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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地租理论视角下保障农民利益的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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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从马克思地租理论视角出发,对我国保障农民利益的政策进行审视和思考,认为当前应从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快构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农民科学化生产、为失地农民提供可持续发展机会等措施入手,切实保障农民利益。
  关键词:马克思地租理论;农民利益;“三权分置”
  文章编号:1004-7026(2019)14-0027-03         中国图书分类号:D912         文献标志码:A
  1  研究背景
   “三农”问题关系国计民生,“三农”问题绕不开土地问题,而土地问题的核心在土地产权。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推动农地“三权分置”改革。2018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并决定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三权分置”从法律层面得到确立。农村土地产权实行“三权分置”,是实现农业现代化、解决新时代“三农”问题的必由之路和现实选择。在此新背景下,農民利益如何得到最大化保障是一项重要的课题。
   地租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内容,马克思从地租的产生条件和实质、级差地租、绝对地租等方面阐述了其对土地和地租的深刻见解,对当今的农民利益问题亦有启示价值。该理论是马克思对土地产权与利益问题的深刻洞见,对当今亦有启示价值。本文从马克思地租理论的视角出发,思考“三权分置”背景下保障农民利益的有效路径。
  2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及其启示意义
   地租理论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重要内容,马克思在研究以威廉·佩蒂、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为代表的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对地租的理解后,从批判和建构的维度,在《资本论》中创新性地提出了其基于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之上的地租理论,主要内容为以下几个方面。
  2.1  地租产生条件和实质
   对于地租的定义,亚当·斯密认为地租是地主借给农业家使用自然力的产物[1];李嘉图认为地租是为使用土地原有的和不可摧毁的土壤生产力而付给地主的部分土地产品[2]。马克思在此基础上重新对地租进行了更加全面的定义:“地租是为了取得使用自然力或者(通过使用劳动)占有单纯自然产品的权利而付给这些自然力或单纯自然产品的所有者的价格[3]”。换言之,地租是为了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利而付给土地所有者的价格。对于地租产生的条件,马克思认为主要是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存在。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认为不管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总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由以实现的经济形式[4]。土地本质上是一种稀缺的生产要素,正是因为存在土地所有权,存在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占有和垄断,资本家进行农业投资、农民进行农业耕种,就必须租用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方能实现,由此便产生了地租。对于地租的实质,马克思指出,“直接从工人身上榨取无酬劳动并把它固定在商品的资本家,是剩余价值的第一个占有者,但绝不是剩余价值的最后所有者。以后他还必须同在整个社会中执行其他职能的资本家,如土地所有者等,共同瓜分剩余价值[5]”。因此,地租是土地所有者让渡土地使用权给农业资本家而获取的超过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利润,即超额利润。这部分超额利润不是别的,本质上说正是土地所有者与农业资本家共同剥削农业工人的剩余价值得到的,因此地租的实质就是部分的剩余价值。
  2.2  级差地租、绝对地租的内在逻辑
   关于地租的具体种类,马克思着重探讨了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
   马克思认为级差地租表现为第一形态和第二形态,即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两种形态。级差地租Ⅰ是由土地的肥沃程度不同和土地的地理位置不同所形成的地租,是资本投入不同地块具有不同生产效率的结果。显然,土地因自然条件和地理条件不同,形成优、中、劣3种不同的等级差别。由于土地是稀缺的生产资料,如果只经营优等地、中等地,那么生产的农产品供给并不能满足需要,必须要投资劣等地,因此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必须由劣等地的生产条件决定。此时,投资于优、中等地的农业资本家便获得了平均利润之外的超额利润,这部分超额利润就构成了级差地租Ⅰ。
   李嘉图在研究级差地租时否认了劣等地产生级差地租,而马克思修正了这一错误观点,认为劣等地也产生级差地租,其根源正是由于马克思发现并提出了级差地租Ⅱ。所谓级差地租Ⅱ,是由于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追加投资的资本生产率不同而产生的级差地租。级差地租Ⅱ的产生是一种农业集约经营的结果,资本家不断投入资本,改良土壤条件、生产技术、生产工具和生产方式,从而使单块土地的产出不断增加,实现了这部分超额利润的产生。马克思不仅区分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还指出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他看来,级差地租Ⅰ是级差地租Ⅱ的前提和基础,且通过对级差地租进行审视,可以了解到两种类型的级差地租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来源于农业超额利润,即农业工人的超额剩余价值,并且两种类型的级差地租产生都源自对土地的资本主义经营权的垄断。
   关于绝对地租,马克思认为,其是指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不论租种何种土地都必须缴纳的地租。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指出,土地所有权本身已经产生地租,单纯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权,不会为土地所有者创造任何地租,但这种所有权使他有权不让别人使用他的土地,直到经济关系能使土地的利用给他提供一个余额。这表明,绝对地租的产生条件是存在土地所有者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除此之外,马克思同时还指出了绝对地租的实质和根源:“正如惟有资本的垄断使资本家能从工人身上榨取剩余劳动一样,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也使土地所有者能从资本家那里榨取那部分能够形成经常的超额利润的剩余劳动”。因此,绝对地租本质上同样是农业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    诚然,马克思地租理论是对资本主义条件下土地经济关系的研究,但其对当今仍有重要的启示价值。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首先,必须明晰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的存在是地租产生的条件。有了土地所有权,才有地租。因此,明晰了土地集体所有权为集体所有权中的一员,农民整体利益才能得到保障。同样,明晰了农户承包权,农民家庭利益才能得到保障。
