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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校园网贷犯罪风险及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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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P2P校园网贷在广告宣传内容上更具诱导性和欺诈性,大学生债务的扩张性、催债手段的私立性和网络的隐蔽性都增加行业中的犯罪风险。由此,可能发生对大学生群体财产、人身权利的犯罪,同时可能涉嫌妨碍了社会秩序犯罪,甚至诱发大学生犯罪风险。要规范P2P校园网贷行业,做好平台和大学生两处源头的风险防控工作,设置符合大学生群体的特殊金融借贷规则,逐步建设高校学生的信用体系。完善监管体制,强化高校在政府事前监管中的作用,事中建立同高校的信息数据共享,公安和高校要及时有效的介入避免更严重危害。注重金融消费知识和观念教育,建立政府和社会、校园和家庭的多元化多层次教育模式。
   关键词:P2P校园网贷;犯罪风险;防控措施
   引言
   大学阶段是从校园步入社会的重要过渡期,我国高校学生在这个阶段脱离父母掌控并逐步体验独自面对社会的生活。高校学生群体容易在这个阶段发生心理上的突变,其价值观同社会价值发生冲击碰撞,在消费心态也趋向于浮躁。许多企业捕捉到高校学生群体的心理变化,推出了针对高校学生的“校园贷”,这已经逐步成为高校学生群体提升个人形象、消费娱乐、自主创业等的重要资金来源。然而高校学生的消费观念往往不能同其自控能力与个人能力相匹配,对以“校园贷”名义引诱、欺诈等违法行为缺乏辨别能力,使得高校学生落入“套路贷”或者借贷漩涡的事件时有发生。许多高校学生因此背负高额负债、个人隐私被泄露、名誉受到侵犯,最终导致伤害甚至死亡的危害结果。
   2016年10月,针对“校园贷”的现象,中国银监会、教育部等六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整治通知》),对“校园贷”行为进行规范,严厉监管面向校园的网络借贷活动,加大了整治和查处违法行为的力度。”近一年之后,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全面禁止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且任何网络贷款机構都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尽管如此,部分“校园贷”目前依旧披着回租贷、培训贷等诸多“新马甲”存在于校园之中,形成不容忽视的潜在危害。基于此,厘清校园网贷中所涉及的犯罪类型和引发的危害,进一步强化部门和高校的联动监管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无疑具有更为现实的意义。
   一、P2P校园网贷的概念和特点
   P2P校园网贷作为借助互联网金融模式,向高校学生提供金融借贷服务,有着明确的外延和内涵,确定其概念和特点有助于把握可能产生的犯罪风险并加以防控。
   (一)P2P校园网贷的概念
   校园网贷属于“校园贷”中的一种,以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为工具,其借助互联网的高效、便捷的优势,为高校学生群体提供贷款。校园网贷主要有两种借贷模式:一种是电商平台类,类似淘宝、京东等传统电商平台提供的信贷服务,如蚂蚁花呗、蚂蚁借呗、京东校园白条等。这类电商平台不以高校学生为特定目标群体,且依托电商平台成为借贷主体。另一种则是P2P贷款平台类(网贷平台),用于大学生购物消费、助学和创业,这类校园网贷具有明确的放贷对象,且主体一般为民间放贷机构和放贷人,不直接提供消费金融服务,只提供现金或转账服务。前一种模式往往较为正规且具有独立或联动的征信体系,逾期不还很有可能成为今后的“信用污点”,于是不少大学生便通过后一类模式借贷以避免产生不良信用记录,但却可能造成更大的隐患。而消费金融公司类的校园网贷如趣分期等,则介于上述两种模式之间,面向大学生提供分期消费的金融服务平台,提供分期购物服务的同时,部分还提供较低额度的现金提现。
