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共享单车的会计核算问题探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共享单车作为新兴共享经济的代表产物,近些年来在各大城市迅速普及,它主要在公交、地铁站点、学校、商业区、居民区提供自行车共享服务,解决了城市交通“最后一公里”的难题。但是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模式,共享单车带来新体验的同时也对学术界提出了问题,共享单车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押金以及盈利模式等会计核算问题仍然没有定论。本文就从以上会计核算问题出发,对值得商榷的问题进行讨论,通过一系列的理论分析,提出相应的建议,对共享单车以及“互联网+”模式下其他类似共享业务的会计处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共享单车;会计核算
  本文对共享单车的全面会计核算问题进行研究,从共享单车的初始确认问题出发,探讨共享单车的收入来源、后续支出、盈利模式、纳税等方面的问题,以期为共享单车行业及互联网行业的会计核算提供参考。
  一、共享单车初始确认问题
  对于共享单车应确认为何种资产,目前学界存在很大的争议。部分学者认为共享单车应计入“存货”项目,另一部分认为应计入“固定资产”项目。笔者倾向于前者,共享单车在初始确认时,应计入“存货”项目。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而持有的、一般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固定资产的属性除了有形以外,还应具备单位价值较大这一特征。通过研究共享单车的性质我们不难发现,共享单车单位价值低,且随着标准化生产程度的不断提高,单位成本在不断压缩,因此并不符合固定资产单位价值高的属性,且共享单车极易受到自然和人为因素的破坏,使用周期短,通常在12个月以下,不符合固定资产使用时间的标准。以上两点结合笔者认为共享单车不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应以“存货”列报。根据准则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以及在生产过程中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资等,定义中虽然规定了“持有以备出售”,这似乎与共享单车的性质不符,但存货的构成内容很多,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其中周转材料这一资产,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如包装物、工具以及低值易耗品。共享单车与周转材料中低值易耗品的定义吻合度高,因此从理论角度,笔者认为可以在初始确认时以其作为“存货”入账。
  共享单车以“周转材料”入账之后,涉及后续摊销的问题。对于周转材料的摊销,一般有分期摊销法、五五摊销法、一次摊销法等。分期摊销法具备更高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但由于共享单车极易遭到破坏和毁损,使用寿命难以估计,因此笔者认为综合其行业特殊性,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法对共享单车进行摊销,每投入一辆共享单车,应做账务处理为借记营业成本,贷记周转材料。
  二、共享单车收入确认问题
  1.押金及投资收益
  用户使用共享单车的程序一般为:“实名认证+绑定手机号+支付押金”的方式,使用前需先缴纳押金。共享单车本质上仍然提供的是租赁服务,用户缴纳的押金与传统意义上的押金并无本质不同,区别只在于传统意义上的押金在租赁结束之后立即退还给用户,共享单车押金虽说可以及时退还,但是绝大多数用户为使用方便,并不会申请退还,那么大笔押金存在平台之中就会产生大量的投资收益。笔者认为,共享单车的押金由于没有明确的与之相对应的未来将会交付的货物或服务,因此不能作为预收账款处理,应作为其他应付款入账;押金具有产生投资收益的功能,即融资功能,但平台与用户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合同,因此该部分投资收益应属于平台的投资收益。
  2.共享单车租金收入
  不同平台的共享单车收费标准虽说不同,但基本保持在0.5元-1元/半小时,用户扫码开锁后即开始计算骑行时间,直至骑行结束付款。在这种计费模式下,平台在收到客户的转账之后即可按“主营业务收入”入账,核算方法简单。但计费模式并不是唯一的,随着客户需求的 不断变化,一些平台还推出了包天(月/年)业务,收入的确认就与以往有所不同。对于销售月卡的业务,关注点应在收入的确认时点上,平台有两种确认时点的方式,一种是收到即确认收入,另一种是待使用期结束再确认收入。笔者认为,包天业务在收到客户转账时即可确认“主营业务收入”,而包月/年业务由于涉及的会计期间较长,应先计入“递延收益”,待完成服务期再从“递延收益”结转至“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或按照時段业务分期确认收入。
  3.广告及营销收入
