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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破产申请权的确认基础与保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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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劳动者是破产债权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劳动报酬权的破产程序保护不仅关系到劳动者在企业破产时是否具有“发言权”,而且关系到法律在处理企业破产时能否权衡好各方利益。破产申请是开启破产程序的前提条件,劳动者作为破产债权人理应享有提起破产申请的权利。对于劳动者破产申请权的确认既有理论依据的支撑,又有利弊权衡的考量,更有可行性制度分析,充分说明了确认劳动者破产申请权既是一种理论正名,又是一种实践需要,应该得到学界和司法部门的充分认可。
  【关键词】劳动者  劳动报酬权  破产申请权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9.23.020
  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的起始程序,它关系到债权人能否实现债权以及债权的实现程度。作为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劳动者是否应当具有破产申请权,其破产申请权应当通过怎样的程序得以实现,对于这些问题很少有学者加以探讨,然而该问题直接关系到破产企业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应当予以分析和解答,即便经过研究发现劳动者破产申请权的赋予是不可行的,那么在整个分析过程中显露出来的问题也会对破产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确认劳动者破产申请权的理论基础分析
  纵观劳动者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的角色、定位与作用,确认劳动者破产申请权,赋予其启动破产程序的权利是具有理论基础的。从劳动者与破产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制度设计、法律规范的解释适用、法的逻辑性角度都能够为劳动者破产申请权的确认提供理论依据。
  从劳动者与破产企业的法律关系角度分析。在企业经营期内,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安于企业提供的工作现状,其目的是一方面希望通过自己的劳动价值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希望保障自己的工作和收入以维持正常的生活需求。但当企业出现破产事由时,劳动者将因非己之过错失去工作和生活来源,而且他们已经付出的劳动没有得到对等的报酬,此时的劳动者已不再是单纯的被雇佣者,他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其主要的债权内容就是劳动报酬的获得。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判断有无破产申请人资格的标准有两个:一是破产法律关系当事人,如债权人、债务人或者是与破产有关的人;二是有特定权力的职能部门,如法院、检察院或者其他政府机构以及法律委托的机构,如证交所。[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主体有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因此,从劳动者的实际债权人身份角度分析破产法应当承认劳动者的破产申请权。
  从法律制度设计的角度分析。一项权利受到侵害而又没有配套的权利予以救济,那么权利的设置就失去了保障。所以如果承认劳动者的债权人地位,也承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在企业破产时会受到严重的侵害,就应该根据法律的逻辑赋予劳动者以相应的救济权。有学者认为劳动报酬请求权的规定正是法律赋予劳动者解决这一权利侵害的救济权,但仅此一项救济权是不够的。在企业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时,劳动者可以直接通过劳动报酬请求权对企业所欠报酬进行追讨。然而当企业濒于破产时,劳动者的勞动报酬请求权就权利的行使顺序而言却成为了“第二权利”。破产程序有自己独特的非诉讼程序构造,它不同于一般的诉讼程序,该程序的启动必须依靠申请人的申请,至于对实体权利的请求则是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后进行的。劳动者如果不享有破产申请权,就没有权利启动破产程序,那么较之其他破产债权人就存在着权利上的缺失,而且也丧失了进入破产程序的主动性。因此,无论是从破产债权人的平等保护角度,还是从对劳动者特殊保护的角度,在理论上都应该承认劳动者的破产申请权。
  从现有法律规范的解释适用角度分析。《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该款规定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而且对于债权人的身份没有进行任何的限制。各国的规定也都与此类似,俄罗斯法律规定债务人、破产债权人、被授权机关享有提请仲裁法院确认破产的权利;法国法律规定债务人、债权人、法庭或检察官可以申请破产立案;日本法律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程序的开始。可见,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债权人为破产申请人,而且没有将劳动者排除在外。因而,可以理解为在企业出现破产事由时,只要是企业的债权人就有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的权利(即破产申请权)。由此可以判断,作为企业债权人的劳动者当然享有破产申请权。对此,德国不但规定了对开始破产程序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并且证明其债权和破产程序开始原因为可信的债权人,准许提出申请,而且还明确规定了雇员作为债权人可以提起破产申请。[2]可见,承认劳动者的破产申请权是对法律的合理解释与适用。
