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利用中的土地环境问题解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我国矿产资源丰富,开发规模有增无减,这势必给矿产周围环境带来一定的影响,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环境问题;资源开发;对策建议
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的宝贵财富,是人类发展的物质基础,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矿产需求日益增加,但对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带来了一系列环境、安全、资源浪费问题。因此,为了高效、持续性开采利用,探讨问题产生原因及对策是十分必要的。
1、矿产资源开发存在的问题
1.1采矿次序混乱,资源浪费严重
我国在矿业权的产权界定不明晰,导致了炒卖探矿权的现象屡见不鲜。由于国有矿产资源“得来全不费工夫”,有的企业占着资源没有资金开发,就搞所谓的资源战略储备。而非国有矿产虽有资金却没有资源开发,致使我国矿产资源的储采比过低。还有的外资和中外合资企业占有着资源区核心块段,使得内资非国有矿产企业难以进入,加上管理机制滞后,矿业权出让信息不透明,导致资源纠纷不断。目前,我国矿产资源的平均回采率与全球平均回采率相比仍然比较低。一方面是“承包者”各自为政,追求眼前利益,掠夺式开采、采富弃贫,尾矿利用率低,严重破坏了资源与环境;另一方面,由于国有矿产资源是行政分配而来,缺乏保护性开采的压力。很多矿山的矿种很杂,而“承包者”只集中开采主要矿种和提炼有价值的矿种,很多还含有矿石的尾矿就被弃而不用,造成了巨大的浪费。
1.2生态环境遭破坏,地质灾害严重
矿业的发展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同时,产生的“三废”给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造成占用土地、环境污染、资源浪费及经济损失等一系列问题。据国家环保部门统计,2000年我国各类固体工业废物累计存量达67亿吨,占地6.5万多平方千米,其中尾矿占1/3,并以每年排放5亿吨的速度增加。因尾矿库坝堆放、维护不利等原因而造成的崩塌、泥石流等灾害发生多起,造成重大损失。同时,尾矿的堆放容易导致环境地质问题:损毁土地,破坏植被;诱发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矿区环境污染等。有些选矿场排出的废水中砷、镉、铅等严重超标,随着尾矿数量的不断增加,对坝体下游的人民生命财产潜在的威胁也随之加大。
1.3超能力生产,引发安全问题
矿业是一种高利润、高风险的特殊行业,小煤窑、小矿山企业盲目追逐眼前利益,矿产开发过程中超能力生产现象十分严重。一些矿山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开采。井下布置很多采掘工作面,作业人员多,容易导致通风系统紊乱,“一通三防”措施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从而导致事故多发,伤亡人员增加。其次,由于安全、技术欠缺,地方政府监管不力、工作不到位。一些地方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安全生产工作抓得不严、不细、不实,很多矿山的机械化程度低,防水治水工作和顶板管理工作也被忽视。同时,由于采矿劳动力普遍素质不高,就业适应能力差,不具备相关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地质环境知识,安全技术素质差,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违章作业现象比较严重。
2、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的政策建议
2.1明晰产权关系,建立完善矿业权市场
市场运行的前提是产权的分解和界定,产权的界定既是效益分配的基础,也是改变“资源无价”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关键。目前我国一级市场是在市场不足、矿权主体不到位情况下的一种政府替代,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在市场中的作用。设置矿业权制度的最终目的是通过矿业权产权结构的重组来降低或消除市场机制运行的社会成本、减少外部性,并为矿业权人提供安全保障,建立公平、公正的权利交换基础,而不仅仅是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监管矿业秩序。所以一方面要建立以矿业权主管部门为核心的权利配置体系,增加透明度;另一方面又要规范政府行为,减少其他政府部门不必要的干扰,提高矿业权运行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
矿业权要顺畅地流转必须要有一个相应的市场。我国现阶段的矿业权市场虽然有了一定发展,但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健全。现阶段重点应放在矿业权市场中介代理机构的建设和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的运行上,更多地要加快矿业权市场体系建设,实现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在建立矿业權市场的同时,还要放宽对矿业权交易的限制,尤其是《矿产资源法》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的条件限制,继续贯彻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以及二级市场有偿转让制度。
2.2进行综合改制,发展资源循环经济
推进资源领域发展循环经济,可以促进资源集约利用,提高矿产资源供应保障能力。通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来发现新的矿种或矿量,来延缓矿竭城衰的时间,为城市转型赢得充足的时间。云南省的个旧锡矿、兰坪铅锌矿等矿区,按照“一矿一主、有序统一、规模开采”的原则,关小压劣,扶优扶强,大力推进资源整合,创造了全国闻名的“个旧模式”、“兰坪模式”,从而缓解了矿竭城衰的危机。
进行综合改制,最重要的是要推进尾矿的综合利用。首先要转变观念,提高尾矿利用的意识。针对我国全民矿情意识差、违规开采严重的情况,有关部门应该大力加强我国的矿情及相关法律、政策宣传和教育,让全民了解我国的资源情况,加深对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的认识,增强全民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自觉性。其次,政府应该加强宏观指导,完成相关体制建设。最后,企业应该加强管理,进行技术革新。企业应该引进市场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让“排尾主体”与“利尾主体”分离,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尾矿利用公司,在矿山企业与尾矿利用公司间建立起市场供需关系,有力改变某些中小矿山企业由于资金、技术上的劣势无法综合利用尾矿的状况。
2.3建立抵押金制度,促进生态修复
对于资源开发,我们可以借鉴美国、英国、德国的做法,以土地复垦为重点建立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保证能源开发、矿业开采后的生态得以修复。所有企业都必须在交纳一定数量保证金后才能取得采矿许可,保证金应根据每年生态损害需要治理的成本加以征收,要能满足治理所需全部费用。保证金可以通过地方环境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上缴国家,若开采企业未按规定履行生态补偿义务,政府可动用保证金进行生态治理。政府也可以建立生态银行,设立企业生态修复账户,实行专款专用,或委托其他生态公司予以完成。资源生态补偿标准应以生态环境修复的成本为依据确定,它不仅可以达到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的目的,也可以保护受损者的基本利益和符合补偿者的承受能力,具有可操作性。
2.4加强行业安全监管,加大技术管理力度
首先,要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的监督检查,重点查方案、查证照、查资源、查程序和查规模;加大对小煤矿“一通三防”的督查力度,重点查通风系统、通风管理、采掘工作面风量、瓦斯监控和瓦斯检查情况、放炮管理情况等;加大对矿山水害防治工作的检查,重点查防治水责任制的落实、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等。凡经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限期改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其次,要加大矿山防治水力度和矿山顶板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技术管理水平,避免因地质灾害发生矿难,同时,要防止矿山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生产。再次,要强化安全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加强矿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最后,通过法律规制的完善,加大煤炭行业的安全成本,提高行业的进入门槛,严格事前事后的监督,杜绝矿难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张兴,王凌云.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9(6)
[2]杨志云.浅谈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问题[J].科技咨询,2009(2)
[3]任卓隽,伍伟.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问题及其保护[J].2009(8)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1497216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