   本文所称P2P校园网贷是指:出资成立的非存款性借贷公司或借贷中介平台,或民间放贷机构和放贷人,以大学生为目标群体,满足大学生对商品、服务消费、求学或创业投资需求为目的,以出借资金并获得分期偿还为形式所开展的借贷业务。
   (二)P2P校园网贷的特性
   P2P网贷全名为PeertoPeerLending,指的是借贷双方以互联网为平台进行资金匹配,促成实现双方资金匹配的平台就称之为P2P网贷平台。P2P网贷平台在中国近几年野蛮生长的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的不确定性风险。这种基于互联网的信贷模式在我国起步晚,发展时间短,同时国内的相应监管体系、信用体系、网络安全技术等方面相对不健全。依托P2P模式发展的校园网贷业务则具有更为明确的目标,与面向一般社会大众提供信贷服务的互联网金融不同,校园网贷的贷款对象是在校大学生。P2P校园网贷和其他校园贷款服务相比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广告宣传内容更具诱导性和欺诈性
   在大部分校园网贷的宣传广告中会出现“无担保抵押”、“审批快利息低”,“手续正规,仅需学生证和身份证”等内容,有些校园网贷广:告也会宣传“大一学生贷款利率更低”等内容。更有甚者在同借款人线上沟通时恶意欺诈,承诺与校方有合作,无需担心后续还款逾期可能产生的后果。无担保抵押,手续简单的借贷更易于吸引没有独立经济来源的大学生。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利用大学生步入校园时间短,个人隐私保护意识和消费安全意识薄弱的特点,诱导学生进行贷款。而正因为对校园网贷行为的禁止,这种校园贷款的广告多以小纸片广告的形式见于校内外网吧、餐厅、厕所等隐蔽处,这类广告往往违反我国广告法的规定,有夸大宣传、不实宣传等违法行为,但却处于监管盲区。
   2.大学生债务的扩张性
   P2P校园网贷的借款本金往往并不大,高校学生作为一“个理性借款人基于资金来源的单一性和实际的需要并不会借用较大数额,但在许多债务关系都在较短的时间内累计产生巨额债务,超出贷款学生本身甚至家庭的承受范围。"P2P校园网贷多属于点对点的借贷方式,私人之间的借贷很难实现全面监管,高校学生主体的金融安全意识不强,极易落入“套路贷”和高利贷的漩涡,债务的扩张性也成为了滋生犯罪的重要因素。    3.催债手段的私立性和网络的隐蔽性
   P2P为民间借贷提供了线上模式,但在催债手段方面依然具有其他民间债务共有的特点,其中不乏利用暴力威胁等私立性的方式,这类游走在法律红线边缘的催收方式往往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依托网络更具隐蔽性。一方面网络为高校学生贷款提供了便利,高校学生往往愿意接触新鲜事物,对网络提供的服务也愿意更多的尝试,但生活经验和安全意识的缺乏会使得高校学生失去对风险的警惕性。另一方面为私立性的催收手段提供了便利和庇护,线上借贷和线上线下共同催收使得暴力威胁等催债方式更为多样,扩大了催收的作用范围和危害结果,也使得有关部门对其监管的过程更加困难。
   P2P校园网贷的虚假宣传广告诱导了涉世未深的高校学生向其借贷,而大学生债务容易由于消费自控力不强、非法累债、超高利率等方式不断扩大,从而产生更多的不当盈利,这也成为某些居心叵测的P2P平台顶风向高校学生提供贷款的动机。同时借助网络的便利和隐蔽,使得违法犯罪行為更难被发现,危害结果更为严重,受害者通常会遭受巨大财产损失甚至威胁自身安全。
   二、P2P校园网贷犯罪风险
   P2P作为一项新兴金融模式,对其的规制尚未形成完善的体系,行业中的问题平台超过七成。(2l由此可见,整个P2P行业处于不规范的大环境之下。除可能涉及的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以外,P2P面向高校学生的网络贷款业务以高校学生群体为关注重点,所涉及的犯罪可能会导致高校学生借款人的财产、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衍生领域的犯罪则可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甚至诱使高校学生犯罪。
   (一)侵犯财产类犯罪
   P2P校园网贷只是将线下的民间借贷搬了互联网平台上,因此其侵犯财产的方式无外乎两种最基本的类型:即高利贷和“套路贷”。
