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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司法存证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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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文章针对电子数据证据存证的完整性、待证性、真实性等问题,剖析了我国电子数据司法存证中存在原始载体无法核实、数据容易被篡改、审查需要专业性等现状,为推动我国区块链司法存证体系的构建,从诉讼证据的收集、储存、传输的方式上,阐述了区块链存证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研究了司法存证与区块链技术相结合,优化了当前电子数据存证体系,促进了我国司法在电子数据存证上的进步。
  關键词:电子数据;区块链;司法存证;构建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Aiming at the completeness, testability and authenticity of electronic data evidence deposit,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electronic data judicial deposit in China, such as the original carrier can not be verified, the data can be easily tampered with, and the need for professionalism in examination.promotes construction of judicial evidence perpetuation system based on blockchain technologies in China, explains feasibility and  necessity of evidence perpetuation based on the blockchain technologies,  studies combination of judicial evidence perpetuation with blockchain technologies, optimizes current electronic data evidence perpetuation system, and drives advance of the judicial electronic data evidence perpetuation system in China.
  Key words: digital data; blockchain; judicial evidence recording; construction
  1 引言
  近年来,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提交电子证据的频率逐渐增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均对电子数据进行了证据分类,明确电子数据证据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但是,我国司法机关对电子数据存证持有保守态度,非国家机关进行存证的,司法机关持有保守与谨慎的态度。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司法机关往往会要求提供者变更证据的种类,以书证、视听资料或者其他法定证据种类来审理电子数据。自此,电子数据证据因存证问题变得形同虚设。
  2  电子数据存证的现状
  电子数据证据是指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
  电子数据证据与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种类相比较,证据在生成、收集、保存和传送过程中,有着原始载体无法核实、数据易被篡改、审查需要专业性等现实问题。目前的电子数据存证方式不具有公信力,从而导致了人民法院的采信持有谨慎的态度。
  2.1 原始载体无法核实
  电子数据存储的方式是二进制,需要数字化的转换过程,将一堆“0”和“1”转换成可识别的电子信息、图片、聊天记录等,其承载的载体不具有独立性,要借助于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才能装载。另外,电子数据是可复制的,可以复制到多个载体之中,人们可以使用、查看被复制后的电子数据。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法定证据种类,在司法应用上需要提供原始载体才能确信其真实性,但电子数据的载体具有多元化、复制性的特点,不具有唯一性,无法出示、证明原始载体,存证不具有公信力,若司法机关按照其他证据类别不一样的标准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审查,则会导致司法不公。
  2.2 数据易被篡改
  电子文章、电子邮件、网页、域名等证据是以数字化的方式被存储下来,使用人在复制、创建电子数据时,也是通过数字化的转变,实现移动电子数据的存储位置。基于此,数字化的数据在移动过程中是容易被篡改的,使用者存在操作不当、非法访问、木马病毒、硬件故障、突然断电等情形时,都可能会导致数据被篡改、丢失。
