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打印相关主体版权侵权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喻玲 范娅
[摘要]3D打印技术产业链上不同主体的行为在版权法上面临着不同的侵权风险。CAD文件的创建方式会直接影响创建者侵权的可能性:通过扫描创建CAD文件构成侵权,尽管该文件经后续改进可能具有版权性;以已有的平面(2D)物为样本设计CAD文件是否构成侵权还存在争议。3D打印机制造商和销售者可能因对打印机的违法使用有过错需承担间接侵权责任,或因产品缺陷承担产品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对“通知与删除规则”的适用较为严格,因提供服务性质的不同可能有帮助侵权、教唆侵权的风险。3D打印店与传统复印店服务内容类似的,可以参考其规定;与传统复印店服务内容不类似的,可能因打印文件来源不合法及提供有偿打印需承担侵权责任。个人打印者的私人3D打印行为不能简单纳入合理使用范畴,因其打印目的不同、对著作权人或作品潜在市场与价值造成影响的不同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为促进作品的传播与利用,实现版权人与公共利益的共赢,3D打印市场主体可充分运用版权许可等商业运营策略。
[关 键 词]3D打印 版权许可 侵权责任
[基金项目]本文为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外观设计制度单独立法研究”(2010YBB061)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喻玲(1980-),湖南宁乡人,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范娅(1991-),云南玉溪人,湖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72(2019)05-0064-08
技术以非凡的速度发展,“小众技术大众化”的3D打印技术已经成为我国国家知识产权重点支持产业。围绕3D打印技术而形成的产业链上的相关主体包括CAD文件创建者,3D打印机制造商和銷售者、网络服务提供者、3D打印店、个人打印者(即拥有家庭3D打机的普通消费者),本文旨在分析这五类主体在3D打印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版权侵权风险和侵权认定规则,明晰我国版权法对3D打印技术发展的应对。
一、 CAD文件创建者的侵权认定
CAD文件是3D打印的核心,是创建于计算机桌面的包含3D物体设计的数字文件,相当于二维平面印刷中的“原稿”,是3D打印设备形成最终产品的依据,其本质上是技术图纸的数字版本,可视为版权法中的图形作品。其获得方式分为直接利用CAD程序创建和扫描创建两种类型,其中前者又可分为独立设计创建和根据平面作品创建两种类型。CAD文件创建者属于3D打印链中的上游参与者,可能会面临如复制、改编、发行或者展览版权作品的直接侵权责任。
(一) 原创CAD文件
在CAD程序中从无到有独立创建CAD文件,类似于设计师在空白画板上进行绘画创作,通常具备一定高度的智力创造水准,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特征。该情形下所创建的CAD文件兼具图形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作品的特点,受版权法保护。
(二) 以已有的平面(2D)物为样本设计CAD文件
若CAD文件的创建者以已有的平面物为样本设计CAD文件,创建者也是该图形作品/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即使该平面物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CAD文件不是对已有的2D作品的复制,不会构成侵权。对2D作品的复制发生在3D打印的下一步。
而打印者将CAD文件结合相关材料通过3D打印机制作出3D制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对原来2D作品的复制,值得推敲。支持构成复制的主要理由在于作品的3D打印件保留了2D作品的主要特征,没有体现出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而另一方面,反对的理由主要在于2D作品只是给了3D版本灵感,真正要实现从2D到3D的变化需要加入想象力和相应的创作。这与我们以往讨论的根据设计图完成建筑作品并不相同。
(三) 通过扫描创建CAD文件
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并不延伸至“额头上的汗水”。创建者利用3D扫描仪对既存目标物体(比如玩具)扫描获取CAD文件,并无任何实质性的创造性劳动,其实质是对目标产品的机械复制行为。我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十三条第(一)项中将复制权定义为“以印刷、复印、录制、翻拍以及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权利。”通过扫描获取CAD文件应属于这里所称的数字化复制行为。美国第十巡回法庭在Meshwerks Inc. v. Toyota Motor Sales USA, Inc.案中也主张当事人所创建的汽车底盘的精确数字复制件因缺乏足够的独创性而不能获得版权保护。因此,未经权利人许可又无法律规定的免责理由,对版权作品(如雕塑作品)的如实扫描系侵犯复制权的行为。当然,通过扫描获取的CAD文件可能因为创建者对其进行的后续改进而具有可版权性。
