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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三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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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党中央发出重要指示,要坚持依法科學有序防控,奋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通过梳理中外此前几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应对,可以深刻认识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具有不可预测性,会在短时间内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广泛影响,应当及时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来从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面防控。
  1988年上海甲型肝炎流行事件
  1988年元旦,在上海市民中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呕吐、厌食、乏力等症状的病例,后经查明确定为甲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甲型肝炎),起因是部分市民食用了被污染的毛蚶,继而出现了甲型肝炎暴发流行。
  甲型肝炎是一种由甲型肝炎病毒引起的急性肠道传染病,传染源为急性期患者和亚临床感染者,主要经粪口传播,粪便污染水源、蔬菜、食品可引起散发或暴发流行,症状和体征主要有乏力、食欲减退、恶心、呕吐、肝肿大、肝功能损伤,大多数患者有发热与黄疸。据当时市卫生防疫站传染病报告统计,甲型肝炎病人到1988年1月19日传报人数达134人,后来每天上升至1-2千人;1月30日至2月14日,每天发病人数竟超过1万例;从1988年1月1日至5月13日,甲型肝炎发病总计310746例,直接死于甲型肝炎的有32人。
  疫情发生以后,市委市政府及时发出《关于制止急性肝炎进一步蔓延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组织和领导紧急动员,贯彻“以块为主” “条包块管”的原则,充分利用学校公房、旅馆等作为临时隔离点。由于领导重视、全社会动员,形成了委办局和基层单位纵横交叉与密切联系的甲型肝炎防治组织系统。依靠各行各业在人、财、物、后勤等方面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本市成功制止了原先预测的第二次疫情高峰的发生,到当年3月,疫情基本得到控制,进入4月后,疫情逐渐下降,终于战胜了这场甲型肝炎暴发流行。
  本市战胜甲型肝炎疫情的过程是一次全市各行各业树立大卫生观念、进行大卫生实践的行动。该时期人人讲卫生、人人重视和遵守健康道德,如甲型肝炎患者自觉住进隔离点,自觉不去饮食店就餐,自觉不走亲访友,充分体现出健康道德在本市渐入人心。在疫情得到控制后,为了更好地促进社会生产的恢复,国家还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1988年11月出台《卫生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防止不法商家趁乱抬价,保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能够全国一心,共同救灾。
  非典流行事件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又称严重急性呼吸综合症(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s,以下简称SARS),是一种因感染SARS相关冠状病毒而导致的新型呼吸道传染病,以发热、干咳、胸闷为主要症状,严重者出现快速进展的呼吸系统衰竭,极强的传染性与病情的快速进展是该病主要特点。
  非典流行事件是指SARS相关冠状病毒于2002年在广东佛山首次暴发后引发流行,并扩散至全球的一次传染病疫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03年9月26日修订的最后报告,从2002年11月1日到2003年7月31日,全世界共发生了8098例SARS病例,774例死亡,病死率为9.6%。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分别发生了5327例、1755例和346例,分别死亡349例、299例和37例。
  中国疾控中心原副主任杨功焕在分析SARS流行早期失控原因时指出,一是公共卫生系统的能力弱化。在关键时刻,技术权威部门并没有明确提出恰当的措施。SARS流行的原因很复杂,但是公共卫生部门的失职在SARS流行中显然有一份不可推卸的责任。中央疾病控制部门技术指导的缺位与SARS在广东流行的控制不力,与北京再次出现更大规模的流行都有密切的联系。信息收集能力、数据管理能力和分析解释能力的不足导致不能提出有效的控制对策。二是医院对公共卫生问题的忽略,使得医院成了感染的场所。三是科研求实与科研协作精神的缺乏。衣原体与冠状病毒之争是中国SARS流行中的热点问题。“衣原体”说对于SARS流行的早期防控是一个误导。四是信息封锁和误导。在SARS发现初期的信息封锁,不是简单的“外紧内松”,而是“外紧内也紧”,不仅是对一般群众,也对各省在卫生战线的工作人员,从而导致防护不力,流言四起,迷信活动猖獗,反而引起社会恐慌。
  2003年4月20日以后,党中央和国务院直接领导抗击SARS斗争:国务院先后召开10多次常务会议,研究制定了一系列重要防治措施;组建了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国防治工作;先后召开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和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及一系列专门会议,制定并公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将防治工作纳入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轨道。SARS流行终于在2003年5月中旬开始趋于平稳,全国经济和社会秩序逐步恢复正常。
  1996年日本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症流行事件
  1996年7月12日,日本大阪府境内发生了由于学校配餐供应中心所提供的食品被污染而造成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症大流行的事件。至同年7月24日,感染儿童数已高达6259例,其中92例出现溶血性尿毒综合症。此外,在学校的教师及职工中也有92人被感染。至同年8月底,日本全国共报告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者9500例,其中死亡11例。
  日本此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世界广泛关注,日本厚生劳动省立即将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列为新型感染症加以严格防控,尤其是严格管理集体人群的配餐食品供应,禁止带菌者从事饮食等服务行业。该事件也直接导致日本政府认为原制定100余年的《传染病预防法》已不适应新时代感染症的防控,最终于1999年重新制定《关于感染症预防及感染症患者医疗的法律》(以下简称《感染症法》)。
  《感染症法》一大亮点是专设一整个章节用于规范感染症相关信息收集和公开操作流程,对医师上报,兽医上报,了解感染症发生情况和趋势,调查感染症发生情况、趋势和原因,与检疫所长合作,信息发布,合作请求等作出事无巨细的规定。
  《感染症法》规定,医师在诊断疑似患有新型感染症的人员时,除另有规定外,须立即将该人员的规定事项经由最近的保健所长向都道府县知事进行汇报。接到汇报的都道府县知事须立即向厚生劳动大臣报告该汇报内容。都道府县知事在接到关于居住在其辖区外人员的汇报时,须向对该人员居住地有管辖权的都道府县知事通报该汇报内容。
  《感染症法》规定,厚生劳动大臣及都道府县知事须根据规定对收集到的感染症信息进行分析,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及其他适当方式更加积极地公布感染症发生情况、趋势和原因的相关信息以及预防和治疗该感染症所需的信息。在公布这些信息时,须注意保护个人信息。
  《感染症法》还对于散播病原体者采取重罚。根据《感染症法》,随便传播一种病原体等使之产生公共危险者,处以无期或二年以上徒刑加之一千万日元以下罚款。此外,对于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未遂犯也进行处罚。且对以上述犯罪为目的进行事前准备者,处以五年以下徒刑加之二百五十万日元以下罚款。但对于在着手实行该项犯罪前自首者,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
  为了强化公共卫生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日本厚生劳动省还在全国各地构筑了地方卫生研究所网络,并在各地推动建立了地方感染症信息中心,及时上报和共享各地的感染症信息。
  (作者系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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