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面临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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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义 艾桂艳
摘要:气候变化是全人类面临的严峻挑战,在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已经提升到国家战略。近年来,我国通过采取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增加碳汇等一系列行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其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对地方碳交易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梳理,通过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了具体解决建议。
关键词: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19)10-0-01
DOI:10.16647/j.cnki.cn15-1369/X.2019.10.122
Abstract:Climate change is a severe challenge for all mankind. In China, addressing climate change has been upgraded to national strategy.In recent years, China adopted a series of actions such as adjusting industrial structure, optimizing energy structure, and increasing carbon sinks, and has achieved positive results in addressing climate change, and some problems have been discovered.This paper sorts out some problems that have arisen since the launch of the local carbon trading pilot project, and proposes specific solutions through analysis of the causes of the problems.
Keywords:Addressing climate change;Problems;Suggestions
自2011年地方碳交易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国家发改委持续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取得积极进展,使我国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引领者。2018年11月,应对气候变化职能部门由国家发改委转隶到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是我国进一步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打通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实现协同减排的重要举措。
回顾过去,我国在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节能提高能效、控制非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增加碳汇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其中:2017年国内碳强度比2005年下降约46%,已超过2020年碳强度下降40%~45%的目标[1]。然而,在体制和制度建设上,有关工作进展相对缓慢,主要问题表现在:
1 缺少顶层法律法规支撑
近年来,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政策标准体系建设和政策制度支撑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先后出台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16项碳排放管理国家标准,涉及发电、钢铁、水泥等重点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然而,作为重中之重的顶层法规《应对气候变化法》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却迟迟未能发布,这无疑制约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推进的深度和速度。
2 碳排放交易体系亟待完善
2017年12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明确湖北省与上海市分别承担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的职责,然而,从启动碳排放交易体系至今我国仍未完成一笔交易,首要问题是作为碳市场运行核心的行业碳配额分配方案尚未出台;其次,作为全国碳市场建设运行基础的法律框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尚未颁布。目前来看,交易的外部条件已经具备,然而不解决体系的内在问题碳交易仍无法实施。
作为交易体系中另一个重要环节,经过两次历史年度核查工作的开展,部分重点行业的核算指南存在一些问题,同样需要在接下来的时间不断完善,以确保企业排放数据的准确。
3 核查机构管理有待规范
作为MRV体系中的重要一环,目前全国大概有核查机构400余家,这些机构既包括较大规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也存在中小微咨询公司,对核查指南及主管部门要求的执行情况不尽相同。特别是一些私营公司还存在既做碳核查,同时提供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咨询服务等情况,为碳市场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此外,碳核查从业人员能力水平参差不齐,管理上存在跨专业審核、不按计划审核等情况,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来制约。
除上述问题以外,通过已经开展的两个历史年度的核查工作来看,受核查企业普遍存在配合度较低的问题,具体表现在:(1)主观方面:因为担心增加企业负担不愿纳入碳交易而排斥碳核查;(2)客观层面:企业管理不到位,缺少记录、统计制度,导致数据缺失。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有效的管理机制、完善的法规制度、可靠的交易系统、真实的排放数据和扎实的能力建设。事实上,生态环境系统有非常强有力的监督体系和监督机制,气候变化司从发改委转到环境部后更好地统筹协调利用好这样的体系,对解决原有问题,推动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目标的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转隶后,除了加快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配额分配方案,生态环境部门还可以考虑从以下四个方面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3.1 加强核查监管,做到“双结合”与“三统一”
核查机构工作的规范性及从业人员的专业性是保障数据准确的基础。首先,要加快制定机构与人员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核查机构考评与进入退出机制,将考评结果与退出机制结合,淘汰失信、失职及能力水平不足的机构与从业人员;其次,要加强对机构核查过程的监管,确保核查计划与现场实际的人员、时间、地点“三统一”。 3.2 从顶层设计入手,完善MRV核查体系建设
首先,要将气候变化工作与碳市场建设工作纳入各市环保考核指标,根据各省市实际行业发展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与碳配额分配方案,在配额分配中考虑民生设施、环保督查等相关影响因素;第二,在做好重点企业碳市场建设宣传培训的同时,可以考虑运用行政、财税、补贴等手段鼓励纳入交易企业完善监测设备、监测计划、能源管理制度等体系建设。
3.3 加强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的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
一方面要鼓励各地市、行业协会和国有企业主动发挥作用、积极配合参与碳市场建设;另一方面,加大对地方核查、碳资产管理公司的培育,利用各自专业优势广泛开展能力建设,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顺利运行提供人才保障和技术支撑;最后,考虑到转隶过程主要是省级部门的人员调整,市、区层级生态环境局的具体工作人员对该项工作还很陌生,因此,还应注重加强该层面环保主管人员的培训。
3.4 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应对气候变化和大气污染治理协同效应
应对气候变化和大气污染治理有很大的潜力进行协同增效。近年来,生态环境系统已经建立强有力的企业监管体系和数据上报机制,同时,碳核查工作的开展也为获取企业真实可靠的排放数据提供了通道,加强二者的统筹协同可以考虑以下方面:在企业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制度中融入碳核查关注数据;将碳核查数据整合到环保大数据库中,作为验证企业报送数据真实性的比对值,交叉验证;将大气治理财政补贴资金向纳入碳交易的重点企业及重点项目适当倾斜。
此外,应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同大气污染治理还可在监测观测、目标设定、制定政策行动方案、政策目标落实的监督检查机制等方面实现统筹融合、协同推进。
参考文献
[1]刘保国.生态社会主义对当代资本主义的批判[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2(03):12-15.
[2]解科珍.中國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体系的理论建构[J].鄱阳湖学刊,2018(06):28-34+125.
[3]肖欣欣.马克思恩格斯生态自然思想及其当代价值[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33(03):77-79.
收稿日期:2019-06-18
作者简介:孙义(1982-),男,汉族,硕士学历,研究方向为环境管理与应对气候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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