既未经权利人许可,亦无法律规定的免责理由,在如实扫描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获取CAD文件后,对文件实施的后续改进、通过电脑公开展示、在文件分享网站或在社交媒体账户上发布等行为潜藏着侵犯被扫描作品权利人复制权、改编权、公开展览权等相关权利的风险。对于该类非法扫描创建的CAD文件,即使经后续改进构成了新作品,也不能对其予以全面保护,实践中可对其创建者主动行使相关权利予以限制,只有在被第三方侵权时才能被动行使权利即要求第三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对目标产品进行“反向工程”获取CAD文件的情形,在3D打印中“反向工程主要是指在产品设计者将实物产品投放到市场以后,竞争对手通过3D扫描和数据分析等手段进行破解和仿制,转化为CAD或STL文件并据此进行再生产”。只有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他人产品进行“反向工程”的,才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侵犯其他知识产权的风险。此外,实践中创建者还可能因上传有缺陷的CAD文件或对他人的文件进行有缺陷的修改而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 3D打印机制造商和销售者的侵权认定 现有讨论中对3D打印机制造商和销售者的讨论较少。美国最高法院在Sony案中确立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原则无疑是3D打印机制造商免责的一个绝佳抗辩点。虽然打印链上的参与者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但3D打印机属于实质性非侵权使用,属于不受版权法保护的实用功能范畴,实践中大量设计师群体免费分享其设计并授权修改和进行产品打印。
2001年,美国第九巡回法庭审理Napster案后。法院在裁判中避免对“实质性非侵权标准”进行陈述,而是将案件的焦点转向个案考量。2005年,美国最高法院在MGM Studios,Inc.v.Grokster,Ltd.案中认为,一旦有证据证明被告有意诱导用户实施侵权行为,那么Sony案所确立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将不再适用,只有不存在诱导行为的情况下,才可适用Sony案标准进行裁判。因此,明智的版权人轻易不会把3D打印机制造商和销售者作为问责对象。
需要特别指出,3D打印机制造商和销售者可能因疏于监管或者未能制止打印设备的违法性使用而需承担间接侵权责任。若由于打印机的缺陷导致产品的错误打印且造成了损害结果,则还可能诱发产品责任问题。因此,3D打印机制造商和销售者在保证打印机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出于规避风险的考量,应在其经营活动中避免宣传产品或服务的侵权性用途或功能,且着重宣传其各种可使用的非侵权用途。此外还可借鉴澳大利亚专业3D打印机供应商OMUS的商业运营模式,与大品牌联合达成共赢。
三、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侵权认定
互联网已经成为重要的通信和商业贸易媒介,能够为各方提供在线分享交易平台,3D打印所需CAD文件也因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传播得更广泛且更易获取。代表性的网站例如Shapeways.com和Thingiverse.com,前者类似于线下3D打印工厂的线上店,提供CAD文件设计、打印、邮寄全方位服务,在网站页面可直接进行设计交易,根据客户需求设计CAD文件,打印出成品提供给用户,构成版权直接侵权的可能性相对较高。后者不制造产品,而是为用户上传下载CAD文件提供了一个免费的在线交易平台。用户可在该平台上传原始设计,也可修改他人的设计。尽管网站的行为不会构成直接侵权,但可能因提供前述服务而需承担版权帮助侵权的责任。
(一) 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第三方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的类型主要有帮助侵权和教唆侵权:(1)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对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知情的且其对侵权行为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应当承担帮助责任;(2)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构成教唆侵权行为。
若Thingiverse能举证证明其对侵权人所实施的具体侵权行为并不知情,且其未曾鼓励用户上传侵权设计至网站,则将是其强有力的抗辩理由。但该网站的艺术网页充满了版权作品的设计模型,用户可直接获取星球大战的Darth Vader、猩球崛起的Caesar、梦工厂的功夫熊猫、蝙蝠侠以及其他的页面上所加载的版权作品的模型。要证明该网站对这些热门作品的可能侵权不知情,很有难度。
除了我国法律中适用的帮助侵权和教唆侵权,美国还确立了替代侵权责任。美国第二上诉法院在“Shapiro”案中对版权替代责任的判定要件包括:(1)获利要件,即责任人必须从著作权侵权中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2)控制要件,即责任人有权利且有能力对直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实施监管。对于既可从侵权行为中获取直接经济利益又可对侵权行为实施监控的一方,无论侵权行为是否发生都将被视为负有替代责任。一方即使对侵权行为具体不知情也负有间接责任。如果Shapiro案的判定标准适用于Thingiverse,那么法院必须评估Thingiverse是否从允许用户在其网站上发布侵权设计中获取了直接经济利益,以及对于上传的内容Thingiverse是否有能力进行监管。根据Thingiverse运转的商业模式——收入分成协议(网站允许用户售卖CAD文件,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销售额),前者无疑是可证明的。Thingiverse从用户上传的设计中获取了直接经济利益,因为新增的内容吸引了大批用户访问网站,直接导致了广告收入的提升。但要求ISP对用户上传的设计施行大量监控则是难以实现的。
(二) 通知与移除规则
