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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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当下这个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改善的社会大环境中,中国食品行业也迎来了机遇并获得了发展,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食品安全发展现状呈现出诸多问题,食品安全犯罪也呈现出增长的趋势。近年来,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正在不停地消耗着大众对于食品安全的信赖感,增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保障,尤其是刑法保护的重要性越发凸显。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提出几点个人的看法和完善构想。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犯罪;刑法保护
1 食品安全的基本问题
1.1 食品安全的概述
对于食品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章附则第一百五十条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1.2 食品安全犯罪的概述
食品安全犯罪并不是一个单独具体的罪名,在我国当前的刑法规定中属于经济类犯罪,主要的罪名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食品监管渎职罪等。这类犯罪并没有一个严格的概念,当前刑法规定中其定义通常是指,食品的生产销售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了本国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行了损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对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应受处罚。
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食品安全犯罪涉及的范围广,且具有长期性、隐蔽性的特点。第二,危害对象具有不特定性。第三,食品安全犯罪造成的损害严重且持续性强。
1.3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第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发生的地区广,且这种犯罪覆盖的范围广,包含了违法行为可能发生的各个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复杂、影响公民身体生命健康安全。第二,在经济全球化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食品安全犯罪所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很有可能影响一个国家甚至更广地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和谐。第三,很多食品经营者以次充好,通过低价销售来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而消费者对食品的选择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往往选择一些价格低包装好的食品,长此以往,对合法经营者造成严重打击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
2 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现状
2.1 有关食品生产、销售者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食品安全基本犯罪,有关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刑事责任,主要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两个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并增加“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为第二档量刑幅度。
2.2 有关食品监管、预防的法律制度
当今社会中,这类犯罪已不限于生产、销售领域,甚至逐步蔓延至监管环节,《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愈加明确的对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制,使我国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刑法保护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2.3 有关食品安全非法经营的法律制度
尽管“非法经营罪”并未直接对食品安全做出规制,但该罪打击的范围相对较广,可以对食品的生产、销售、流通环节,还有原材料的种植、养殖和运输中所发生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进行调整。因此,可将此罪看做是食品安全犯罪的一个“兜底”性条款。
3 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3.1 现行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定位不准确
我国当前刑法将这类犯罪放在了“破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并将此类犯罪定性为经济类犯罪。这一定位并不十分准确,首先,毕竟此类犯罪侵害的对象不特定,且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其次,将食品安全犯罪归为经济类犯罪,量刑较轻,这就很难对犯罪分子在思想层面形成强烈的震慑作用。
3.2 刑法与《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不足
《刑法》中对于食品安全的规定与《食品安全法》往往会对同一问题做出重复的规定,因此也对应着不同的解决方式,这就致使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不能被及时制止。
3.3 刑法规制的范围较窄
在中国当前刑法中关于食品安全基本犯罪的罪名主要有两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主要规制了食品的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对运输、储存、加工等环节并没有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在食品生产、储存、流通的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此种做法并不能完全打击和预防行为人的违法行为。
3.4 罚金刑的适用不具有明确性
《刑法修正案(八)》将罚金数额的限度取消,并将作为罚金计算依据的“销售金额”改为“并处罚金”,这样修改后致使罚金刑的适用不具有明确性,也造成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裁量权的扩大,出现量刑差异较大的情况,这样并不利于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4 关于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几点完善构想
4.1 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
首先,从根本上来说,食品安全犯罪会对社会上任何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形成威胁,所以现行刑法将此种犯罪归为经济类犯罪是不适宜的。其次,在当下社会的市场经济大环境下,不达标的问题食品一旦进入市场流通,将会对任何一个公民的生命健康形成威胁,进而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不良后果。
4.2 做好《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保护范围包含了生产、流通、存储、运输等环节,对食品添加剂和初级农产品方面也有涉及,但这些在刑法中并未进行明确规制,只是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进行调整。为了加强两法之间的有效衔接,拓宽我国刑法的管理范围是必要举措,《刑法》中应补加初级农产品和食品添加剂方面的犯罪,可以将此作为一项附加条款甚至于一个单独罪名来进行规定,这样可以进一步发挥刑法的保障功能。 4.3 增设食品安全过失犯罪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本类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只能是故意,不包括过失。让食品安全犯罪中的过失犯罪处在刑事处罚的外围对于受害者而言显然有失公允。因此应该增设食品安全过失犯罪,将食品安全犯罪的罪过范围扩展到过失,即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人只要主观上具有过失心态就可入罪。由此能够提高相关人员的职责义务,更有效的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4.4 刑罚的完善
第一,明确罚金刑的计算标准,让法官在自由裁量时有所凭据,使具体的处罚数额与案件本身相适应,为司法实践起到积极地指导作用。利用罚金刑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违法者进行处罚,可以同时警示和威慑处在犯罪边缘的违法者。第二,对罚金刑要做到层层细化,按档次运用。罚金数额的多少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充分做到罪刑相适应,确保刑罚适用的公平公正。
5 结语
众所周知,食品安全与人民的生活紧密相关,做好食品安全的保护和预防工作,增强刑法方面对食品安全的保护是社会发展的本质要求。虽然我国在刑法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但我们一定要坚定打击违法犯罪的信念,不断加强刑法在此方面的规制,逐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刑法保护法制体系,使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都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建立一个美好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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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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