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风险准备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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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基于风险准备在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功能和一般风险准备在《巴塞尔资本协议》中作为核心一级资本的重要地位,指出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财务公司在计提风险准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一现象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改进建议,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财务公司在风险准备研究方面的不足。因为财务公司不属于上市公司,无法直接获取相关财务数据,不能与上市商业银行直接进行量化比较,所以从会计和金融的结合点分析风险准备的本原,得出风险准备必须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的结论,提出从决策人或经理人薪酬中按照风险水平计提风险准备金等建议,希望有助于提升财务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效能。
关键词:风险准备;金融资产减值;一般风险准备
文章编号:1004-7026(2020)02-0150-03 中國图书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志码:A
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相应风险准备(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风险准备),以提升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与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并列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除服务对象集中在集团范围内,财务公司与商业银行极为相似),目前风险暴露不是特别明显,然而在金融深化开放、加快改革的大背景下,由于对风险准备的会计处理背景和意义以及金融本原的理解不到位,导致在实务中存在超范围计提减值准备和承担与风险不匹配的多计提一般风险准备的现象,进而影响风险管理的水平以及《巴塞尔协议》核心指标资本充足率的质量。
因此,准确把握风险准备的定义和特征,梳理监管规则,有助于财务公司吸取商业银行既有经验,前瞻性地防范金融风险。
1 文献研究综述
我国自1988年财政部正式建立商业银行风险拨备制度以来,银行业拨备制度经历了初步建立、局部调整和重大改革以及与国际接轨几个发展阶段。银监会财会部动态拨备课题组的李怀珍和胡永康等(2010)[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的甘露(2012)[2]、复旦大学的徐明东和陈学彬(2012)[3]与暨南大学的黄锐和蒋海等(2014)[4]研究指出,最早于2000年7月应用于西班牙银行系统的动态拨备制度因考虑了更多的贷款者信息,促使银行体系建立覆盖完整周期的平均预期损失,有助于平滑经济周期波动,降低了贷款的亲周期性,引起了各国监管层和国际金融稳定组织的关注和讨论,《巴塞尔协议Ⅲ》应运而生,提出在资本留存缓冲的基础上增加逆周期资本缓冲,也为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指明了方向。
风险拨备制度在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具体操作层面有如下几篇文献。于卫兵和宋付杰(2012)[5]分析了商业银行一般准备金计提存在的问题;徐峥(2013)[6]对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进行了分析;张剑光和孙哲峰(2013)[7]从实证角度提出拨备计提是银行平滑业绩的主要手段;祝继高和王春飞等(2015)[8]以城市商业银行为样本分析了审计师特征与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刘泉军(2016)[9]分析了拨备制度在银监会和财政部规定方面的差异;傅强和魏琪等(2016)[10]认为国内银行业风险拨备与银行效率关系不显著,并且过高的资本充足率会导致成本效率损失;潘一豪(2017)[11]分析了国外银行业动态拨备的实践与启示。
以上研究从不同视角对商业银行执行财政部《办法》进行解读,揭示了风险准备的历史发展轨迹,为理解商业银行计提风险准备奠定了坚实基础。然而,对同属金融行业的财务公司计提风险准备的关注和研究却几乎没有。虽然财务公司经营业务与商业银行几乎相同,但是毕竟财务公司系产融结合典型,与商业银行相比,财务公司更贴近实体经济,对实体经济发展的影响也更为直接。为此,基于既有商业银行文献展开论述,以弥补财务公司研究方面的不足。
2 财务公司计提风险准备存在的问题
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及财务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重要金融功能,是核心功能(资源配置)在横向上的一种扩展[12]。随着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颁布并实施,风险准备作为管理手段,对财务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越来越重要。中国银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年末,我国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4.20%;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年末,财务公司行业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了20.77%,远远高于商业银行的平均水平。财务公司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和抵御风险的能力真的高于商业银行吗?