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23条规定,若网络服务提供者满足法定的条件且符合“通知与删除规则”,则其对于网络用户使用其服务所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免责。3D打印领域的Thingiverse、Shapeways两大平台曾先后因收到侵权告知函而下架相应产品。例如Ulrich Schwanitz创建了Penrose triangle的一个可供打印的数字版本,被告对其成功进行了打印并将CAD文件上传至Thingiverse。Schwanitz发出警告函称文件侵权要求网站进行删除。尽管Schwanitz随后公开了其设计,网站还是在第一时间对涉案文件作出了移除处理。Shapeways网站2015年因售卖Katy Perry在其表演中用到的the Left Shark而收到侵权警告函。
与文字和音乐等作品不同的是,随着3D打印技术的不断发展,3D打印物的类别会不断扩展,且大部分以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相结合的形式呈现,而实用功能并不属于版权法的保护范围。无论权利人抑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权告知函和回函中都难以就该类CAD文件是否涉及侵权进行初步证明。这无疑给“通知与删除规则”的适用架设了很大的障碍。我国法院曾判决具有艺术造型的玩具小熊游乐行李车、香水瓶、儿童坐便器、浴盆等受版权保护。若《著作权法》将实用艺术作品明确列为保护客体,将使“通知与移除规则”在实践中更具有实操性。
实践中,“通知与删除规则”的适用较为严格,并非所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都能享有避风港原则的保护,例如美国地方法院在Gardner v. CafePress一案中明确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CafePress不可適用“通知与移除规则”,原因在于其积极地参与了网站相关产品的定价与制造,且对网站上的图像有审查权、可自主修改设计并选择发往Amazon和Ebay的产品,对侵权行为有权利和能力控制,并非中立的服务者。 即便能够适用“通知与移除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可能不完全免责。在其对网站上所传播的文件侵权已有明确认知的情况下,如擅自将具有广泛知名度的作品的CAD文件直接提供给用户,就无法再运用“通知与删除规则”免责。此外,若故意诱导客户使用网络搜索技术获取作品的CAD文件,其诱导行为也很难免责。网站应在入驻协议中明确设置禁止类(如“不能上传有版权争议的CAD文件”等类似的)服务条款。
(三) 版权许可
回顾P2P网站与音乐影视产业之间猫捉老鼠的游戏可知,关闭几个大的P2P网站对全局的影响是极其有限的,起到的更多的是杀鸡儆猴的作用。双方对峙多年,各种地下的音乐影视分享平台依然屡禁不止,音乐和影视产业也终于另辟捷径,放弃了直接针对终端用户的大规模的强制措施,转而通过增加订阅使用、降低下载成本及多样化的授权分销渠道来吸引消费者,避免与未经授权的作品的分销商竞争,使其作品得到更广泛的有效利用。3D打印领域的设计版权人可能有合法的理由对抗侵权者,但执行成本高昂且成效如何尚未可知。而YouTube案的和解亦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为广大用户提供“分享”平台的网络服务平台并不能一如既往地独享互联网经济的大蛋糕,而至少需要与版权人等内容产业重新划分利益。
3D打印产业链的源头为CAD文件,传播中介为网络平台,终端为3D打印机。有学者主张,可通过对产业链上的每一阶段都采用技术措施包裹,控制作品传播,限制被许可人的对象范围和使用范围,规避他人未经许可的复制,从而达到大大减少著作权纠纷的目的。技术措施固然是权利人维护权益的有效手段,但是有效利用版权许可策略来发展和管控3D打印市场,促进作品的传播与利用,实现权利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共赢才能实现长远发展。消费者希望收到货真价实的产品,符合生产规格且附有保修单;产品设计师和维修服务行业重视授权使用,技术援助及获准进行复制、改编和发行。美国时装设计师Asher Levine同3D打印机生产商Makerbot合作,设计出可打印墨镜,模型文件可以Thingiverse平台免费下载,这些3D打印墨镜在2012年纽约时装周引起轰动,成为双赢典范。玩具公司Hasbro已经与3D Systems达成合作,同意将其受版权保护的玩具设计如Mr. Potato Head、Tonkatrucks and Transformers通过3D打印提供给消费者。同时,Hasbro也与Shapeways达成合作,这样一来,用户可以创建Hasbro玩具的私人定制版本。之后,再由Shapeways对所创建的对象进行3D打印并将成品打包送至用户手中。
四、 3D打印店的侵权认定
因为3D打印机相对高昂的价格和相关材料的专业性,3D打印体验馆成为消费者定制3D打印产品和体验3D打印服务的首选之地,其服务包括提供打印机器和材料,根据消费者自己带来的CAD文件完成产品打印,或者提供个性定制化的3D打印服务,如定制化的首饰、创意礼品等,也有的直接展示成品出售,甚至还有的与设计者合作完成特定项目。3D打印店像一个定制服务的工厂,其进行的打印与企业生产制造的行为并无区别。是应按照书籍的复印一般将其纳入版权法的规制范围,还是另设一套全新的规定对其加以规制,值得讨论。
在其为客户提供有偿打印服务的过程中,若服务内容系打印店直接以提供既定服务单的形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打印对象,而所选对象系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且其CAD文件不具有合法来源的,那么该打印服务无疑将侵犯相关权利人的复制权。打印店若未经许可即在其门店内陈列的计算机内存中下载和存储CAD文件、擅自提供给消费者随意修改打印的行为将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相关权利。
