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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生态社区建设中农民参与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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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为建设美丽乡村与美丽中国,农村生态社区是一个综合且有效的平台。然而随着近几年农村生态社区建设的深入发展,村民作为社区的主要群体,其参与度不高且容易引发各类农村社会问题。当前村民参与农村生态社区建设存在着参与意识低、参与范围窄、参与力度小的困境,针对其原因提出了具体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生态社区;村民参与;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社区建设开始走进人们的视线。经过多年的不断探索与完善,我国城市社区已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管理与服务体系。农村作为农民天然的集聚地,相比较于城市社区来讲,分散性比较强。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深,农村空心化现象日趋明显,农村生态环境开始遭到破坏。2017年10月,我国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等指示。生态社区作为一种可持续、绿色发展的新型社区形式,是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体现。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国农村生态社区在环境、基础设施、住房安置等方面已取得极大成效。然而由于农民在农村生态社区中主体地位的缺失,容易形成一些困境,阻碍农村生态社区建设的步伐。
  1 理论基础
  20世纪70年代前后,受60年代末西方社会政治动荡的影响,西方政治学领域掀起一股参与问题研究的热潮,研究者们从工业、经济、社会等领域出发,将其与政治领域联系为一个整体,研究不同公民群体的参与作用。而在当代西方,自由主义民主作为主流民主意识形态,面对西方社会的新变化,存在缺陷,为此“左派”理论家们针对直接民主和代议民主,提出了参与民主这一中间形态。参与民主理论强调“公民参与”,并且将参与领域从政治领域扩大至工业、经济等各个领域。参与民主理论强调了公民的重要性,并希望公民在行动上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公共讨论与协商、公共决策等。农村生态社区建设与村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存在公共利益,属于公共事务,并且村民作为生态社区主体,参与生态社区建设必不可少。
  生态社区是在社区的基础上扩展而来,也称为绿色社区、可持续社区。我国生态社区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古代,《宅经》中的“天人合一”充分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态度,我国的风水学说更是关注外围环境对住宅的重要性。国外生态社区的思想启蒙于1898年英国社会学家霍华德提出的“花园城市”理论,随后巴洛斯和波尔克等人提出“ 人类生态学”思想,生态社区的思想初步成形。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引入生态社区概念,最初主要应用于城市。生态社区主要强调社区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社区的社会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统一等要素,实现绿色的社区环境、生态的社区建设与管理、舒适的社区生活、和谐的社区文明等状态。跟随新农村建设的脚步,我国农村生态社区近年来迅速发展,其表现形式主要有生态村、民族生态博物馆、乡村旅游景区等。
  2 农民参与农村生态社区建设的困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发展迅猛,城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城市经济水平显著提高,与此同时,城乡二元结构出现。在城镇化的推动下,农村生态环境进一步遭到破坏。农村生态社区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平台,近几年在各方支持下,已取得显著成效。在土地利用方面,通过拆迁建立住房集聚地、土地统筹规划等措施,实现对宅基地和荒废土地的合理利用;在环境方面,通过设定绿地率等绿化指标对乡村环境进行衡量、设置垃圾回收处理等措施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在基础设施方面,在脱贫攻坚战的推动下实现农村的水、电、路、卫生室、学校等全面建设、同时引进各类健身、便捷设施器材等;在经济发展方面,通过发展特色产业,因地制宜,开发乡村旅游业等提高农村经济水平。然而从参与的视角出发,忽视农民在生态社区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导致当前的困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农民参与意识低
  大多数农村生态社区建设属于政府主导,村民对建设情况的了解较少,村民被动接受规划建设的情况明显。任爱红教授对苏北农民进行调查发现,只有23.86%的农民基本了解生态社区建设的目标,66.32%的村民知道其所在的社区正在进行生态建设。另一方面,农民的知识水平较低,对生态社区缺乏充分的理解,因此缺乏参与的积极性。再次,生态社区建设属于公共事务,与村民利益的关联性较少,很难调动村民的参与意识。從农民对生态社区建设的感知方面来说,村民自身知识能力不足,对生态社区缺乏理解,并且农民获取信息的渠道较少,对生态社区建设缺乏了解。因此,农民对其所在的生态社区建设参与意识不强,认同感不足,为后期的建设与管理带来阻碍。
