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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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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基于经济发展形势下,为了确保科学有效维护好市场公平有效的竞争环境,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对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工作的创新研究,及时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做出优化调整,明确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提出反垄断法规制市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合理可操作性,充分保障知识产权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进一步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展开分析与探讨,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提供相关参考修改意见。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
  在经济全球化发展时代,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行使已经成为各国讨论阻碍社会经济有序发展现象的重要课题之一。知识产权滥用实质是指知识产权人产出合法权利界限范围,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的规定,出现各种滥用权利行为而导致损害了社会利益、集体利益以及他人利益,这样不仅会影响到整个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还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因此,通过制定颁布反垄断法去有效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变得尤为重要,有关立法部门要及时对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做出优化调整改变,确保能够发挥出其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价值作用。
  1.知识产权滥用及其规制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滥用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立法颁布内容中,英国专利法对于知识产权滥用的界定是倘若专利权人不积极主动去实施使用自身的专利权,并且始终不采取任何实施行为,那么就会被判定为对知识产权的滥用,会受到强制许可措施相关处置。与英国定义不同,美国后来对于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位专利权人有着各种行为均会涉及知识产权滥用,只要是发生的行为影响到了市场公平竞争,那么就会被判定为知识产权滥用。而在我国至今还未对知识产权滥用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在制定颁布的《民法通则》内容中对权利行使范围有着明确规定,立法人员认为知识产权滥用是属于权力滥用行为的一种,所以被纳入到《民法通则》法律体系内容中。无论哪种定义,只要违背了TRIPS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行为人阻碍了技术创新发展、损害集体利益、破坏自由贸易等,那么都将是对知识产权的滥用,需要受到相关法律措施的惩治。
  知识产权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滥用会严重危害到整个市场的良性竞争,阻碍到中小型企业建设和谐稳定的发展,因此需要国家合理制定颁发《反垄断法》去进行有效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内容分析来看,市场上的知识产权人具备了自由将知识产权销售给他人或者拒绝许可他人的法律权利。倘若不通过利用反垄断法去进行有效规制知识产权人的各种行为,那么将会导致部分知识产权人随意与合作对象达成垄断协议,破坏到市场更多人的利益,造成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现象的频繁发生,严重破坏了整个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不利于社会经济建设有序发展;2)促进科技创新稳定发展。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权利属性内容来看,如果不存在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合法规制,合法垄断权会导致部分知识产权人盲目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这样就会导致出现知识产权人相互达成垄断协议,不去对技术进行任何创新,只需要坐享其成,在最低成本下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如果不合理运用反垄断法去有效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将会造成对科学技术发明创新的严重阻碍,不利于我国科技创新的稳定持续发展;3)保护知识产权被许可人。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可以起到保护集体利益的作用,维护整个市场积极发展有序性和个体创新的和谐发展。倘若不存在反垄断法,那么将会导致一些知识产权权利人做出各种为了一己之私的行为,任意宰杀那些需要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从而实现赋予自身随意控制和制定改变市场游戏规则的权利。
  2.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2.1明确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的认定
  有关执法部门在判断市场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不能只是简单关注到其直接涉及的市场范围,而是要散发自身创新工作思维,从经营者的上下游市场展开深入研究分析工作,最终判定其是否存在者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就比如,英特尔电脑芯片在全球市场上具有核心主导地位,该公司通过利用自身优势将影响力扩大到视听市场,从而逼迫日本视听制造厂商签订不平等条款,并恶意抢占使用他人合法专利权,最终日本公正交易委会员明确判定英特尔公司的该行为是属于非法垄断行为,一定程度破坏了当地市场公平竞争,给予其相关的处罚措施。因此,我国有关部门在明确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的认定工作中,要合理借鉴国外的优秀处理经验与方法,在认定相关市场范围时可以适当降低具体标准。并在认定上扩大其影响范围,将其具有直接联系的上下游市场有效纳入到考察判定范围内容中。执法人员不仅要考察该知识产权主体所具有的实际市场份额,还必须要掌握了解到市场上下游经营者对其的依赖程度等,通过有效收集到大量市场相关数据信息资料,最终做出科学准确的判断。例如,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其有着非常丰富且经典的法律案例,我国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对美国大量案例展开分析,汲取他人优秀审理与执法工作经验,以此来科学明确我国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的认定。
  2.2完善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责任与救济
  从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来看,市场知识产权人在产生滥用行为后往往只需要承担相关民事和行政责任,处罚力度偏偏小,对于那些滥用知识产权获得巨大利益的行为人来说不足畏惧。与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相比较,美国反垄断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更加完善,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人能够产生更大的威慑。比如,美国制定颁布的谢尔曼法能够对市场公司的垄断行为最高处罚金额为1000万美元,个人35万美元。因此,为了提高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人的威慑作用,我国有关部门必须优化改善知识产权法律责任,适当增加相关惩罚措施内容。与此同时,有关部门还需积极完善知识产權滥用的救济行为内容,以此充分保障市场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当前颁布的《反垄断法》第50条只是简单规定了普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然而损害方往往要付出更多的索赔成本,从而会选择放弃民事诉讼。   2.3设立独立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执法部门
  在我国制定颁布的《反垄断法》内容中,有着明确规定市场反垄断法主管机构主要包括了两个机构部门,一个是反垄断执法机构,一个是反垄断委员会。其中前者负责对市场垄断行为的执法工作,后者负责指导与组织反垄断工作。与我国一样,美国也存在两个执行反托拉斯法的联邦行政机构,但是通过长期实践工作结果来看,他们也认为两个机构部门同时进行管理并不是最佳的选择,两个执法管理机构的存在将会容易造成管辖权重合局面的出现,与统一完善的独立执法机构相关相比较,势必会造成更高的执法管理成本和偏低的工作效率[4]。因此,针对我国反垄断执法工作现状与西方国家的执法工作经验来看,我们需要通过有效设立独立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执法部门,以此来达到更加科学有效的监控效果。倘若是由行业监管机关部门去行使职权,会容易受到行政级别影响导致其无法始终保持良好的独立性,而被分离出来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执法工作质量也会受到一定影响。针对于此,我国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积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优秀工作经验,通过合理设置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庭,促使能够有效解决目前这个较为重要的知识产权滥用法律问题,从而最大程度发挥出我国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作用,更加有效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建设和谐稳定的发展。
  3.结束语
  综上所述,要想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稳定持续的发展,维护好每个知识产权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須加强对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创新研究工作。相关部门要合理制定出独立完善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指南,科学明确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的认定,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责任与救济措施内容,有效设立统一完善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以此提高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法律效应。
  参考文献:
  [1]文斌.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J].法律研究,2016(02):84-85.
  [2]牛司云.反垄断法视野下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研究[J].商法经济法,2017(05):21-23.
  [3]臧卡.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6(07):121-123.
  [4]张雨林.《反垄断法》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以《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为视角[J].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8(03):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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