  对于共享单车来说,广告收入也是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告收入主要有三类:一是客户下载客户端产生的;二是由流量产生的运营商利润;三是品牌价值带来的收益。品牌的效应是巨大的,如果共享单车品牌知名度高,用户依赖性强,单车品牌就可以借助用户对品牌的忠实度创造收益。例如ofo公司与环球影业合作,开展了环球营销活动,将“小黄人”的形象与“小黄车”相融合,以“萌”的特性吸引了大批年轻客户。在这种联合推广的活动中,共享单车品牌不需要支付授权费用,而是利用品牌形象和服务为环球影业提供宣传电影的服务,这无疑能为共享单车品牌提供收益,实现双赢。
  三、共享单车后续支出
  1.资本化后续支出
  为了保证共享单车提供服务的稳定性和一惯性,单车品牌需要不断提高用户体验,完善软件服务,由此会产生后续的相关支出。在这些相关支出当中,为了提高客户端稳定性而产生的APP升级改造的支出和提升共享单车性能的支出,例如研发密码锁、加强定位系统的准确性等等,不能简单认定是费用,应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考虑,以上支出是为了提升共享单车的性能,应予以资本化,增加资产的价值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
  2.费用化后续支出
  费用化支出主要集中在对共享单车的日常维修和管理方面。共享单车由于质量、环境和人为因素,经常会出现损坏和残破,且随着共享单车投放数量的增加,日常维修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资源。这种类型的支出,是为了保证日常经营,应予以费用化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四、共享单车盈利模式
  共享单车最主要的盈利来源仍然是租赁收入,押金产生的投资收益也是盈利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此之外,共享单车作为互联网平台,有用户就意味着能创造价值,海量的用户代表着潜在的收益能力。
  目前市面上活跃的共享单车平台都拥有海量用户,有如此规模巨大的用户群體作为支撑,共享单车企业可以通过与其他商家合作在APP中植入广告获取巨额收益。共享单车企业也可以充分发挥客户年轻化的优势,从车身入手做文章,提出概念车等产品,开拓新的市场。但是无论盈利模式如何变化,共享单车的主营业务不会发生变化,仍然是以为客户提供租赁服务为主,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的也只能是分时租赁的收入。笔者认为,单单依靠单车的租赁收入,共享单车企业迅速实现盈利是不现实的,因为单车损耗速度快、用户消费习惯变化大。对于共享单车是否能实现盈利,需要在烧钱期结束之后再做分析。但笔者可以在此做出大胆预测:平台和用户优势带来的广告营销收入以及周边产品的销售收入可能会在共享单车收入中占据重要份额,甚至会超过主营业务带来的租赁收入。
  五、纳税
  共享单车企业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进行过正规完备的登记,其业务虽然是通过网络的渠道开展,但也是需要进行纳税核算的会计主体。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6%”,同时还要计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即共享单车企业各期利润总额的25% 部分要上交国家财政。因此共享单车企业应承担增值税和所得税,每期期末,企业要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同时核算出准确的应交税费。
  六、结论与展望
  共享经济以其开放、包容、创新的特质,带来了一场深刻的变革,“互联网+交通”的理念应运而生。共享单车颠覆了大家对交通运输业的传统认知,也带来了会计核算上的争议和讨论,因此,有必要加快制定共享单车行业会计核算的统一标准。笔者认为共享单车企业持有的单车在初始确认时应以存货中的周转材料入账,采用一次摊销法;用户的押金属于其他应付款,押金产生的投资收益应归属于共享单车企业;共享单车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仍然是租赁收入,但不能排除以后共享单车平台金融化的可能性。
  共享经济未来的发展需要企业自身、监管机构、用户三方面的共同努力,不断研究探索出适合企业发展的会计核算方法,在规范企业会计核算问题的同时推动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绿色出行创造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俸芳,籍晶莹.共享单车会计核算问题研究[J].会计之友,2018(13):133-136.
  [2]陈艳华.共享单车会计核算问题研究[J].当代经济,2018(12):114-115.
  [3]李漫.共享单车会计核算问题及对策研究[J].商业会计.2017(13):25-26.
  作者简介:
  李梦怡(1993-  ),女,汉族,河南信阳,硕士,助教,研究方向:管理学。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1497987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