  2.2 农民参与范围窄
  从生态社区的规划设计到具体实施的流程,很少有当地农民参与的部分,大多都是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自上而下进行设计管理和实施。最多在后期维护的过程中,加入村民的角色。然而在后期维护与管理过程中,村民缺少具体明确的权利与义务,例如生态知情权与生态参与权的确立。此外在村民参与意识低的基础上,忽略生态社区建设方面村情民意的收集,容易打击村民的积极性,进一步导致村民参与范围窄的问题。因此整个建设过程,因为机制的不完善与村民相关权利的缺失,农民能够参与农村生态建设的范围较窄。
  2.3 农民参与力度小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农村空心化现象明显,大多数农民都在外务工。因此在进行农村生态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农民群体主要由老年人、农村妇女和小孩组成,能够参与农村生态建设的年轻农民较少,参与力度较低。另一方面,在实施农村生态建设时,由于农民的分散性比较强,不能很好的将其组织起来,进行有序管理,并实际参与到生态社区建设中来。因此,总的来说,农村因缺少年轻劳动力、缺乏对应的组织机构,使农民的参与力度较小。
  3 对策与建议
  3.1 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农村居民大多数以农业、手工业为主,因此部分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仅是建设农村生态社区之所需,更是建设新农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保障。针对农村经济发展,部分地区可根据当地特色,形成规模产业,加大宣传力度,塑造品牌优势。例如攀枝花和西昌地区的水果品种丰富,云南的可食用花卉远近闻名,在打造相应品牌的同时大力发展旅游业,为当地村民带来更多的发展机会。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当地文化特色与地理环境风貌,建立民族文化生态社区或者民族文化生态博物馆,形成当地旅游业的核心特色,例如傣族稻田耕作文化生态区、苗族农林牧复合文化生态区、白族丛林湿地生态系统等。部分地区可根据当地具体发展状况,结合互联网、大数据等相关资源,建设现代化产业,促进经济发展,例如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引进现代化机械进行规模生产、打造特色农产品等。
  3.2 促进农村政策信息的充分宣传
  信息宣传的落后,是农村生态社区建设过程中村民参与率低的主要原因。信息传播的阻滞,不仅使村民对生态社区建设等相关政策的知晓存在滞后性,而且不能保证村民与政府之间的有效互动。首先在宣传时间上,为村民们预留信息咨询与意见反馈的时间,保证在时间上宣传信息的充分到位与理解。在宣传方式上,当前农村的传播方式有自上而下的组织传播、地缘与亲缘形成的人际传播与群体传播、墙面标语传播、电视媒介的大众传播等等。在互联网时代,当地基层政府可以增加互联网传播方式,比如建立当地信息政策公众号、推广当地政府网站等,为外出农民工提供便捷的信息接收方式。在宣传队伍上,当前农村的宣传队伍专业性不高、人才缺乏。当地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选取几位声望较高的村民作为宣传人员,同时制定相应的人才引进政策,为农村招募专业的宣传管理人员,提升农村宣传队伍的质量。
  3.3 明确农村生态社区建设相关的保障制度
  建设农村生态社区,村民的生活也会随之改变,例如生活环境、生活方式与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在进行农村生态社区建设的过程中,缺乏相关的保障制度,容易造成新的农村问题产生。建设农村生态社区,其一应该明确和设置信息公开制度,确保村民相关利益的公平与公正,同时保证村民及时了解生态社区建设的进展状况;其二可以设立村民关于生态社区的意见反馈制度,确保村民在参与过程中信息渠道的畅通,以达到政府与村民的充分互动;其三应该设置失地农民的相关保障制度,在就业方面,为失地农民提供相关就业信息与渠道,在生活方面,为失地农民保留部分自留地,降低日常生活开支,设置社区生活管理部门,关心社区居民的生活状况等。相关保障制度的确定,有利于提高村民参与农村生态社区建设的信心与兴趣。
  3.4 完善生态层面的法律制定
  生态层面的相关权利制定,不仅有利于公民在法律层面加强生态意识,而且能够提高公民对生态环境的关注度。据了解,我国目前尚未对公民的生态权进行明确设定,但已有许多学者就生态权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大多数学者支持生态权的成立。张安毅教授认为生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应该在《宪法》中做出明确规定,部分学者认为可根据生态权的基本思想,修改《环境保护法》的相关内容。在生态社区建设的形势下,笔者认为可在明确生态权的基本内涵情况下,首先设立生态知情权与生态参与权,生态知情权即村民作为生态社区主体对相关生态建设的情况了解与知晓,生态参与权的作用在于村民对生态建设了解知情之后,面对不顾环境污染的胡乱开发建设,有反对与发表意见的权利,确保人人保护环境的责任与意识;然后在生态建设层面完善《环境保护法》,为我国生态建设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最后为公民设立生态诉讼渠道,以保证公民的生态参与渠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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