   P2P校园网贷的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借贷,这本身无可厚非,但一些校园网贷平台巧立名目规避监管,将一部分利息包装成了所谓的服务费、中介费,企图通过障眼法来获取高额利润。笔者调查发现校园网贷平台上的产品,一般按照日息率大致在0.05%-0.1%,日息看起来并不高,但化为年利率为18.25%-36.5%,也就是意味着日息超过0.066%年化率就超过24%的红线。往往校园网贷的实际到手的钱要更少,网贷平台通过“砍头息”或者各种收费名目收走一部分本金,因此实际利率远高于此。另外校园网贷一般会同借款人约定分期还款,因此借款人并非一直占用贷款本金,而是分期每期归还部分本金,因此借款人实际使用的资金额远低于本金,同时利息依旧按照之前的本金计算还款利息,折算成实际年利率更是远远超过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也有一些平台会预先在发放的款项中扣除一定比例的押金,贷款学生实际拿到手的金额往往少于申请额度,但使用押金扣除前的金额计算利息,甚至把利息计入本金,从而实现利滚利。这种高利贷的手法手段并不高明,但高校学生缺乏金融知识和安全意识很容易被看似很低的利率数据所蒙骗。
   而一些P2P校园网贷平台获取利润的方式则不同于高利贷,其目标不在于赚取本金的利息,而是通过各种方式非法占有借款人的其他财产,即“套路贷”。如有一些校园网贷平台会设置高额的违约金,但基本上事前并不会特别申明,网上签订协议时也不会刻意强调,甚至在借款人咨询相关问题时,也会故意称“按时还款就不会有违约金”,以高校学生薄弱的风险意识并不能预见其中可能存在的隐患。设置高额违约金成为一些“校园贷”平台牟取利润的一种重要方式,网贷平台甚至会利用制造平台故障等方式阻挠借款人还款从而收取高额的违约金。又如,在设置高额违约金之后,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本息,面临高额违约金的风险时会提供其他方式(网贷平台、私人放贷等)要求借款人另行借款平账,然而这些所谓其他方式中的资金提供者与之前的P2P平台之间可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于是利用借款学生心急还款的特点不断设计圈套垒高债务。
   无论高利贷还是“套路贷”中都会利用一些欺骗性手段,诱使高校学生从P2P校园网贷平台上借款,而“套路贷”更是会以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催债时一般都会有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
   (二)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
   P2P校园网贷在放款时具有手续简单、放贷速度快、无需担保的特点,往往意味着提供贷款的机构和个人对个人信用和回款预期没有完善的评价,这也导致后期更大的还款风险,由于涉嫌非法经营,平台发现借款方违约时,一般不会诉诸司法,因此暴力和威胁的催收手段在所难免。
   借款学生通过在P2P校园网贷平台上登记个人信息(主要是收集身份信息和学校信息)作为信用担保,同时这些平台会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许诺到期不还款不会通知学校和家人。大学生之所以会从P2P校园网贷平台上贷款正是因为不希望父母知道其需要用钱的事实,而这其中大部分P2P校园网贷平台也确实不需要登记父母等其他联系方式,因此这样的借贷过程还是能让很多借款学生放松警惕。然而高校学生的经济来源具有强烈的依附性,绝大部分学生的资金都由父母提供。校园网贷为学生提供的贷款通常来说金额相对较小,手续简单,极具诱惑的资金获得方式避开了学校和家长对于高校学生的对贷款过程的监督。尽管《整治通知》中明确规定的“四个不得”中明确了以第二还款来源方的担保为前提,但是监管真空导致许多校园网贷并未依照此规定执行。”这些P2P网贷平台在放款之后却可以通过地下个人信息交易的黑色利益链中获取其周围朋友亲戚的信息。即便没有信息交易,大学生在逼不得已之下也不得不向父母如实陈述,其父母便会联系这些P2P网贷平台。一旦发生逾期的情况,便会向借款人的父母等通过具有暴力色彩的威胁信息或电话迫使还款,给借款人以及其家庭造成恐惧和压力。甚至会有一些所谓的“打手”上门讨要债务,采用拉横幅、泼油漆、强行入住、非法拘禁等方式,使得借款学生和其家庭不得安宁。    有些平台甚至推出了裸条借贷的贷款方式,简称“裸贷”,是指校女大学生以手持身份证的裸体照片为担保,有的要求拍淫秽视频,以此向P2P校园网贷平台申请校园贷款。