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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272号)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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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促进专利创造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1日起实行《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第272号公告),涉及部分专利费用的停征和收费调整,本文总结了目前咨询工作中遇到的有关272号公告的问题并进行解释说明,以期为申请人和代理机构提供一定的实务指导。
  关键词:专利;费用减缴;退费
  为了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减轻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经济负担,国家知识产权局继2006年12月颁布《专利费用减缓办法》以来,又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新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上线了专利事务服务系统,要求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进行备案并对专利提交费减请求,并将专利授权后的年费由费减前三年延长为前六年等。新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实施近两年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精神,发布了《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第272号公告),再次调整了专利收费及费减办法,并于201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文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272号公告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希望为申请人及代理机构提供一定指导。
  一、特定专利费的停征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72号公告,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目前工作中遇到最多的问题是申请人混淆了公告印刷费与公布印刷费,误以为发明专利申请时只需要缴纳申请费,无需缴纳公布印刷费,导致相当一部分发明专利由于申请时没交公布印刷费而被视为撤回。
  二、专利年费的减缴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72号公告,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权当年起6年內,延长至10年内。对于2018年7月31日(含)前已准予减缴的专利,作如下处理:处于授权当年起6年内的,年费减缴期限延长至第10年;处于授权当年起7-9年的,自下一年度起继续减缴年费直至10年;处于授权当年起10年及10年以上的,不再减缴年费。
  根据该规定,享受费减的专利,申请日在2018年7月31日(含)之前的,当年无法享受新的费减政策,须按照2018年7月31日(含)前的费减办法来缴费。从下一年开始才能按照272号公告享受新费减政策。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该项规定将专利年费减缴由自授权当年起6年延长到10年。其中,授权当年指的是专利授权公告日当年的专利年度,并非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上写明的授权年度。由于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上的授权年度是通过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发文日起往后推算5个月而来的,因此不一定是专利的实际授权年度,这也是申请人目前咨询较多的问题。
  三、实审费的退费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72号公告,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可以请求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实际工作中分三种情形:一是发明专利进入了实质审查阶段尚未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二是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并下发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在答复期限届满前未答复,三是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办理了延长期限请求手续并合格的,在答复期限届满前未答复。这三种情形均符合272号公告的规定,申请人在答复期限届满前办理撤回专利申请手续,拿到手续合格通知书后即可办理50%实质审查费的退费手续。
  在日常工作中时常遇到申请人问的问题还包括:(1)如果撤回专利申请时,该专利尚未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实质审查费能否退费?(2)如果专利未及时答复审查意见被视为撤回,是否能办理退费?其实,(1)在专利下发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前办理撤回手续,可以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4条第4款的规定全额退实质审查费;(2)未在规定时间答复审查意见导致专利视为撤回的,不符合272号公告的要求,无法退实质审查费。
  272号公告的颁布及实施,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降低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经济负担,更好地促进专利的创造保护和运用采取的重大举措,大大提高了社会公众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有助于更好地释放和提升申请人的创新活力。
  参考文献:
  [1]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Z].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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