  从法的逻辑性角度分析。《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从多个角度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进行了规定,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破产法不仅规定了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护,而且在许多方面还给予其超出一般债权的强化保护。然而就劳动者破产申请权而言,《企业破产法》虽然没有明确禁止劳动者的这一权利,但却也没有设计相关的制度规定,导致实践中根本无法实行这一制度。在破产申请环节上,劳动者的报酬权不仅没有得到强化的保护,反而与其他债权相比存在保护上的缺失,这与《企业破产法》平等清偿债权的理念相违背。因此,《企业破产法》应当赋予劳动者与其他破产债权人相同的破产申请权,使破产法的制度设计在逻辑上达到完整统一。
  确认劳动者破产申请权的合理性分析
  由于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内外部双重关系(内部的雇佣关系和外部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企业破产法》如果确认了劳动者的破产申请权,将会对企业产生巨大影响。   劳动者行使破产申请权的审慎性分析。有些学者认为这种影响对企业的稳定发展极其不利,他们指出劳动者只是决策的执行者,对于企业的宏观规划和布局不可能完全理解,甚至会对企业出现的某些小问题作放大性的反应。如果劳动者因害怕自己的相关权益得不到实现而频繁地提出破产申请,那么企业就无法正常的经营,更谈不上持续稳定的发展。这种看法过于片面,当然这种情况有其发生的可能,但从劳动者的心理状态出发进行考虑就会得出结论——上述情况发生的概率很低,并不会成为普遍现象。劳动者作为企业的一员,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企业支付的劳动报酬,如果企业破产则意味着劳动者将处于失业状态,失去了持续稳定的经济收入,也就是说劳动者提出破产申请的代价是一段时期的失业和无确定性的再就业。因此,从心理上讲劳动者是不希望企业破产的,所以在提出企业破产申请时劳动者一定会进行多方面的考量,而不会草率作出决定。
  劳动者行使破产申请权的积极性分析。赋予劳动者破产申请权对企业可以产生许多积极的影响。第一,劳动者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参与者对企业的运营情况有着更加直观深入的了解,劳动者可以在第一时间就企业的破产危机作出反应。第二,劳动者享有破产申请权可以督促企业经营者谨慎尽责地经营,因此,企业必须尽量保持良好的运转情况。第三,确认劳动者的破产申请权还可以促进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劳动者判断企业是否正常运营的主要标准就是企业能否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当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迟延支付或无法支付时他们就会考虑企业是不是遇到了经营上的问题。如果法律将申请企业破产的权利赋予劳动者,就会给企业以一定的威慑力,这样企业在考虑债务的清偿时就不会因为只考虑外部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牺牲劳动者的报酬权。
  确认劳动者破产申请权的可行性分析
  劳动者破产申请权的确认并不是凭空设想出来的,而是有多方面依据加以支持的。然而“应当”确认和“能否”确认又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应当”确认的依据在于法律关系调整的需要和法律逻辑完整性的需要;“能否”确认则要对相关制度的设计进行可行性分析,不是所有被证明应当存在的制度都会得到立法的确证,需要考察其是否适应现有的社会条件以及相应的制度结构。
  劳动者破产申请权的行使主体分析。劳动者破产申请权的行使主体,顾名思义应当是劳动者。但如果赋予劳动者个体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的权利则会引发许多问题:一是增加法院工作量,降低工作效率。二是使企业在应对破产申请上花费大量的精力,影响正常经营。三是劳动者的单个申请不足以使法院作出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因而,法律规定劳动者个体行使破产申请权的制度设计是行不通的,应该将劳动者的破产申请权集中起来,由劳动者代表统一代为行使,劳动者代表是逻辑上行使劳动者破产申请权的最合理主体。一方面劳动者代表作为劳动者中的一员是劳动报酬权的直接受益者,也是破产企业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他的申请人地位毋庸置疑;另一方面劳动者代表作为利害关系人能够尽职尽责地代表劳动者行使破产申请权。
  虽然劳动者破产申请权可以由劳动者代表行使,但鉴于劳动者经济实力、专业知识、调查能力等的欠缺,应该规定相关的组织或机构对其破产申请进行协助。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理应肩负起社会团体所应具备的“实现纵向沟通和横向协调,达致社会利益的整合”的法治实践功能;[3]工会是站在劳动者的立场思考问题,工会不同于劳动者个体,它会从整体和全局考虑问题,工会在作出某些决定和采取某种行动前会权衡各方利益,工会比劳动者更具有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优势,而且工会是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桥梁,能够与企业进行平等的对话。因此,工会应该是协助劳动者行使企业破产申请权的适当主体。
  法律还可以规定由专门的机构协助劳动者进行企业破产的申请,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几点好处。第一,可以保障行使权利时的独立性,专门机构经济上的完全独立可以保障其协助劳动者进行破产申请时的中立性。第二,作为法定的专门机构,其权利受法律保护,义务和责任受法律约束。第三,设定专门机构可以使劳动者在申请企业破产时获得更专业和更有效的帮助。第四,法律若设置专门的机构协助劳动者进行企业破产的申请,可以加强劳动者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该机构可以是单独为协助劳动者行使企业破产申请权而设立的,也可以由劳动者权益保障部门或其某一部门行使相关职权,总之其需要明确的授权并让企业与劳动者知悉。我国香港地区就规定了当企业濒于破产无力偿债时,雇员可以向法律援助署寻求帮助,要求法律援助署协助其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对雇主发出清盘或破产令,[4]这种制度设计值得借鉴。