当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时,平台以公开其裸照或与其父母联系等手段逼迫其还款。"裸贷”不仅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问题,有P2P校园网贷平台的出借人联系借款人,要求与其发生性行为以此抵消债务,但当借款人不得不按其要求履行之后,一而再再而三的要求与其发生关系否则便会公布裸照或淫秽视频。这种违背女性意志,胁迫女性与之发生性行为的方式,已经涉嫌强奸罪,但大部分在借贷学生却会出于名誉考虑,隐忍不报。
   大学生经历社会的时间较短,所能承受的压力也较小,暴力催债和裸条借贷都可能严重侵害其身心成长,极易引发侵犯了借贷学生的人身权利的犯罪,全国已有多起学生因为P2P校园网贷造成名誉侵犯、身体受伤的事件,更有甚者因为承受不了巨大的压力而自杀。
   (三)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和诱发大学生犯罪风险
   由于P2P校园网贷只是一个私人借款平台,对其监管无法全面覆盖衍生领域。例如,P2P校园网贷裸条借贷已形成一条灰色产业链,放贷者设置高利息的目的在于被迫的色情交易,并衍生出了裸条信息售卖和“肉偿还款”等“盈利”方式。又如借款过程中所收集的身份信息或个人隐私作为商品被交易。这些行为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等。
   混乱的P2P校园网贷业态产生了许多乱象,许多无法按时还款的学生借款人因此背负着巨大的精神压力甚至肉体折磨。有些情况下借款学生及其父母对暴力和裸条威胁的催债方式选择隐忍,毕竟作为借款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认为留人以口实也只能如此。家庭经济条件尚可的家庭中,父母会帮孩子还清所欠下的债务,而有部分借款学生则由于家庭条件差或是为避免父母知晓选择自己背负压力,从而通过卖淫、盜窃等其他违法犯罪手段来偿还债务,其中甚至有P2P平台所谓“工作人员”的“出谋划策”,鼓励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用以还清债务,涉嫌犯罪的大学生可能因此毁掉自己的美好前程。
   三、P2P校园网贷犯罪的防控措施
   当前全面禁止开展一切校园网贷业务的做法,看似平息了一切矛盾,但作为新鲜事物的发生自有其必然性,扼杀一切的手法未免矫枉过正。政府机关为了防止或减少风险造成社会乱象,适当的权力干预是必要的,采取强制的禁止性规范加以行政干预缺乏合理性和正当性的考量。金融民主是金融市场化和金融社会化发展以来针对金融市场个体权利的尊重所提出的一种现代理念,它意味着将金融权利赋予每一个人,将金融产品与服务推广至社会各界,使每个人都能享受金融体系所带来的便利。[2]高校学生群体在金融民主理念下同其他群体并无二致,高校学生群体的共同特征即是处于校园环境中,因此想要创新针对这个群体的金融服务以及相应的监管体系,必须依托高校的合作来共同治理和完善。校园网贷疏堵结合,犯罪防范与打击相呼应,并以高校为主体,辅之以金融知识和消费理念教育,才能将P2P校园网贷纳入正轨之中。
   (一)规范P2P校园网贷行业
   同社会大众相比,在校大學生信贷需求旺盛,且欲望处于非理性状态,同时还款来源匮乏,金融素质不足,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对于这个高风险、低信用的金融借贷群体,也需要设计合理的制度,帮助其逐步了解金融体系,建立合理的消费观念。
   首先,做好P2P校园网贷平台和大学生两处源头的风险防控工作。对于P2P校园网贷平台的监管,由政府相关部门设立准入门槛,依法设立的各类平台和机构都必须经过严格的风险评估,要有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和风险控制措施,在相应规范还在不断摸索的过程中,最好依托大型有实力的企业设立P2P校园网贷平台,以防止中小微企业因过分的追求利润而产生难以预测的风险。对于大学生的监管,明确高校在监管大学生贷款人的重要地位,贷款需要高校为中介提供大学生在校证明、借款用途等凭证,以此确认18周岁以上成年人是否具有向P2P校园网贷平台借款资质。同时,由各大高校掌握并审核大学生借款信息和用途,以便高校学生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有利于在还款逾期时及时通知第:二还款来源。
