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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下风险监管的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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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前全球正在进行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经济和社会的各个领域正在加速向信息化、网络化、数字智能化更高水平和阶段发展。金融自由化必然导致和产生金融创新,影响宏观政策的制定,金融市场和商业银行透明度的运作。它使金融风险增加,同时也可以管理和控制金融风险,影响金融的稳定性,也造成了一些金融乱象。对金融风险进行合理有效的法律监管是保持经济持续发展和中国应对金融危机、加强金融监管、促进金融创新的关键。
  关键词:金融创新;风险管理;金融监管
  基金项目:吉首大学2018年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金融创新下风险监管的法律制度构建研究(主持人:王相怡;编号:JGY201839)
  1.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的逻辑关系
  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创新一开始的作用就是对金融风险进行一定的规避。金融创新最新的研究表明,金融创新越是迅速发展,金融风险在金融领域的表现也就最为激烈。金融创新的产生有很多方面的诱因,直接关系到金融风险的加剧与否。
  金融创新增强了各单位的避险能力。为了避免直接的风险,最主要的是金融创新在承担金融风险主体上的正确使用,直接风险的降低将不可避免地限制和减少隐含的间接风险,降低损失。当然,不是所有的金融风险都可以用金融创新规避。金融创新只是用来进行金融风险管理的一种手段,还需要依靠其他的方式如制度创新和其他的法律方法来进行规避。
  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具有不完全相关性。金融创新的主要的功能是对金融风险转移和消解。不是所有的金融创新都有着规避金融风险的直接责任,或直接应对金融风险,有些金融创新则是为了效率的增长,避免金融监督,或是促进流动性的资产的增长。在其中用来规避风险的金融创新占绝大部分。虽然金融创新的转移和分散风险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我们不能不看到,金融创新一方面规避风险另一方面也带来了新的金融风险,如投机风险的增加。
  总之,金融创新动机是风险的规避,但结果创造了新的风险,是金融创新的必然结果。但如若因为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就抑制金融创新,那就因小失大。中国不能停止金融创新的步伐,关键是如何通过风险监管的法律制度建设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2.金融创新背景下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2.1金融创新在非传统金融形式中的应用缺乏法律监督
  由于金融创新带来的进步,传统和非传统金融业态二者之间的边界是模糊的。例如,一些金融担保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区域中心利用网络平台销售金融产品,进行资产管理和吸收资金等。广泛使用非传统金融形式,通过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政府经济发展。目前来看,中国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善,缺乏独立的约束性的法律制度或是监管规定。特别是金融创新在非传统金融业态的情况下,管理规定中大部分来自金融监管的传统体制,这就使得当前现行法律不能很好地适用于此。相应的,金融创新在非传统业态下整体上处于缺乏监管的状态,各个环节的监管非常不到位,长此以往,会吸引很多投机者进入到这个领域,即使准入门槛高,但监管法律的缺失会使金融主体在运行中滋生更多乱象,造成侵权事件的发生。
  2.2地方的金融法律监管欠缺
  地方政府经常通过鼓励当地的金融机构进行创新,以此来寻求增加资金和资源。中央政府通过建立金融垂直监管体系,明确了地方对非传统金融形式处置的风险责任后,相应的由金融创新的发展所带来的地方金融面临的风险渐渐浮现出来,加之省级以下金融监管相对薄弱,因此地方将面临更多的问题。若是金融的垂直监控系统与地域监管系统之间缺乏协调,就很容易导致监管缺口,这不仅会增加地方金融风险,更对风险的防范造成巨大压力,而且也破坏了金融技术的行业规则,最终将会整体上限制金融创新的进步。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积极主动性不强也是一大诱因。具体来说,当前地方金融监管资源还尚未得到有效充分的利用,在一些地区存在这样的问题,例如,一些地方的金融监管能力整体上相对较弱,职能分散且监管的边界不明确。在金融创新下更是留有空白,地方金融监管是整体防范风险的重要一环,因此应通过完善相应法律来平衡央地关系、明确地方各个机构的职能权限。
  2.3法律没有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金融创新与金融消费者息息相关,移动支付和互联网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广泛,但投资的准入门槛较低,缺乏监管从而对金融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容易被忽视。更多组织的安全意识非常淡薄,以获取客户单方面的良好體验为目标,却忽视了业务安全和资金安全,缩减了必要的业务流程以及必需的监控环节,并掩盖了企业潜在的安全风险。甚至存在一些组织使用过于复杂的技术来打包金融产品,以模糊此项业务的核心,并没有履行好适当的投资者管理要求和投资者的风险警示责任,在消费者没有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出售其不成熟和不可靠的金融产品。