在实务中,财务公司在执行财政部风险准备金下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的过程中出现了差异,有的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方面不准确,人为扩大或缩小风险资产范围,例如将递延所得税资产计入减值准备;有的在计提方法上与实际承担风险不符,仍计提了一般风险准备,例如存在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仍按1%的比例从净利润中计提一般风险准备,并且多计提金额并非是机构主动提高计提比例,而是对风险内涵的认识不到位。在实务中,潜在风险估计值很少有大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这一点可从自2012年起历年公布的商业银行年度审计报告中得到验证。其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是直接在2018年的审计报告附注中表明“本行2018年度不计提一般风险准备”和“一般风险准备按照2018年末风险资产的1.5%计算已达到计提要求,不再计提一般风险准备”;国有商业银行在审计报告附注中也会表明“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本行从净利润中提取一定金额作为一般风险准备,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有的财务人员结合《公司法》,认为计提一般风险准备是以当年计提盈余公积后的净利润为基数。有的计提风险准备不能体现动态拨备精神,即本期计提的动态拨备=本期动态拨备-上期动态拨备。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有以下4点。①因为对风险资产的认定与分类以及动态拨备属于职业判断,而财务公司的管理层大多来自企业集团总部的财务会计部门,从业人员缺乏相关金融从业经验,对金融的本原认识不清晰。②有些财务公司出于不提高法定注册资本金,通过多计提风险准备金项下一般风险准备的途径来提高整体资本充足率,而增加法定注册资本金需要在集团层面和外部监管机构履行的手续远比多计提准备金苛刻和复杂得多。③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主要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尤其是大型国企的资金面相对充裕,对资金的收益要求相对稳健,不像商业银行需要实施高级评级法提升资本充足率,减少经济资本的使用。④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的过程中,虽然基于重要性原则,对扩大范围的计提减值资产一般不予关注,但是却没有对多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金予以足够的重视。
3 风险准备的本原
(1)会计基于谨慎性原则,收入与成本费用在数学上呈现偏态分布特征,仅对已发生的损失计提相应准备,不计提信用预期损失。财务会计要求信息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更加注重历史成本的计量属性(后续计量仅为对前期历史成本的调整,非重新计量,因此可以认为是静态计量),而金融不断创新的特征使得信息与各层次市场的联系更为紧密(后续计量基本根据市场情形调整,为价值的重新计量,因此可以认为是动态计量)。为解决会计基本假设与金融客观规律运行不一致性的问题,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汲取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提出以“预期损失模型”替代“已发生损失模型”,对金融资产的预期损失进行确认。即从以往基于历史经验确定损失的方式改为根据未来预期经济利益流出的确认方式,新修订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于2018年1月1日生效。在世界各国会计准则趋同的大前提下,我国财政部于2017年出台《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新准则》),并规定了具体实施时间,最迟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应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準则》将获取相关减值迹象信息的时间窗口扩展到面向未来,并采用期望值法测算减值准备的数额,相较于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以下简称《老准则》)而言,更加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但新、老会计准则所确定的应予计提减值的金融资产的范围在实质上是一致的[13],不存在原则性上的冲突,即财务公司实施财政部会计《新准则》与《老准则》前后,都是基于风险资产总额与不良贷款额的一定比例核算金融资产减值,计提的减值均作为资产账户的备抵账户,同时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上进行反映。
(2)当前财务公司行业计提一般风险准备的缺陷在于对金融风险的本原没有正确认识,难以确保微观层面上的经济资本与金融机构的实际承担风险一致。风险的实质蕴涵了计提一般风险准备的方法,一般风险准备的着眼点在于应对风险的不确定性。自金融诞生起,人们就开始了对防范金融风险的探索,并且不遗余力。随着经济金融化和金融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交易的复杂程度和不可控性大大提高,其中风险信息不对称表现得更为突出。由于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主要因素是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不确定性风险,为克服未来不确定性风险,风险管理功能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也从被动的风险管理走向主动的风险管理[14]。这种以类似经济资本形式的动态拨备是对会计准则计提减值方法的改进和补充,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的趋同,一般风险准备计入《巴塞尔资本协议》资本充足率的核心资本。《巴塞尔资本协议》提倡的估计潜在风险的具体计算方法有内部评级法和标准法,这两种方法的区别在于对潜在损失估计的方式不同。
内部评级法计算公式为:预期损失(EL)=违约概率(PD)×违约风险暴露(EAD)×违约损失率(LGD),初级法仅需要机构自行估计信用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高级法则需要自行估计上述4个风险参数。巴塞尔监管委员会指出,应根据跨周期评价法来估算违约概率(PD)、违约风险暴露(EAD)和违约损失率(LGD),并允许职业判断和使用资产组合计提准备,以增强拨备的前瞻性。
