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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研究及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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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文章分析了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然后集中讨论了完善我国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功能的措施。该研究对于全面推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服务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信用教育;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0.49
  文章编号:2095-624X(2019)12-0019-02
  一、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伴随着我国信用体系不断完善,社会民众信用意识进一步增强,消费者明白个人信用状况的需求量日趋增长。为更好地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方便快捷地获得个人信用信息,拓宽个人征信系统服务渠道,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中心建设了为个人服务的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1.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服务对象
  平台服务的对象主要是消费者个人、商业银行和企业。该平台确保了个人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保密性等,方便个人查询信用状况和积累个人信誉财富;商业银行在取得被查询个人的书面授权并被授予查询权利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该平台从多角度了解消费者个人的信用状况,降低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信用风险的概率;企业可以通过该平台了解个人的诚信度、信用状况以及贷款对象的资金是否安全等,可以减少企业利益损失的信息。
  2.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信用信息产品
  针对不同用户的不同需求,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了个人信用信息提醒、个人信用信息摘要和个人信用报告三种产品服务。
  (1)个人信用信息提示主要是提示注册用户在最近五年内是否存在逾期记录,一般以一句话的形式显示出来。
  (2)个人信用信息摘要为注册用户提供其信用状况摘要,包含信贷记录、公共记录和查询记录。
  (3)注册用户的个人信用报告,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基本情况,包括信贷记录的信息,部分公共记录和查询记录的具体信息。
  3.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1)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在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中常遇到以下问题:个人基本信息部分缺失、个人不良记录反馈机制尚未建立、异议问题处理时效差、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等。为完善个人信用报告应用的查询,首先应完善个人信用报告相关制度,对个人信用报告应用进行统一规范。其次,健全个人征信系统功能,建立健全个人不良记录反馈机制。再次,加强信用知识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最后,规范使用个人信用报告,商业银行应提高对个人信用报告应用中产生的问题的注重水平,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个人信用报告使用操作准则。
  (2)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身份验证方式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平台目前仅支持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颁发的数字证书,但是数字证书的验证方式和使用范围都有限制,建议支持电子签名法,逐步支持我国其他的30多家电子服务认证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此外,虽然目前已有四种个人身份验证方式,但还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大众的需求,加之私密性问题的验证方式通过率不高,建议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引入新的身份验证方式。
  (3)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我国个人征信体系起步较晚,目前尚未制定个人征信的法律法规,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程序还不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两部部门规章成为解决异议工作的主要依据。总的来说,异议处理程序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异议处理的时效差、效率低,速度慢;建议对异议事项进行区分并制定合理的办结期限。其次,个人信用信息异议事项不能及时、公正地得到处理;建议对商业银行异议事项事实调查结果的认定权限应由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和当地征信管理部门享有。最后,异议处理程序的另一个缺陷是责任机制的缺失,员工在异议处理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没有规定应该承担的责任。建议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反驳处置中的不正当行为进行分类、细化,加强行政处罚操作。
  二、完善我國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功能的措施
  1.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我国现有法律力度不够,难以对社会的各类失信作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①修正现有的法律法规:应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法律中对开展征信工作的限制性不利的条款,提高信用评级的内容;②制定新的个人征信法律法规,主要制定《个人信用信息公开法》《个人信用数据保护法》等新法律;③设定合理惩罚标准和量刑尺度,为信用法律的贯彻执行提供准绳;④在结合本国实际的前提下,大胆借鉴发达国家征信的立法经验。
  2.逐步完善个人征信行业的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还没有成立专门的信用监管机构,各地方信用体系的规划、建设和监管都由地方的领导小组负责,没有统一的标准;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成立征信局,但就其部门性质而言,难以在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发挥协调作用。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一个独立于政府职能之外,在国务院领导下的信用监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开发利用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统一的规划、协调和管理。
  3.普及信用教育,增强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
  “守信光荣,失信可耻。”提高个人信用意识,不但有助于提高市场主体对各种非信用行为的辨别能力,减少失信现象,而且有助于促进市场主体对信用资源的开发利用,加速市场机制的形成。要强化全民的信用意识,就要普及信用教育,设立信用管理专业,开办特色课程,培养我国未来的信用管理人才;对企业、银行等部门的从业人员、负责人进行信用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培训,使其增强信用管理意识,有效地进行本部门的信用管理工作。
  4.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服务体系
  虽然我国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开通,但该数据库所记载的只是银行系统所收集的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贸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与之相比,美国的个人征信系统还包括公共事业付费记录、个人就业信息及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等对于判断个人信用状况有用的信息。因此,个人信用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应该以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为中心,建立完善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提供更高端的信用产品;同时加强中介市场的发展和服务创新能力,将其他行业管理部门的信息纳入个人信用服务体系的建设中,从而推动个人信用服务体系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赵相东,相振宇.央行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身份验证方式探讨[J].征信,2014(5):29-30.
  [2]王海涛.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程序的问题研究——基于案例分析与法理研究[J].金融与经济,2011(8):68-72.
  作者简介:赵冬生(1968—),男,河南潢川人,副研究馆员,研究方向:图书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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