  电子数据的更改往往具有一定隐蔽性,不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是不能发现篡改的痕迹。司法人员一般只具有司法专业能力,而不具备电子数据专业能力。基于电子数据的特征,电子数据如果没有得到社会认可的取证方式或不可更改的技术进行存证,电子数据在后续举证、质证上会遭到相关人员的质疑,最后让电子证据法律效力的认定问题成为了案件审理的大难点。
  2.3 审查的专业性
  电子数据证据是互联网时代的新型产物,是科技含量高、蕴藏信息极为丰富的证据。与视听资料相对比,一张光盘存储的图像可以连续播放几个小时,可以证明大量的案件事实。法院查看、识别光盘资料是比较简单的,但电子数据证据须借助高科技的技术设备,未经过计算机专业培训的人员难以查看、辨别。
  司法机关一般没有参与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储存等过程。但是在审理案件时,会综合考察收集和储存的事实,在收集、保存、认定上都是以技术为依托的证据,法官如果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或者专业鉴定意见予以补充,法官是无法鉴别该证据的真伪、更无法核实存证过程是否合法。   3 区块链司法存证的可行性
  区块链技术是新兴互联网的前沿科技技术,区块链存证在证据的收集上有着不受主观因素影响、在证据的储存上有着不可篡改、在证据的传输方式上有着完整链条的优势,能够有效地提高电子数据存证的公信力。
  3.1 证据的收集方式
  传统电子数据存证机构的弱点是无法保证数据的安全性,无法确认时间认证和权属信息。同时,收集人员在收集时容易更改数据、加入主观因素,或者硬件载体被破坏、软件系统被破解时,电子数据的收集变得不真实。一旦出现以上不可控的情形,当事人也无法举证确认相关的电子数据存证的真实情况。
  区块链存证首先是要确定证据收集的主体是当事人本人在操作,确保存证数据的真实有效,其次是排除数据收集人的主观恣意,确保电子数据不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数据收集的方式设定为“经用户认可和当事人电子签名”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将数据共同上传至系统。以此种方式进行收集证据,能够有效地保证电子数据从一开始到最后,内容保持完整、数据可靠,形成真实、有效的数据库。
  3.2 证据的储存方式
  从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角度出发,电子数据的存储在诉讼活动中保持同一性、原始性,不存在被更换和破坏的可能,才能证明该份电子数据具有真实性。相比于普通实物类证据,电子数据极易被篡改或伪造且不留痕迹。实践中电子设备里的证据经常出现被篡改或伪造的情形,原告却无法举证证明数据受到侵害,进而导致法院无法认定该电子数据的效力。
  区块链有去中心化、分布式的特点,可以将信息按时间序列组成区块。区块链可以设置多个节点,每个节点都会储存电子数据信息,单个节点出现设备故障或者被攻击不会导致储存的数据丢失,保证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区块链存证通过国家授时中心获取,并加盖标准授时时间戳,表明区块数据的写入时间,将加盖时间戳的电子数据同步到司法机关的节点服务器上,前后相载连成为区块链,再使用共识机制把数据存储到分布式数据库内,从而生成了永久保存、不可逆向篡改的唯一数据记录,保障电子数据的原始性、真实性,任何一方无法篡改。区块链节点、分布式数据库的储存方式,保证了证据的真实性效力。
  3.3 证据的传输方式
  电子数据从收集、储存到最终进入庭审程序,需要经历多个环节。在传输过程中容易出现数据断点、数据丢失,也存在篡改、删除的风险。从证据学的角度出发,证据在传输、传送过程中应当形成完整的证据保管链条,让证据在进入庭审程序后经得起质证、认证的检验,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现有的电子数据存证采用的是备份、第三方机构存证等方式,将数据存储在服务器上,中心化的服务器容易受到黑客攻击,中心化的第三方存证机构内部人员对数据进行篡改更是防不胜防。区块链技术下的电子数据存证可以弥补现有证据保全的缺陷,一般有两种途径。第一,运用密码学技术对数据进行加密,从而大幅降低数据泄露、被窃取的风险。第二,对电子签名及电子数据的内容进行哈希算法加密,通过对比前后的哈希值判断电子签名和电子数据内容是否被改动。
  区块链与中心化网络体系的本质区别是区块链存证不依赖于数据中心平台,而是依赖区块链的每个节点,每一个节点都可以参与记录,同时会验证其他节点记录结果是否准确,每个节点均可监督电子数据的传输,防止出现电子数据被伪造、被篡改或丢失。
  我国部分私营企业使用区块链技术建立起第三方平台,采用电子签名和时间戳的方式进行区块链司法存证,形成光盘和书证文本提交至法院。2018年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从存证平台资质、侵权网页取证技术手段可信度和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存完整性等方面,认可了区块链司法存证的法律效力,成為了区块链司法存证的第一案。随后,国内兴起一股区块链存证的浪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4 区块链司法存证体系的构建
  我国在区块链司法存证已经取得了部分成功案例,但是区块链司法存证只有私营企业使用区块链技术作为第三方平台取证,处于野蛮成长阶段,没有构成体系。为促进我国司法存证的进步,提高区块链司法存证的权威性、完整性、公信力,从公证机关引入区块链、法院实践区块链技术、和第三方平台、公证处、司法联合存证的角度,建议我国大力发展区块存证体系。
