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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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土地被征收和占用,土地补偿安置工作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分析了农村征地补偿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为农村征地补偿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征收补偿;土地征收;农村土地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码]A
1 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 征地补偿范围狭窄
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些都是可以量化的直接经济损失,但实际上农民承担的损失远远超过这一点,如耽误工作引起的损失、经营损失、预期的土地收入等。这些间接损失不包括在补偿范围内。
1.2 补偿标准偏低
目前我国大部分具体实施的农村土地征收方案是根据土地的原有用途进行补偿,并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年产值明确了补偿和安置费标准。这种补偿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没有考虑到土地自身所具有的潜在价值,完全忽视土地潜在巨大价值,原土地使用者所获得的补偿只占到土地巨大价值的极小比例,长此以往,会导致贫穷进一步加剧,进而使社会出现更多不稳定因素。
1.3 补偿方式单一
从国内现有征地补偿办法来看,主要有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进步,劳动就业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正常情况下,地方政府很难承担农民安置的任务,直接给钱是比较妥善的方法。然而,单纯依靠货币补偿来维持农民未来生活,这种解决办法难以持续,时间久了农民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他们未来的生活也令人担忧。目前,我国的农民征地补偿方式仍存在诸多问题,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更加注重进一步完善农民征地补偿制度,并把它落到实处。
1.4 征地程序不规范
我国土地征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无论是集体还是单个农民都要根据有关条件无条件服务。这使得被征收土地的对象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没有话语权,即便其对征收方案有什么不同想法或异议也无法表达。通常来说,土地征收方案在制定过程中很少征询被征地农民有关意见,如果方案最终被确定,不管被征地者是否同意,方案都会被具体执行。在征地过程中,集体组织可以与政府部门就具体赔偿问题做商谈,但在现实中,一般主要是由农村里的个别核心人物作代表进行谈判。也就是说,在整个征地过程中,农民是无法参与到谈判过程中的,这样即使他们对现有土地征收补偿条款有不同意见,但是由于表达上诉的渠道不方便、不顺畅,他们很难去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造成其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更加脆弱。
1.5 公共利益界定模糊
我国许多法律中都明确规定“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土地”。在征地过程中,当公共利益与其他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判断和权衡二者之间的关系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指标。然而,在我国公共利益定义模糊的形式下,一个常见的现象就是,地方政府部门经常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征收农民的土地。法律不能对这种社会关系做出明确的调整,征地双方必然会发生纠纷。由于宪法和法律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界定,政府的一切活动都可以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导致大量的非公共利益的用地也靠征收来解决。针对这种情况的发生,法律应尽可能明晰这些纠纷,明确界定公共利益,使公共利益真正实现“公共性”。
2 土地征收补偿的对策建议
2.1 结合实际情况扩大补偿范围
之所以为农民土地征收提供补偿,是为了降低因土地征收给他们带来的经济损失,这样也可以增强整个土地征收过程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补偿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对于农民基本权益的保障有着重要意义,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通过这些补偿为其未来生活提供必要支配。所以,为更好保障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其自身及家庭生活不受影响,土地补偿范围需要在原来直接损失赔偿的基础上增加对因土地失去所带来的间接损失赔偿,具体来说应涉及到征地补偿费、残地及邻地损失补偿等多项内容。随着补偿范围的不断扩大,在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不受侵害的同时也有助于缓解农民与当地政府部门间的紧张关系。扩大补偿范围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减少政府与失地农民之间的矛盾。
2.2 提高补偿标准
过低的补偿标准也是当前农地征地补偿中的一个问题。因此,在完善农村征地补偿制度的同时,还要注意提高补偿标准。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在制定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多个要素,首先要对当地农民基本生活标准有所了解,以免对失地农民的生活质量带来影响。同时,有必要对本地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供给情况及耕地规模等有基本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准确判定被征土地的市场价值。在补偿标准制定时,要综合考虑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及国家三者间的利益关系,通过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使三者利益实现均衡。
2.3 丰富土地征收补偿方式
丰富征地补偿方式可以进一步确保农民得到充分的安置。除了货币补偿安置外,政府还应该有农业安置、提供免费的职业技术培训或提供就业机会、企业补贴安置等。这不仅补充了纯货币补偿的缺点,而且可以改变进入城镇后,我国农民的生存技能较差的现状,妥善解决农民长期生存和发展的问题。
2.4 规范征地程序
一是在征地方案及相关政策制定过程中要鼓励农民积极参与进来,增强征地流程的公开公正性。二要进一步完善征地法律援助程序。在努力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同时,为因征地补偿所导致的纠纷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三是增强土地补偿程序的民主透明性。政府部门在制定征收方案及政策时应进行广泛调研,并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座谈,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相关协议,更好地满足不同层次的被征地农民的需要。最后,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到地价评估过程中,保证征收过程的科学合理性。第三方土地评价中介机构对于增强土地征收过程及结果的公开透明性发挥着积极作用。一方面,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对征地过程中所涉及到多方主体利益的综合评估,可以制定出最优的征地方案;另一方面,第三方评估机构还可以对征地过程中的政府行为形成一定的监督与制约,从而保证征地过程的公正性。
3 结语
在我国,集体土地的征收属于行政征收的范围,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本质上来讲,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是对其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剥夺,会对以集体土地为生产资料的农民生活带来一定影响。为此,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应将如何维护好农民基本利益放在重要位置,当他们面临需要帮助时,政府部门及其他组织、个体等应采取各種措施尽力帮助他们解决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只有如此,农民才不会因为土地被征收而成为受害者,而国家所制定的征收补偿政策价值才能得以发挥,进而鼓励更多农民参与到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设中,促进全社会的蓬勃发展,让土地发挥作用,最终造福于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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