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视野下电子证据的适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 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在给人们带来许多便利的同时,涉及到电子数据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但是我国关于电子证据方面的立法仍然缺乏。电子证据独立的法律地位到2012年,在新的《民事诉讼法》中才被首次明确界定,并于2015年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对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作了明确的区分。但是关于电子证据的具体定义、证据资格、证明力的认定等问题的规定仍然不足,这也是法官在民事案件审判中适用电子证据难度大的根源所在。因此,想要解决上述问题,就要更加侧重于对电子证据含义的界定、电子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判断等方面的研究,同时在分析电子证据具体适用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电子证据规范的不足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关键词:电子证据;证明力;保全;立法
电子证据这一新事物的产生,不仅给传统的法律观念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也成为了法学界亟需解决的难题,也成为了法学界亟需解决的难题。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民事案例涉及到电子证据问题,这也引起各国法学家的重视,域外一些国家对于电子证据立法已有了相当先进的经验。相对而言,虽然我国在具体案件审判中已开始采纳电子证据,但是有关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仍然不足,大多集中在刑事诉讼方面,而民事诉讼方面相对薄弱,并且目前电子证据的相关立法仍已不能满足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具体适用的需求。
1 电子证据的概述
对于在网络时代产生的新证据类型,即电子证据,目前学界对于电子证据的含义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层面来讲,电子证据是指一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从狭义层面来看,它是指以数字形式储存在电子设备或外部储存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信息。对于电子证据概念的界定,我们应当从其广义上的概念上进行分析,并以抽象的方法去更好地囊括电子证据各种形式。即电子证据是指基于网络信息技术而生成的,并贮存在电子设备中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数据信息。而不是局限于与计算机有关的电子数据,这将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以及时代的需要。
2 我国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适用问题及建议
2.1 电子证据的收集及存在的问题
为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不能一概而论的。对于直接储存在计算机中的电子证据,取证人可以从计算机中找到电子数据资料,并检查资料有无修改和备份。而对人们在生活和工作中依赖于网络信息技术产生的聊天证据的收集,仅进行简单的数据查找是远远不够的。在收集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在民事诉讼中,仅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有权收集电子证据,即收集主体受到很大的限制;其次,我国公民的证据收集意识还不是很强,一些用来作为证据的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等很容易被删除。而且在取证过程当中还有可能会发生侵权问题,如:在网络纠纷的案件中,当事人在网上取证时可能会涉及侵犯他人隐私,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失等问题,因此在电子证据收集过程中要严格规范收集的方法及途径。
2.2 电子证据的认证及存在的问题
(1)电子证据可采性与证明力的认定。被采信的电子证据不仅要具有关联性,同时也还要有合法性。与传统证据一样,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要具有客观性,而且还要与案件事实存在逻辑关系。而电子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即要求电子数据真实性也要求完整性。真实性审查的是电子证据的生成、储存或传递数据方法的真实性以及数据内容和鉴定方法的可靠性。完整性审查是信息系统状态是否正常状态,信息的记录是否完整,该信息是否遭受了恶意的添加或删减,以及该记录的生成时间,还有电子证据本身内容的完整性。此外,还需考虑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
(2)由于缺乏电子证据证明能力认证规则,证据的关联性问题往往是依靠法官的逻辑推理和司法经验来处理,相对而言,电子数据的合法性以及真实性如何认定, 这对该证据能否能被法院采用具有直接影响。在电子数据的合法性方面,《民诉法司法解释》中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做了概括性的规定,但该条款在案例审判中还是难以为法官提供具体的规范指导。而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方面,一般采用鉴定的方式,但由于这种方式的成本过高,在可行性方面受到一定的阻碍。这就需要建立电子数据证明能力的认证规则,指导电子证据的认证活动。
2.3 电子证据的保全及存在的问题
(1)电子证据公证保全主要涉及传统公正方式和网上公正两种形式。传统公证方式是指公证人员当面接受申请人员的申请,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查。而网络公证方式是指申请人员可以直接通过网络平台提交申请,同时公正人员可以网上接受并审查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公证工作。由于电子信息内容的易受外界因素影响,导致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本人认为办理网上证据保全是目前处理电子证据公正问题的有效解决办法。
(2)《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只有人民法院和公证机关具有证据保全的资格,证据的保全主体受限。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不仅要向人民法院或者公证机关提交申请保全的相关资料,还要等待证据保全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一定的审核。而保全的过程中证据的真实性也难以保证,如现实案例中微信借条照片的采用问题上,往往由于微信借条的真实性以及发送借条照片的主体均未得到证实而未被采信。微信借款照片的真实性难以确定,因为它并非借条的原件,严格意义上来讲只是借款复印件,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无法对其内容鉴别真伪。这反映出了我国电子取证方面规定的缺失。
2.4 我国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适用的建议
(1)进一步完善电子证据的鉴定机制。电子证据的鉴定活动是电子证据适用的重要环节,但因为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依赖性、脆弱性以及多样性等特点,决定了电子证据的鉴定条件要求较高。有些时候,因为法官专业知识的有限,对于电子证据的鉴定,还需要一些具有专业性知识的专家参与,但是法官以及专家对于证据的认定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因此,建议制定一套完整而又科学的电子证据认证规则,来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如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要遵循科学、合法、公正、独立、监督的原则。此外,还需要对鉴定主体资格进行严格的考核。
(2)进一步完善电子证据的保全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电子证据保全制度进行完善。一方面,完善司法保全和公证机关的公证保全;法院的司法保全,是为了避免电子证据遭受毁损或灭失。公证机关的公证保全多为诉前保全,对日后可能毁损、灭失的证据的保存极为重要。另一方面,增设证据保全的新类型,例如目前被广泛采用的网上保全方式,是指在电子商务领域,当事人可以选择网上交易的同时,将交易资料上传网络服务器上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也可选择先在交易后,单独下载保全客服端来对交易资料保全。
(3)进一步完善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则。法律具有指引、规范人们行为等作用,因此,要想使人们对电子证据产生信任,并知道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电子证据,就必须在立法中建立更加完善的证据规则。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只是详细地规定了电子证据的收集规则,而没有对电子证据的认证问题做出详细的规范,以至于电子证据的认证问题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因此,在完善电子证据规则构建方面,更应侧重于电子证据认证规则的制度与完善。
3 结语
电子证据是高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催生的产物,随着电子证据在诉讼中适用问题的愈加突出,也就亟需制定出具体的法律规则来解决问题。因此,本文主要是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对电子证据的取证、保全以及证明力的判断等问题进行探讨。通过对电子证据的概念进行阐述以及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程序的研究,提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及建議。
参考文献:
[1] 刘品新.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制[J].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2] 李鹏.电子数据证据及其司法运用[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01).
[3] 吴哲.论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真实性[J].才智,2015(17).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1494141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