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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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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前网络主体的行为复杂多样,网络管理较为困难,网络环境亟需整治,尤其是网络言论中的网络暴力行为。网络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由于网络本身固有的特征导致网民的言论自由演变成网络暴力行为。因此,文章从公民言论自由的论述入手,分析阐述网络暴力的特征及其表现形式,针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公民言论自由 基本权利 网络言论自由 网络暴力
  引言: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行业日渐兴盛,但随之而来的网络暴力不断发生。近日国内外针对网络暴力的热点事件频繁发生,各大网络平台更是成为施展网络暴力的舞台。由此可见,我們不仅要关注公民言论自由这一宪法赋予的权利,更应该意识到当人们滥用宪法赋予的权利时导致的逆向危害问题——网络暴力。据此本文以公民言论自由为切入点,着重探讨网络暴力的问题,以期为将来我国解决网络暴力的问题提出有益的参考。
  一、公民言论自由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基本权利,但要保证被议人员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任何人不可以非法剥夺。但言论自由也有其限制,从限制的对象上看,主要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和非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即针对言论表达的方法或管道的限制。一言以蔽之,言论自由不可以超出法律限制的范围。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
  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公民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利用互联网信息传播方式,通过其创造的网络空间来表达自己对某种现象或事物的观点或看法,提出自己的建议或意见。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特征
  由上述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可知,网络言论自由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网络自由的第一个特征是隐匿性。在网络上,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匿名的方式实现,网络言论自由的隐匿性为各种各样的用户提供了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使用户们在各大网络平台上自由地发表言论。
  网络自由的第二个特征是开放性。一方面在互联网这个大平台上,任何公民都能发表自己的言论,且不受空间和时间的限制。任何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都能发表自己的言论以及看到他人发表的言论。一条消息在互联网上很有可能会掀起千层浪,如此前某明星公布恋情,导致微博瘫痪,点击量破亿。从另一方面来说,互联网将世界连成一个整体,不同国家的人可以看到其他国家的讯息,与其他国家的人相联络。
  网络自由的第三个特征是共享性。网络将世界连成一个整体,超越了时间空间和国籍语言的限制,如我们虽然生活在中国,但是随着微博的普及以及微博用户中外国人的注册数量不断增加,也使得我们获取国外信息的渠道更加广泛。与此同时,我们在QQ空间、微博上发表的动态也能让本国以及他国的公民知晓并获取,一条微博的点击量在一分钟内甚至可以成千上万。网络的开放性使信息传播的速度大大加快,也拓展了人们获取知识的渠道,增加了人们可以获取的信息量。
  二、网络暴力的概述
  (一)网络暴力的概念
  网络暴力,是指在网络上发表不良言论甚至对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扰所形成的暴力。从广义上讲,在网络虚拟平台上发表对他人具有伤害性、侮辱性的词汇、语句、文章等,都属于网络暴力的范畴。但由于网络不如现实生活一般容易控制和管理,一件事是否属于网络暴力还需仔细衡量。但是因为网络的隐匿性和开放性,才使得网络暴力不断增多,一些有害于人民、有害于社会、有害于国家的言论甚嚣尘上。
  (二)网络暴力的成因
  网络暴力的成因之一,是网络用户的匿名性。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深入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且网络的进入门槛极低几乎人人都可以上网并注册用户,这也使得不同阶层、不同素质的人都极易进入网络世界,所以网络上的冲突在所难免。一些激烈地冲突性质的言论会演化成“网络暴力”,网络暴力会对公民的心理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更有甚者会在现实生活中威胁公民的人身安全等。
  网络暴力的成因之二,是网络言论的随意性,也称言论情绪化。因为网络用户的匿名性,使不少人在网络上肆意发表自己的言论,更有甚者以用言语攻击他人为乐,这就在网络上形成了一股极为不好的风气,所以网络言论的随意性也是网络暴力形成的重要原因。
  三、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