   其次,应当针对大学生群体的特殊性合理设置金融借贷规则。P2P校园网贷平台的性质应当是兼具教育性和盈利性,以高校学生为借贷对象的金融服务中,不断追求高杠杆既不现实也不利于高校学生在校园过渡期的成长,但也不意味着金融服务成为了校园中的“过家家”游戏。这种金融借贷规则设计中应当加入信息登记与审核、额度限制以及偿还方式等内容,例如:考虑到高校学生群体的资金来源单一性,通过借贷金额上限和利率上限控制风险,并登记借款人和第二还款人还款来源:由于存在游戏充值、娱乐消费、甚至网络.赌博等高校学生借贷用途,一些学生自制力不强,高校应当加强信息审核,控制借款用途,尽可能控制提现额度;建立高校与平台之间的信息交流,可以建立勤工俭学还款渠道等方式,鼓励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偿还贷款。
   最后,应当逐步推进建设高校学生的信用体系。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较为分散,存在中央层面的统一征信体系及独立第三方的两种征信体系。前者即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我国唯一的官方征信机构,其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通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收集企业和个人基本信息并供其使用。后者以“芝麻信用”等产品为代表,通过收集用户的消费情况、信贷情况及收支情况等各项数据,从而对个人信用情形做出评分。高校学生群体已成为当下的消费潮流追随者与未来的消费主力军,但其创造力和购买力又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一方面对于处在金融素质培养阶段的高校学生群体而言,有必要建构相对独立的信用评价体系,避免在这个社会环境的过渡期由于金融知识的匮乏和自律性的缺失导致不必要的信用污点。另一方面,应当有科学的信用评价机制,评价其丰富的日常消费行为中所蕴含的征信数据,并逐步探索对接其他征信系统的方式,将并逐步形成长期的、稳定的信用评价体系。    (二)完善P2P校园网贷监管体制
   规范P2P校园网贷的渠道从正面提供了高校学生借贷的途径,但是基于部分高校学生非理性的消费观念,正规的校园网贷渠道并不能满足其消费欲望,依然会存在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取贷款的渠道。P2P校园网贷兼具金融属性、商业属性、教育属性以及社会属性,因此对它的监管需要政府多个部门通力合作与密切配合。叫在优化监管方面的制度设计时,应当连同高校一起,建立一套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面监管体制。
   在事前监管方面,要确立其中高校的重要监管作用,同其他监管主体一道防止非法P2P校园网贷业务渗入高校学生群体中。对于“校园贷”的监管,金融、工商、公安等部门对于P2P校园网贷企业开展金融业务的监管,对合法平台提供的校园金融产品的类型进行评估,并通过设立行政许可的方式开展业务,对非法渠道实施校园网贷的平台和个人严厉打击和处理。另外,教育部门和机构——尤其是高校的预防措施应当是最为及时和重要的,学校可以通过校园调查、学生举报等多种措施收集信息,将宣传、实施非法校园网贷放贷的网络平台和个人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对高校中有学生通过非法校园网贷平台进行贷款的,通过同学反馈、辅导员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制止。
   事中监管主要是指高校学生通过规范的P2P校园网贷平台上贷款,相关企业应当及时共享数据,政府相关部门对贷款的金额、利息等进行监督检查,防止校园网贷过分的高杠杆而成为了完全逐利的产品项目。高校则应建立校园贷款用途登记和反馈程序,以借款人主动反馈为原则,以成立相关组织(如辅导员带队的学生自律委员会等)对借款学生的借款用途进行监督反馈为补充,完善对P2P校园网贷行为的事中监管。