  由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在线活动(如采购,支付和资产管理)的不断丰富,一些组织已经积累了大量关于客户行为和业务的数据,然而,这与在线攻击风险防卫的能力是不同步的,数据安全仍然不足。基于互联网能够无限低成本的复制数据和一定的隐藏功能,造成大量的数据的过度采集、非法转售数据、数据泄露等其他违规行为的发生。因此,对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是一项巨大的挑战。
  3.金融创新下风险监管的法律制度构建
  3.1建立与金融创新相适应的法律监管体系
  目前,中国消除金融创新风险的方法主要基于行政和国家层面。金融机构对风险缺乏合法和适当的处置措施和启动标准,立法缺乏顶层设计。要提升金融创新风险监管能力,完善金融法律法规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当前金融领域的法制建设和市场发展以及通过金融创新对世界开放的需求并不相适应,同时也不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因此,我国应该全面考虑到金融机构处置的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和国际标准,尽快建立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制度,并且允许处置机构应有权根据风险等级对问题方采取适当的补救干预和恢复措施。为了尽量达成最低成本的目标,可以及时采取调整措施以应对早期风险,如果通过初始调整未达到预期目标,则有权利进行更严格的强制性改进举措。如果组织的风险迅速恶化并且难以继续运营,机构应该有权立即开始计划。同时,大力推动专门性法律如证券、期货、保险等的立法工作,以进一步应对金融产品创新带来的监管界定难题。   3.2 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第一,改进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结构。地方应加快制定各类适用于地方金融机构或金融活动的统一监管条款,并以条例的形式明确金融监管规则,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其中的操作细则。第二,地方政府各个部门间应寻求监管合作、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并采取联动执法。同时进一步加强金融部门与行政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改善對金融活动异常的识别能力,从而建立起快速反应机制和风险评估机制。第三,加强地方金融风险监测。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其他监管技术,以识别潜在风险并及时行动,实现在日常监控、信息收集和共同管理机制上的创新。第四,加强监督和问责。将金融风险预防和管理包含在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中,对风险处置不力,对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官员问责。
  3.3 在风险处置中保护消费者权益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已基本确立了金融机构对消费者的保护义务,但存在效力层级不高、保护不强的问题。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金融交易的透明度,保护公平交易,建立更加开放和动态的金融体系,保证金融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首先建议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用于处理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明确其中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设立专门机构回应和处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其次,金融创新大环境下要进一步改进消费者信息安全系统,以应对信息泄露和非法传递的风险。此外,建立一套完善的金融消费者索赔机制,当权益受损时激励消费者通过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和经济发展阶段的转变,给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改革的深化带来了更高的责任和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创新为经济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为解决金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创造了新的途径。与此同时,业务、技术、网络和数据等方面的金融创新受到若干风险和安全挑战的影响,需要优先考虑并加以重视。简而言之,开放程度和金融创新风险的增加与法律监管的能力密切相关,用相应的法律介入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两方关系,能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和金融开放。
  参考文献:
  [1]陈林.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J].南方金融,2014(11):52-56.
  [2]张杨.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及启示[J].金融经济,2010(08)
  [3]刘海龙,王惠.金融风险管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
  王相怡(1995.6-  ),女,山东临沂,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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