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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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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知识产权作为法律制度赋予的一种排他性权利,自产生之时便与垄断性密不可分,其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伴随着滥用的问题。尤其跨国公司因具有资金、高新技术产品等的绝对优势,如果通过搭售、拒绝许可、设置限制条款等手段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将严重危害正常的经济、法律秩序,触及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为此,厘清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阐释其成因,借鉴国外经验,通过完善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制度,给予其必要的规制,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公司;知识产权;反垄断法;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294;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9)07-0097-03
  Abstract: As an exclusive right endowed by the legal system,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re inseparable from monopoly when it comes into being. While 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obligee, it is accompanied by abuse. Especially because of the absolute advantages of capital and high-tech products,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abu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market dominance by means of tying, refusing permission and setting restriction clauses, which has seriously endangered the normal economic and legal order and touched upon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law.
  Keywords: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ti-monopoly Law; Legal Regulation
  近年来,在知识经济时代下,技术革新与进步的速度与日俱增,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各国法律保护的重点内容之一,其对于激励企业知识与技术的创新,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甚至是国家影响力具有重要的影响。知识产权的核心制度规定:“未经授权不得使用、未经付费不得商用”,该种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特质也很容易造成权利的滥用,排除和抑制竞争,引致垄断问题,而跨国公司因具有人才、技术、资源及设备等优势,在知识产权市场上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在垄断利益的驱使下很容易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形成垄断行为,该种行为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相背离,必然抑制知识技术的传播、创新和进步。为此,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还应注意规制形式多样的垄断行为,通过深挖滥用行为的本质、成因、明细其不利影响,并将其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之内,从而有效规避知识产权的异化问题。
  一、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界定
  知识产权作为“专有性”的权利,具有一定的排他性,而市场支配地位也指在市场上占有决对的主导地位,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通常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更容易滥用知识产权,但这并不绝对,美国1981年的《专利权利滥用修正法案》就曾否认了知识产权与市场支配地位等同性的说法,故而,应将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予以区别对待。
  (一)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界定
  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包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但不限于此,具体表现在如下几点。首先,在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增设限制、排除竞争的条款,该种滥用行为常发生在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其根本目的在于挤压竞争对手,削弱其核心知识竞争力,其最常采用的措施是彼此固定价格,彼此限制对方的产量,划定各自的市场范围,因双方存在竞争关系,在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会彼此许可,进行技术的交换,衍生出交叉许可、专利池等,此种行为虽不会绝对带来限制竞争的问题,而如若利用专利技术限制竞争,则可能引发联合的拒绝许可的问题,不利用知识技术的传播、扩散。
  其次,滥用专利技术标准,当今,知识技术已经成为引领企业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的核心内容,如果跨国公司为抢占技术竞争的制高点,强力推进技术专利化、标准化,由此,更多的专利技术将纳入技术标准,而这可能引致更多的拒绝许可、限制、排除竞争的滥用行为,一些企业为通过技术的专利化、垄断化,来获得高额的许可费用,形成行业的技术垄断、控制,但不分优劣、一味打包的技术标准争夺,很可能将其他企业束缚在技术标准中,限定了技术的扩散、交流和创新,并容易形成价格联盟,造成知识产权许可的价格畸高,形成技术标准、价格垄断的局面。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界定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指在市场上具有支配性地位的企业,在市场活动或贸易往来中,不当地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谋取非法利润,推行垄断行为,危害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市场供应竞争之需,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行为。该种滥用行为主要针对同行竞争者和交易相对人实施,在知识产权领域通常表现为强制一揽子买卖、搭售、限制竞争、价格垄断、拒绝许可、垄断性高价、过高定价等行为,多数是基于确保和加强其市场支配地位之目的,以滥用或不合理限制行為,打乱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形成垄断竞争的模式。且不同国家的竞争法中规定,若以获得最大效益、交易公平为法律保护的根本出发点,则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存在的减损经济效益、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行为,即认定为滥用行为。   而将其迁移知识产权的领域,则可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界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知识产权拥有者或使用者,不当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歧视定价、捆绑交易等行为。上述行为需要持续一定的时间,唯有如此才能彰显滥用行为的危害性,“昙花一现”的滥用行为无法对竞争之需带来真正危害;且相关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市场支配地位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存在极大的影响性,达到了较大的市场规模,结合世界反垄断行为的经验,其多秉承“抓大放小”的原则,通过对大规模的、跨国性的企业滥用行为的规制,可达到更大的警示效用。
  二、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成因
  (一)经济利益的驱使
  一些跨国企业作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利益的驱使是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知识产权的首要因素。拥有市场主导地位的跨国企业在技术研发之上具有绝对优势,依托于高超、熟练的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利用专利许可、转让等可获得高额的利润,并在知识产权的贸易保护中设定“高标准”,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获得法律的保护,当利益受损时,以知识产权调查、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在行业市场上的绝对优势。与此同时,其设定双重标准,针对竞争企业对自身的调查、诉讼,则采用“低标准”,通过法律适用范围、主体不适合、诉讼时效等进行抗辩,规避法律对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制。
  (二)法律制度的失衡性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性和失衡性也是造就知识产权滥用的关键要素,知识产权制度将知识产权设定为一种独占专有权,具有排他性或一定的垄断特质,如此,很容易滋生权利滥用问题,且现有法律制度过分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忽视了对滥用权利的规制,两者失衡。同时,一些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及公约,均是在发达国家的主导下制定和推行的,其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内容及范围,并细化了权利受损时的救济途径,但是对于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却规定甚少,而多数跨国公司均来自发达国家,其可充分利用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性,滥用知识产权。
  三、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策略
  (一)平衡知识产权法的内容
  滥用知识产权归属于知识产权的规制范围,因从该层法律制度上予以重点完善,现有知识产权的《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三个部门法中均为明确界定滥用知识产权的问题,仅《著作权》第4条中隐含地阐释了相关内容,为此,可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将命令禁止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则和内容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之中,可针对拒绝许可、搭售、垄断价格的滥用知识产权和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可以专章或专节的方式明列出来,明令禁止或以强制许可的形式允许他人使用,由此,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权力滥用的制度内容,用以更好规制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强化反垄断法及不当竞争法的实施
  开放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反垄断法》《反不当竞争法》的过度实施可能限制跨国公司在国外的战略布局和深入发展,但是两类法律在适用范围上更广,具有较强的普遍适用性,在规制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行为上具有独特的效用。故而,应强化该法的实施,首先针对两者的法律竞合性,明确哪些滥用行为适用何种法律,规定优先适用原则、情形和内容。同时,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虽然涉及了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的禁止规定,但是法律层次较低,适用范围及效率较差,影响了滥用行为规制的效果,为此,细化“列举+概括”的方式,以兜底性的方法设置禁止限制性条款、不正当竞争、歧视定价的条款,提升法律的操作性。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把双利剑,用好能够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驱动知识技术的创新和发展,而滥用则会阻碍技术革新,造成异化竞争,促成垄断行为的滋生。近年来,跨国公司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多形式、隐蔽性的方式滥用知识产权,并愈演愈烈。为有效规制该种滥用知识产权和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竞争和技术变革,需要深挖滥用行为的本质、找到根源,对症下药,全方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滥用行为的责任后果,以从法律视角进行有效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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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张彤彤 蓝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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