标准法下,潜在风险估计值=正常类风险资产×1.5%+关注类风险资产×3%+次级类风险资产×30%+可疑类风险资产×60%+损失类风险资产×100%。相关的违约概率(PD)、违约风险暴露(EAD)和违约损失率(LGD)等参数都由监管机构给定,目前还属于政府进行“相机抉择”的措施和手段。
内部评级法要求商业银行使用至少包括一个完整经济周期的历史数据,考虑到我国金融机构在经济转轨时期的非常态化数据缺乏代表性,我国财务公司和多数商业银行一样,通常采用标准法计提拨备。相关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我国经银监会批准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从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来看,相对于标准法而言,2015年以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这些商业银行估计的风险参数均不同程度上升,资本节约效果有所下降,尤其是对公业务的风险权重明显上升,已接近标准法下的风险权重[15]。
此外,一般风险准备和盈余公积作为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其计提基数均是净利润,没有先后顺序之分,或者说先后顺序对计提的数值大小不会产生太大影响。
简言之,一般风险准备的计提是在遵循银监会动态拨备制度的大前提下,在潜在风险估计值和贷款损失准备二者孰高的基础上,从净利润中动态计提拨备,因而具备核心资本属性。
4 结论与政策建议
风险准备必须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否则人为计算出来的资本充足率根本不能客观反映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一般风险准备作为资本充足率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计提正确与否影响着资本充足率的质量。
表面上,虽然多计提一般风险准备可以提高资本充足率,但这个形式上的提高并非是财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水平的实质性提高,也不是《巴塞尔资本协议》高级法所要求的资本充足率的提升。实证研究表明,在风险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这种“不匹配”决定了金融机构的最优选择就是发生道德风险,并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转嫁激烈和不稳定。如果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或者当危机来临时并不能抵御系统性金融风险,最后不得不由政府救助,由整个社会来承担金融机构投机失败造成的损失,并因此降低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考虑到《新准则》采用了“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财务公司将来执行财政部《新准则》后,如果仍然不以比较潜在风险估计值和贷款损失准备二者孰高为基础,从净利润中动态计提拨备,会导致风险准备机制与实际情况更加不匹配,对资本的赢利性将产生不利影响,拉低风险调整资本回报率(RAROC)的水平。虽然金融监管当局基于经营监管原则对微观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但不会对具体的会计处理进行审查,上述多计提的结果会使监管当局不能及时、精确地掌握财务公司风险变动信息,从而不能从根本上防范金融风险(尽管财务公司整体资本充足率高于商业银行)。
鉴于相关风险准备政策已出台多年,即使宏观审慎监管,仍不能正本清源地解决问题。为有效提升财务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和约束冒险获利的冲动,依照“谁受益、谁担险”的原则,建议从财务公司的决策人或经理人薪酬中按照风险水平计提风险准备金,并且其积累速度应至少等于风险膨胀速度。在到期收益完全实现且没有发生风险时,年度提取的风险准备应按照该资产比重和薪酬比例返还给决策人或经理人。应为各机构设立专门的风险准备账户,由维护宏观金融稳定部门监管。账户余額与资产规模、资产风险和机构薪酬相符,账户余额不足时,维护宏观金融稳定的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警告和处罚。
参考文献:
[1]银监会财会部动态拨备课题组,李怀珍,胡永康,等.动态拨备在中国银行业的实施研究[J].中国金融家,2010(8):142-151.
[2]甘露.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动态拨备制度的建议[J].新金融,2012(9):31-34.
[3]徐明东,陈学彬.动态拨备模式的国际比较与中国模式探讨[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5-18.
[4]黄锐,蒋海,黄剑.动态拨备、金融风险与经济周期——基于DSGE模型的分析[J].天津财经大学学报,2014(2):29-41.
[5]于卫兵,宋付杰.商业银行一般准备金计提存在的问题[J].财会月刊,2012(5):34-35.
[6]徐峥.浅议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J].新会计,2013(10):63-65.
[7]张剑光,孙哲峰.商业银行风险评估与控制研究[J].中国市场,2013(23):44-54.
[8]祝继高,王春飞,尤可畅.审计师特征与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基于中国城市商业银行的实证研究[J].审计研究,2015(4):105-111.
[9]刘泉军.动态拨备制度与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准则[J].财会月刊,2016(7):36-39.
[10]傅强,魏琪,林荫华.审慎性监管与银行效率:来自中国银行业的经验证据[J].管理工程学报,2016(2):84-92.
[11]潘一豪.四国银行业动态拨备的实践与启示[J].金融理论探索,2017(6):36-39.
[12]白钦先,谭庆华.论金融功能演进与金融发展[J].金融研究,2006(7):41-51.
[13]马永义.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系列解读(五)[J].新理财,2017(10):17-18.
[14]白钦先,谭庆华.论金融功能演进与金融发展[J].金融研究,2006(7):41-51.
[15]王胜邦,王瑾.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监管改革[J].中国金融,2016(12):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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