   对于已经通过非法P2P校园网贷借款,陷入暴力催债或裸贷圈套的高校学生,公安机关要及时有效的介入,防止校园网贷成为不法分子牟取暴利、侵犯个人隐私的工具,打击针对高校學生的“套路贷”行为。目前,针对高校学生的校园网贷情况,公安机关因其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而无权介入,这就使得许多不法分子有了可趁之机。虽不能一概而论,但是针对高校学生的校园贷款多带有欺骗、引诱性质。公安机关应当连同高校一道,以保护高校学生正当的人身财产权利为首要目标,加大打击针对以大学生为目标群体的暴力、裸照等威胁催债手段,甚至可以通过对高校学生借贷案件进行备案,通过提早介入、调解解决校园网贷欠款纠纷等方式,以防止相关犯罪风险。另外高校还应对陷入高利贷或“套路贷”的高校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导,以防更严重的危害发生。
   (三)加强金融消费和自我安全意识教育
   高校学生正处于心智逐渐成熟的时期,但其间受周围校园环境和社会大环境的影响,难免出现波动。尤其是大学生消费欲望强烈,脱离了父母在身边的家庭环境,自我意识不断增长,部分大学生在娱乐消费、生活消费等方面存在攀比之风,还有部分大学生自制能力较差,沉迷于网游、赌博等无法自拔,这些都会导致超前消费、过度消费。同时金融知识的缺乏也成为无法自我评估金融消费风险从而陷入借贷深渊的重要原因。除了规范P2P校园网贷渠道和完善P2P校园网贷监管体制之外,在高校学生的金融消费观、金融知识和自我安全意识等方面,应当以高校为主,政府部门和企业配合进一步加强教育工作。
   从教育的内容来看,高校作为大学生教育的基地,在强调专业课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还应当着重加强大学生金融消费教育,通过对金融行为能力和消费伦理意识的教育全面提升大学生对金融的认识。金融服务已成为现代社会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服务,将金融领域的基础知识作为必修课程纳入大学生教育中,不仅是为了应对P2P校园网贷的风险,更是提供了大学生将来走出校园面向社会的重要生存技能。大学生的培养应当是既注重专业领域的专业知识,又注重掌握各个方面能力和知识。另外,政府教育部门和各大高校还应当培养学生的自我安全意识和道德观念,普及基本法律知识,用以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
   从教育的层次来看,既包括政府部门为主导的宏观宣传教育,也需要中观层面的营造整个社会的良好消费氛围,以及微观层面的校园教育和家庭教育。政府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和倡导正确的消费理念,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美德。而在社会层面,P2P校园网贷企业应当具备行业的自律性,对于消费观尚未完全健全的大学生来说,在企业宣传等方面不应鼓励大学生过度消费,而应当具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将教育理念引入金融产品,引导大学生利用金融服务创造价值。校园和家庭的教育则应齐头并进,通过校园的金融知识教育、道德观念教育以及安全意识教育弥补家庭教育的不足,用家庭实践教育和消费习惯养成巩固学校的理论知识学习。
   结语
   预防P2P校园网贷的犯罪风险,一方面需要设立现有P2P校园网贷平台准入门槛,由政府部门、高校和P2P校园网贷企业共同规范化校园网贷的路径,另一方面则应当由高校配合公安等政府职能部门共同防治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拒绝开启P2P校园网贷的法外之门。无论是规范行业、打击犯罪还是加强教育都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需要多方主体参与,全面治理和净化P2P校园网贷的行业环境。不能由于一时的乱象因噎废食,应当看到P2P,校园网贷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通过摸索逐步完善相应制度,让这个行业从野蛮生长走向正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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