   其次,必须根据土地质量确定流转价格。马克思认为土地质量不同,形成级差地租Ⅰ。因此,必须根据土地质量确定流转价格,不能对农民承包地作低价评估等不合理行为,这样才能不损害农民的利益。
   再次,必须运用科学方法使用土地。马克思认为级差地租Ⅱ的产生是一种农业集约经营的结果。因此,实行集约经营、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土地收益,使集体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3方获益,从而使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
  3  “三权分置”背景下保障农民利益的路径
   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是土地制度的一项重大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三权分置”背景下,农业市场化、规范化和集约化程度将大幅提升,但在实际运作中,需要时刻关注农民利益,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为当今保障农民利益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3.1  加强农村基層党组织建设
   党的领导是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保证,农村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则必然损害农民利益。因此,为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农民土地权利的正当实现,必须紧抓根源,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尤其要加强政治建设、思想建设和纪律建设,使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牢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立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是否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检验工作得失的试金石。严格执行基层党组织和集体组织领导干部的考核制度,进行多方位的权力约束,防止不作为、乱作为,形成风清气正的农村政治生态。
  3.2  加快构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土地流转时必须考虑农民的合理诉求,做到“把土地是否流转及以什么价格流转的决定权交给农民,真正让农民成为土地第二次改革的主体和改革的积极参与者、拥护者、受益者[6]”。当前,为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应尽快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首先,健全土地流转市场信息。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APP等互联网手段实时公开土地流转的价格变动情况,使承包农户在进行流转谈判时充分了解信息,避免陷入被欺诈的风险,失去应得的利益。
   其次,建立农村法律援助制度。集体组织聘请法律顾问,为农民提供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法律指导,以规范流转程序,促使流转双方签订完整的书面合同,从而产生法律效力,为农民争取最大的利益空间。
   再次,完善土地纠纷仲裁机构职能。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发生纠纷时,仲裁机构应及时介入,公正调解、仲裁,有力保障农民的利益。当仲裁无效时,再诉之法律解决。
  3.3  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农民科学化生产
   首先,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农民的农业技术指导,通过技术下乡、安排农业科研院所的专家培训授课或远程教学、开发互动式的农技APP等,不断提高农民农业生产的新技术水平,增加种植产量。
   其次,“三权分置”改革下,要放活经营权,鼓励有条件的农民承包经营权,实行集约化、规范化经营,在融资、税收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帮助农民取得稳步发展。
   再次,鼓励大学生回乡创业,并予以资金、政策上的扶持,培植农业示范基地。大学生带回的新项目、新技术、新理念将带动当地农民更新思想观念,走现代农业、新型农业、生态农业发展之路。
   最后,农业组织牵线搭桥,引导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合作生产,有利于农产品的销售和取得合理的价格回报,提高农民的生产收入。
  3.4  为失地农民提供可持续的发展机会
   在城镇化进程中,   无可避免地会发生征地情况,但土地是农民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对因征地而产生的失地农民,应给予多方面的补偿和帮助。正如有学者提出,建议大幅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补助,以便和现有的经济发展速度相匹配;同时要对集体土地所承载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进行补偿,如养老、医疗、教育等[7]。除此之外,加大对农民再就业和转业的支持力度,或可使农民留在本地乡村,继续为乡村振兴作贡献;或可通过安排专门化的创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并提供启动资金,让农民利用自身优势进行涉农方面的创业致富尝试;或可开展非农工种技能培训,让农民掌握一技之长,并对接联系企业,使之得到稳定的就业机会。总之,要让失地农民无后顾之忧的同时,获得可持续的发展机会。
  参考文献:
  [1]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333.
  [2]大卫·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43.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273-274,101.
  [4]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651.
  [6]刘凤霞,吕云峰.马克思地租理论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启示[J].农业经济,2019(3):95.
  [7]孟存鸽.农民公平分享征地增值收益的制度保障研究[J].理论导刊,2019(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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