而如果3D打印店仅为客户提供设备和材料,由客户自己提供CAD文件的,则类似于传统的复印店,其版权侵权责任的规则也应比照传统复印店的规定。例如德国Kopierlaeden案中所确立的以“明知”或应知作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只有当3D打印店工作人员是在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因提供打印材料、进行实质性的打印制造、批量化生产以及运输而需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
但若相关打印作品CAD文件系由客户提供,则应分情况进行讨论。若打印店系受客户委托进行有偿打印的,那么打印店可能因提供打印材料、进行实质性的打印制造、批量化生产以及运输而需承担侵权责任;若打印店系免费提供打印服务,仅向客户收取成本费的,那么基于3D打印店均以营利为目的的特点,应就被打印作品的知名度、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等进行综合考量,以判断打印店是否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五、 个人打印者的侵权认定
3D打印技术使对著作权作品的大规模复制从虚拟网络世界扩张到现实世界。3D打印的工业化转为家庭化之后,市场主体将不再局限于商家之间,而是商家与个人或个人与个人之间。每个人都可成为打印文件的设计者,3D打印机的使用者,辅之以移动互联网高速传播,未经授权的3D复制在不远的将来很可能成为继P2P技术以来著作权保护的新难题。
拥有3D打印机的家庭,其成员打印了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打印者无疑实施了复制行为。这种复制行为是否能作为对著作权的限制,构成“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这种“个人使用”应该是出于个人或家庭使用的目的,而非营利性使用。一般而言,出于商业目的对版权作品实施的打印行为是否侵权较好界定,但对于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实施的打印版权作品的行为究竟属于对复制权的侵犯还是应视为合理使用的问题,则较难界定。3D打印技术的发展将著作权法中的“复制”与一般意义上的“制造”两个行为融为一体。因此,即使是出于个人或家庭使用的目的,个人打印的行为仍存在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可能,不能将个人打印者的私人3D打印行为简单纳入合理使用的范畴。如果个人使用家用3D打印机打印一定数量的复制品,而后在網上售卖,显然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对于侵权抑或合理使用的考量,关键是判断个人打印者将打印出来的产品用于商业性用途抑或非商业性用途、该私人复制行为是否对著作权人利益或者作品潜在市场与价值造成消极影响。 个人打印者实施的复制、上传或下载受版权保护的CAD文件的行为潜藏着侵犯权利人复制权的风险。被复制作品的来源也应是判断因素,下载并打印不具有合法来源的CAD文件以及打印、运输和贩卖违禁品、管制物品的个人打印者也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结语
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和原则构筑了规制3D打印技术相關版权侵权问题的框架,但围绕3D打印技术产业链上的相关主体在3D打印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版权侵权风险因其行为或所采取商业策略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版权保护机制的运行也与版权人针对不同侵权行为所采取的维权策略息息相关。为有效避免侵权风险,保障3D打印行业的良好发展,我国3D打印产业链上的各市场主体可有选择性的对欧美国家版权许可、商业运营策略进行借鉴,使3D打印市场活力迸发。
(责任编辑:肖舟)
Abstract Different market players in the 3D printing industry chain may face different copyright infringement risks. CAD file creators may directly infringe copyright by scanning files into digital ones. 3D printer manufacturers and sellers may be responsible for indirect copyright infringement due to illegal use of the printers or may be liable for defects of the products.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s are strongly restricted by the“notification and takedown” procedure and may be liable for 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 3D printing shops may be liable for tort for using illegal source files and for providing printing services against payment.3D printing individuals may assume th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liability because of their different printing purposes and the different influences on the copyright owners and the market value of their works.
Key words 3D printing; copyright licensing; infringement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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