  (一)“人肉搜索”的形式
  “人肉搜索”是指从网络上搜索公民个人信息并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大肆传播,有时还会对他人进行言语攻击甚至人身攻击,对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人身安全等造成威胁或实际侵权的恶性事件。在诸如人人网、博客、贴吧等平台,人肉搜索是一种常见的网络暴力方式。
  (二)微博征讨的形式
  微博是当今我国最重要的网络社交平台之一,微博的注册用户已经过亿,其中不乏影视明星等知名人士,但因为这些公众人物影响极大,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要被大众评论,稍有不慎就会招致骂名,受到群众的言语攻击。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时常会受到侵犯。“粉丝”这个团体人数多、素质参差不齐。只要公众人物一有风吹草动,粉丝们就会立刻关注,并且广大粉丝用户之中有为数不少的“键盘侠”根据自己的喜恶与情绪在网络上大肆传播不实信息,再加上部分网站追求点击量和经济效益,在“热点事件”上推波助澜,使事件愈演愈烈,事件当事人受到的关注和评论也越来越多。公众人物若有失误,十有八九会受到公众的口诛笔伐。在这股潮流的冲击下,公众极易受到蛊惑,颠倒是非黑白,进而对被议论者造成心理上或生理上的伤害。
  (三)造谣诽谤的形式
  造谣诽谤,是指公民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故意在网络平台上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污蔑他人的行为。部分公民在造谣诽谤的同时,未经他人允许,擅自披露他人的隐私,如个人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工作单位、银行卡号等,对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的生活造成重大干扰。因为网络用户的多元性,网民们在传播信息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带上个人的感情色彩,信息被加以改造之后传播,就渐渐失去了其真实性。   四、完善公民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针对网络暴力愈演愈烈的趋势,国家应从政府、平台、公民着手,用立法手段和司法手段遏制网络暴力的发展态势,营造清朗健康的网络空间。
  (一)完善相关网络言论立法
  全面依法治国是我国“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之一,法律是国家管理社会、约束公民的重要工具。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重视完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因为新事物不断涌现,需要立法保障的方面也越来越多,网络空间就是极为重要的一方面。我国为互联网制定的法律法规并不算少,但并不能从根本上完全消除网络暴力。所以,国家要进一步加强网络立法,注重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既要保证公民的言论自由,又要防止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利受到侵犯。
  (二)加强平台管理
  我国当前网络平台众多,注册用户也早已过亿,这在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对互联网管理造成一定程度的困难。且非法营业的网络平台数量较多,其注册用户的数目也不少。除少部分规模大、声望高的网络平台管理得较为严格之外,其他小平台盲目追求商业利益和经济效益,罔顾法律法规的约束和政府的监管,散播不良信息、助长网络暴力、博取人们眼球、哗众取宠。政府在加强立法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管理,划清责任范围,明确责任界限,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清理不合规章制度的网络平台。政府不仅要加强外部监管,还要帮助平台管理者强化责任意识,树立法律观念,让网络运营者从心底尊重、遵守法律。
  (三)增强公民个人素质及法律意识
  公民是网络活动的主要参加者,完善公民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除了从完善立法、加强平台监管外,增强公民的个人素质和法律意识也是一个重要途径。加强对公民的思想道德教育和科学文化素质的培养、提高我国公民的整体素质,从根本上清除网络上的不良风气,让公民懂得要有限度地、不偏激地发表适当的言论,要尊重他人的名誉和隐私,履行自己作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责任,自觉遵守、维护法律,不做违法违反道德的事。只要公民整体素养提高、法律意识增强,网络上的言语冲突就会减少,也就会更加容易地对网络平台进行监督和管理。
  结论:网络是把双刃剑,既能丰富人们生活、让人们的生活丰富多彩,也会在不经意间对人们的生活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的积极作用、限制网络的负面影响,营造健康文明、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国家必须从立法、司法等方面采取必要措施,规范公民的言论及行为,使言论自由这项基本人权不受污染破坏。让网络成为公民可以放心交流的平台,让文明成为网络的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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