  劳动者破产申请权的行使条件分析。由上述分析可知,勞动者可以通过行使破产申请权实现劳动报酬,并且可以选择由工会协助或由专门机构协助。但需要强调的是上述两个协助主体都不是企业破产申请权的直接利害关系主体,而只是协助劳动者行使权利而已,其破产协助应当以收到劳动者的协助申请为前提。工会和专门机构都没有主动提出企业破产申请的权利。首先,它们不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不具有提起企业破产的资格。工会虽然是劳动者的组织,但它毕竟是与劳动者不同的独立组织体,它可以应劳动者的要求协助行使某项权利,但却不能为劳动者作相关的决定。这就如同消费者协会只能应某个消费者的申请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却不能为其作出是否维护该权益的决定,这是最基本的逻辑关系。其次,《企业破产法》对于企业破产只设立了债权人、债务人申请制度,未设立特定权力职能部门依职权申请的制度。有些国家规定法院、检察院或者其他政府机构以及法律委托的机构具有破产申请人资格,但这与整个国家的立法理念、立法技术、机构体系、职能划分以及机构发展水平等多方面有关。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并不适宜设置类似的制度。即便是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将这一制度纳入到我国破产法体系之中,工会也决不在此列,因为它只是自愿的群众组织而非权力职能部门。
  确认劳动者的破产申请权虽然是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强化措施之一,但它毕竟是新生且不成熟的制度,因此,不能急于求成,要设计过渡性的制度链接。上文中曾提到,不建议采用劳动者直接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的原因之一在于其会给法院的工作造成极大的压力,因而,我们选择由劳动者代表代为行使申请权,由工会或专门机构协助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但这样的设计同样会给工会或专门机构造成很大的负担,它们会面临与法院同样的问题,对此,无论是劳动者代表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还是向工会或专门机构提出协助申请都应该有一定的限制条件。例如,规定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劳动者提出申请或申请偿还的劳动报酬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才能向法院、工会或专门机构提出申请。这样的确会使劳动者破产申请权的行使受到限制,但它毕竟赋予了劳动者实现劳动报酬权的救济方法,这是协调劳动者权益与相关组织和机构存在实际困难的过渡性措施,其中产生的问题将会在制度的不断成熟和完善中得到解决。   注釋
  [1]付翠英:《破产法比较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53页。
  [2]李飞:《当代外国破产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第7页。
  [3]庞正:《社会团体法治功能的一般理论分析》,邓正来:《法律与中国——法学理论前沿论坛》第4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27页。
  [4]魏蜀明:《香港欠薪保障制度》,《企业改革与管理》,2007年第11期,第65页。
  责 编/肖晗题
  The Confirmation Foundation and Protection Path of Workers' Bankruptcy Application Right
  Li Nan
  Abstract: The workers are an important creditor in bankruptcy cases, the protection of their labor compensation right in the bankruptcy proceedings is not only related to whether the workers have a "right to speak" when the enterprise goes bankrupt, but also related to whether the law can balance the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concerned when dealing with corporate bankruptcy. Bankruptcy application is a prerequisite for the opening of bankruptcy proceedings, and the workers as the bankruptcy creditor should have the right to file a bankruptcy application. The confirmation of the workers’ right to apply for bankruptcy not only has the support of theoretical basis, but also practically consider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Further, it has gone through the feasibility system analysis, which fully explains that the confirmation of the workers' right to apply for bankruptcy is not only a theoretical justification, but also a practical need, so it should be fully recognized by the academic circles and the judicial departments.
  Keywords: workers, labor remuneration, right of bankruptcy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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