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完善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构建之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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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证券市场正在转型,证券监管问题颇多。我国证券法多次修订背景下,证券监管正面临新形势,中国应改变以往政府过度监管状态,发挥市场主体监管职能。
【关键词】 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构建
An Analysis of the Way to Improve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Securities Regulatory Legal System
Zhang Yu Wang Jiasu
[Abstract] China's securities market is undergoing a transformation, and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securities supervisio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many revisions of China's securities law, securities regulation is facing a new situation. China should change the state of excessive government supervision and give full play to the supervision function of market subjects.
[Keywords] securities supervision;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證券市场要想处于稳定有序的健康发展状态,必须要建立合理、高效的证券监管制度。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发展的过程中对证券业及其金融行业进行颇多政策法规的调适,至今已取得一定程度上的成功。但我国证券起步晚,且历史遗留因素影响下,政府干预色彩浓厚,旧监管思想残留,同时在全球化进程中跨境证券监管问题层出不穷,这些不断出现的问题现状需要我们比对国外证券监管情形进行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1 国内外监管制度的改革发展比对
1.1 美国
美国监管改革趋势以监管资源整合为主导,对证券无序竞争进行规制,对投资者权益强化保障。这些集中体现其2010 年出台了具有代表性的金融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法案》中,内容规定包涵了建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创立金融服务局及对证券交易委员会内部结构优化等层面,不仅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还保证机构内部有序运行方便各机构协作防范风险,实现了集中型监管改革。
1.2 英国
英国监管改革则以其2010年出台的《金融服务法案》为代表的自律监管改革。法案内容侧重于证券市场,通过自建金融稳定理事会、强化保护金融消费者及加强国家间监管合作来实现本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其方案的规定推动了全国范围的财富指导计划,同时也为应对金融全球化采取了必要的国际合作手段,对英国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1.3 中国证券监管发展历程
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证券监管可划分为几个阶段,首先是建国后短暂发展时期,然后是改革开放后证券业得到重启和发展,在此期间我国未有专门机构统一管理;1992年邓小平南巡后,中国证监会得以成立,随后证券法出台,我国证券监管体系初步确立;随后银监会的成立及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推动我国证券市场走向成熟;2012年至2016年期间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及方法出台,证监会监管思路也向去杠杆、引导资金脱虚向实转变;2016年至今在我国推进资管行业供给侧改革的形势下,我国证券监管浮现出许多新状况,亟需进行新一轮改革。
2 我国证券监管制度现存问题
2.1 行政过度干预证券市场运行
不同于西方国家资本主义,我国证券市场自诞生就植根于社会主义制度土壤中,其服务使命是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在进行监管时受其制度影响,虽经济转型下完全行政干预已有减缓,在政府主导下的监管状态得到削弱,市场将会也必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我国监管理念倾向于为国营经济服务,与国际监管理念中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大有出入,对此我国政府应进行角色转变,从过去证券市场的主导者和主要参与者转变为引导者和裁判者,根据市场实时变化规律进行适时调整,把握政府在证券市场监管的角色和身份有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
2.2 自律组织监管独立性、权威性不足
在形式上,我国存在着证券法确认其地位的证券交易所,但在实践操作中证交所多数成员的委派是被中国证监会所掌控的,甚至高级人事岗位的任免也被其所掌控,其根源在于其成立之初就过度以来政府主导。而证券业协会虽在发展过程中由监管机构助手身份转变为自律、服务性质的自律组织,但其应具备法职责和高级岗位的人事任免权也归证监会掌控。可见我国自律组织在成立之初不具备独立性,引发其权威性不足。相较国外成熟自律组织,我国自律组织存在先天依赖性加之后天市场基础和条件不比国外资本环境,发展机构的不足导致其自身制度存在空白和缺陷。
2.3 我国证券监管涉外法律、国际合作体系不健全
除去国内证券监管现状,我国在跨境证券监管也存在不足。在法律体系构建层面,我国证券立法与证券市场缺乏同步性,我国相关涉外法律不完善统一,多散布在个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中,且证券法虽有原则性相关统筹规定,但缺乏配套细则予以进行实施规范。
双边合作形式以签订双边谅解备忘录为主,形式单一且协助效力有限,实际可操作性不足。在多边合作上,我国区域性监管合作体制未建立,与其他地区合作未有实质性进展。我国虽已加入IOSCO,但对组织内相关法律、规则运用与其他成员国差距较大。 3 我国证券监管制度完善建议的思考
3.1 转变政府监管理念,减少过度行政干预
自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而推演证券业的繁荣发展,证券市场也由此进行发展完善。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未来发展必然要遵循市场经济发展客觀规律,我国《证券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已先后经历四次修改,而2019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也进行其草案三稿的审议。这预示我国证券监管改革政府干预主导作用将进一步弱化,因此政府在开展监管工作时应转变旧理念,应具体化监管对象和目标,采取重点监管主体,适度放权市场及其他组织,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行政监管的效果。
3.2 健全自律组织体制,发挥应有监管效力
自律监管的形式不仅成本低而且具备市场灵活性,且更能实时的根据证券市场应对其监管需求。但据我国目前形势而言,自律组织其尴尬的依附性地位导致自律组织未发挥应有的作用。要想推进我国证券市场稳定有序的繁荣发展,除了依靠政府及市场自身作用外,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也应进行实际操作上的加强,让其在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通过各个经济手段和法律规定的相互配合来完善自律组织的构建和完备,使其在本质上与独立的法人企业无异,进而更为有效发挥其监管作用,从而弥补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构建的不足,推动我国证券市场更健康更稳定的运行和发展。
3.3 健全跨境证券监管法律体系、拓宽证券监管国际合作渠道
完善涉外证券监管法律体系是长远发展之本,要对《证券法》原则性规定进行增设具体法规和细化相关实施细则,根据市场形势对证券法进行阶段性调整,增设关于跨境发行交易实施细则及与外衣适用情形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定,兼顾实体法和冲突法以此完善证券监管法律体系不足。
在金融全球化下,国际合作渠道的拓宽对我国建立全方位监管合作机制有着重要意义。针对双边监管合作,可以加强补充备忘录等形式来弥补双边监管合作的内容,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则使其更具备可操作性,还可以加强境外司法机关合作及跨境证券违法犯罪的监管;针对多边监管合作,我国则可以IOSCO为纽带加强与各成员国的协作,结合我国国情将成员国中有益理念转化到我国立法建设之中,同时制定更为切实可行的合作方案和找寻更为切合自身的合作立场。
4 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期的推进,供给侧改革的演进与我国金融证券市场越来越举足轻重,要确保证券市场发展运行的健康和稳定,除了法律规范外,对其进行合理监管更应是重中之重。笔者通过对我国证券市场国内所存在的过度干预的证券行政监管、自律组织的依附性及跨境证券监管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得出相应建议对此,以期通过问题具体化探讨得出适宜我国证券市场环境的相关解决思路,期待我国证券市场环境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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