  4.1 公证机关引入区块链
  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电子数据证据逐渐增加,传统的公证机构有着提供服务时间不灵活、技术性相对欠缺、保全费用偏高等不足。传统公证业务不能符合现代人们的电子数据存证市场,但公证机构依然具有天然的权威性、中立性和公信力,部分需求者依然期望通过公证机构存证电子数据。因此,我国可以考虑公证处引入区块链技术,构建区块链和公证保全结合的区块链存证。
  区块链与公证保全结合,有诸多优势之处。首先,有利于降低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全成本。引入区块链的分布式存储的方式,可以放弃传统公证的储存方式,减少光盘、硬盘、U盘等介质及人力等储存成本。其次,能够提升公证机构的公信力。区块链技术纳入公证机构保全电子数据证据的服务中,能够提高公证人员的工作效率、专业性,公证机关作为我国公共服务的机构之一,业务能力应当与时俱进,适应时代、社会发展需求,更好地为申请人提供现代化信息服务,有利于人们更加相信公证机关,增强公证行为的公信力。
  区块链技术中时间戳的应用,可以让公证人员的公证全流程行为具有可追溯性。电子数据被公证人员上传至区块链系统中,区块链防纂改的特性可以保证电子证据的安全,降低公证人员因电子数据的保管不当而导致的执业风险,同时可对公证人员的行为得到有力监管。
  杭州互联网法院公证处已经引入区块链技术,试行区块链公证摇号系统,以区块链技术保障摇号的有效性和公平性,有效提高摇号公证的公信力。区块链摇号系统的应用,是区块链技术与公证行为相结合的有益尝试,是公证领域引入区块链存证体系的重要奠基石。   4.2 第三方平台、公证处和司法联合存证
  普通民事案件中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法院可以通过原始载体对真实性进行确认,而涉网民事案件的电子证据,如果没有第三方赋予的公信力、或者法院认可的技术,在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是无法核实的。因此,我国可以建设第三方平台、公证处、司法联合存证机制,完善电子证据保全领域。
  建设第三方区块链专业存证平台,将公证处、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纳入区块链存证的节点之一。公证处通过节点可以监督存证行为,确保第三方平台在存证时程序合法,有效地监督整个存证平台、提升存证数据的安全。法院在审理时,可以查看存证全过程,对证据的效力进行确认。
  杭州互联网法院已经实践区块链平台,并宣判了区块链存证第一案。截止2018年底,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业务总数达1291006条,区块链存证业务总数达640189条。北京互联网法院也推出了“天平链”,联合了17家单位作为节点,上线后3个月“天平链”存证的材料数己达187623个,验证证据文件316个。随后,浙江地区也在开始实行区块链存证业务。
  基于部分法院已经成功实践区块链存证业务,我国可以创新传统公证保全模式,大力发展第三方平台、公证处、司法联合区块链存证机制,可以让电子存证与司法应用搭建了传输通道,让公证服务24小时在线,更好地服务社会。
  4.3 法院实践区块链技术
  智慧法院是指借助信息技术的力量服务司法工作,促进人民法院审判能力现代化,保证司法公正高效。智慧法院具体可表现为诉讼事務全流程网上办理,司法工作公开透明、工作机制科学智能。
  法院可以引进区块链技术,申请人因电子数据证据需要证据保全,在第三方公司使用区块链进行存证,提交的法院如果没有与相应的第三方平台联合存证,则无法审查其法律效力。此时,可以将区块链技术引入法院,电子证据的举证、审查验证等系列工作在线完成,完善智慧法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法院有区块链的技术实力,能够判别存证过程是否合法,据此也可以公平认定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效力。
  区块链技术进法院,打造智慧法院,有利于提供法院审判能力、司法质效。各地区法院可以加强学习实践技术与司法的结合,推行区块链技术进法院,全国财政将此项计划纳入智慧法院建设总体规划之中,统一分配和管理智慧法院的财政预算,为智慧法院的发展提供经费保障和技术支撑。
  5 结束语
  区块链自诞生以来,因其具有去中心化、不可更改、数据可靠等特性,各个行业对此都投入了巨大的研发力量。传统电子数据存证的真实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是我国电子数据存证业务发展的障碍,将区块链与公证处和司法组成一个链,每个单位成为联盟链上的节点,通过共识算法的方式,共同将现实时间引入电子数据,从而保障了电子数据不可篡改。随着杭州、北京、浙江的互联网法院成功探索,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已经展现出巨大潜力。建设区块链存证体系,通过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思维的方式,去解决互联网纠纷,有利于我国司法的网络化,推动司法与时俱进,实现互联网技术在司法程序中稳定、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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