是基于展览和教育功能而谈。但在第三十六条提到博物馆的藏品和研究功能时,《条例》中的表述是“博物馆应当发挥藏品优势,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及应用研究,提高业务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博物馆应当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这一条款潜在的缺憾在于,它并没有将藏品研究纳入社会服务的范畴,而是基于我国博物馆、美术馆的实践状况,对美术馆、博物馆提出“应向特定研究群体提供开放性服务”。而没有涉及美术馆、博物馆应对全体社会公众进行开放,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研究和阐释。总体而言,关于美术馆藏品公开的制度设计还存在很多缺憾,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二、整体实践状况堪忧
  美术馆藏品信息的公开首先要基于信息资源的基本建设。1978年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公布的《博物馆藏品保管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博物馆藏品总账和藏品档案的登记方法;1986年文化部发布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又对博物馆藏品的登记著录规则进行了细化;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颁布后,规定了馆藏文物档案的备案制度,并要求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2004年—2005年,国家文物局实施了全国馆藏一级文物建档备案项目,共完成全国文物(文化)系统博物馆46630件(套)馆藏一级文物的纸质档案备案。20世纪中后期,计算机、互联网等数字技术的兴起和广泛应用为藏品登录以及信息资源的应用提供了更大的便利。博物馆界纷纷利用数字技术进行藏品登记著录,使登记著录由纸质档案转向纸质档案和数字档案并存。第一次全国美术馆普查前的调查数据显示,全国328家国有美术馆中,有162家建立了数字藏品档案,近五十万件藏品数字化。
  但在实践中,这些藏品的公开情况令人失望。
  2017年,我国完成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关于推进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公开共享的通知》。通知中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深入推进可移动文物信息公开共享,创造条件方便公众查询、研究和利用,接受群众监督。国家文物局将在现有公布可移动文物名录基础上,逐步扩大公开共享范围。并要求各省文物行政部门公布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和文物登录信息,鼓励各文物收藏单位向社会公开文物信息,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委托、授权、合作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多样化、多维度的文物数据,促进文物信息资源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但在实践中,国家文物局政府官网栏目公开的“文博数据”中,关于“全国馆藏文物名录”目前查询只有藏品名称、普查登记号、博物馆、年代、所属收藏单位、省份等基本信息。实践中,基于可移动文物普查后已经形成的博物馆、美术馆藏品数据尚未大量公开。
  三、国家重点美术馆藏品公开的失效
  在我国美术馆藏品公开的实践中,以13家国家重点美术馆为例,我们可以看到整体美术馆藏品信息公开内容不够丰富、数量比例较低。大部分的国家重点美术馆官网中公布的藏品信息,是以“展示欣赏”角度对藏品做了基本介绍和艺术普及,藏品信息公开的角度和深度不够。
  以中国美术馆为例,在官网的“展示鉴赏”一栏的馆藏作品中可以看到已经公开的部分藏品,以国画、油画、版画等传统的艺术门类划分。首先,中国美术馆所藏作品总目录没有公布,而公众只有在中国美术馆的基本介绍中才能知道“中国美术馆现收藏各类美术作品11万余件,从古代到当代,各时期的中国艺术名家代表作品,构成中国美术发展序列,兼有外国艺术作品,同时也包括丰富的民间美术作品”。其次,已经公布的藏品信息不完整。中国美术馆大部分已经公布的藏品仅有“作者、年代、尺寸、材质”等最基本的信息,相比较大英博物馆、大都会博物馆,藏品缺乏来源、进入美术馆年代和方式、和藏品有关的展览、出版和研究等系列信息。在作品的介绍中只是以画面解读的方式进行基本介绍,缺乏深度研究性内容。这样的藏品公开,对于普通公众和研究者而言,只能做到基本了解,尚無参与藏品研究、阐释的任何渠道,至于知情权、参与权更无从谈起。
  除了中国美术馆以外,当前13家国家重点美术馆藏品公开状况也不甚理想,全国重点美术馆藏品信息公开的总体占比不到10%,公众无法从美术馆的藏品信息中获得实质性内容。
  四、本末倒置的实践
  一方面,中国的美术馆、博物馆还远远没有完成藏品数据基础工作,另一方面,利用全场景虚拟式、AR和VR技术等科技手段的数字化博物馆却成为一种热潮。在中国知网数据库中,笔者搜索“博物馆藏品信息公开”并没有得到相关专业论述文章,而数字博物馆相关文献在近十年来则有近千篇。
  当前关于数字博物馆建设的主要观点是“数字化和信息化是当下公共文化建设的潮流和未来的发展趋势,作为公共文化建设有力支撑的博物馆理应紧跟时代发展潮流,充分运用数字化和信息化技术建设博物馆”①,目前“数字博物馆”共享机制还存在政策支持力度偏低、博物馆数量及参观人数不足、科技支撑和衍生服务质量有待提升等问题。构建公共文化服务共享“范式”,应从提升政策服务力、增强技术支撑力、促进市场服务力、提高行业保护力、加强人才影响力等方面不断加强完善。②
  基于美术馆实际实践状况和“公共性”价值的“公开原则”,笔者认为当前“数字博物馆”或“数字美术馆”有本末倒置之嫌。
  荷兰学者彼得·冯·门施在《博物馆研究方法的探讨》中指出,博物馆的实物是作为信息的载体,而实物所负载的信息可以几个层次:第一,自然物质信息或者实物的结构性信息;第二,功能信息或者意义信息;第三,与其它实物联系中的信息;第四,记录性信息。前三种信息代表的是实物发展过程中的某种阶段在不同方面的揭示,而第四个层次代表的是实物经历各种阶段的记录。③
  美术馆藏品、数字化、公众之间是资源、工具和价值对象的关系。数字化博物馆建立在一系列技术手段之上,它使美术馆藏品的信息传播变得更直观、生动、立体,让文物活起来的效果是毋庸置疑的。在藏品信息的不同维度上,技术扮演的是美术馆与公众之间的桥梁和工具的角色。最终的目的却是服务于观众,便于观众的理解和认知。
  当前美术馆实际状况是,总体上面临资金短缺、人力资源不足和大量藏品没有面对公众的事实。因此美术馆在应用数字化工具时,首先应该以“公开”原则完成藏品向公众的初步“显现”,其次才是建构藏品信息的更高维度,完成藏品的阐释、知识传播和再生产的功能。
  总之,数字化是未来博物馆的发展趋势,这个观点是正确的。但在当前美术馆发展比较薄弱的阶段,这个观点的流行却是不恰当的。在当前美术馆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时,当务之急要面对公众完成基本的价值建构,而不应将大量资金、人力直接投入数字化美术馆的空中楼阁中。而未来,也只有在美术馆藏品公开以及相关的管理内容公开的一系列前提下,数字、科技构建的渠道才会有效,公众的知情权才能有所保障,公众参与空间才能实现,美术馆的“公共性”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命题。
  注释:
  ①详见2015年(第六届)北京数字博物馆研讨会。
  ②白国庆、许立勇:《移动互联网背景下数字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的共享机制》,《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③王宏钧:《中国博物馆学基础》(修订版),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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