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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连凯凯

  【摘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淀了劳动人民的艺术智慧和创造才能,是我国优秀的民间传统文化。近年来,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整体发展呈现萎缩趋势。为此,越来越多的音乐人开始呼吁重视传统音乐类非遗文化的发展,使优秀的传统文化能得到传承和保护。本文在分析当前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上存在的困境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保护策略,以期为我国音乐类非遗保护及传承工作提供借鉴。
  【关键词】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中图分类号】J6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67X(2020)03-0242-02
  【本文著录格式】连凯凯.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研究[J].北方音乐,2020,02(03):242-243.
  2019年6月8日是我国第十三个“文化和自然遗产日”,2019年也是中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成为缔约国成员的15周年。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尽管享受着国家立法保护、入选名录、命名传承人、设立传承保护基地等各种政策性支持,但至今未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传承保护的可持续发展阶段,在很多地方很多项目甚至陷入传承主体渐失热情、生存土壤愈发匮乏、传承人自我保护又后继乏人的困局[1]。尤其是在非物质文化资源丰厚的音乐类领域,保护成效一直不是十分理想,抢救的速度远远赶不上消失的速度[2]。虽然近年来有关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传承课题业界广为热议,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并没有形成统一标准化的保护路径。如何保护与传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其在新的社会环境中得到良好的传承,已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音乐类非物质文化传承的意义及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特殊的人类历史文化遗存和文化记忆,所蕴含的文化力量是极其巨大的,是民族精神和民族智慧的显著象征。音乐是人们在劳动生活中提炼出来的艺术语言[3],灵感大都来源于生活感悟,包含生活常识、生活感知及科学历史知识,充分表达了人们对美好事物的向往及对生活的讴歌。以喜闻乐见的传播特征及其潜移默化的教育功能,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关系过程中发挥着的积极作用[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是避免文化断层的重要举措。音乐类非遗以其生动的艺术语言和形象诠释了我国各民族优秀的文化传统。
  在改革开放背景下,社会经济结构、生活生产方式及审美意识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导致我国的文化生态圈也出现了比较大的变化,很多与传统农耕文明相适应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急剧消亡或面临着被遗失的危险,其在社会上的作用和地位也开始慢慢被忽视。传承人老龄化、后继无人。主要原因在于年轻一代普遍缺乏文化认同感,认为传统音乐无法创造可观的经济价值、无法解决生存问题。外来文化的冲击带来人们审美观念的改变,加之年轻一代普遍缺乏辨识能力,盲目推崇主流音乐文化,对传统民间音乐文化比較排斥。音乐类非遗文化环境日益恶化,体现在人们吃穿住行婚丧嫁娶等生活方式的巨大变化,使得人们不断更新原始信仰理念。政府资金缺口较大,群众宣传工作做的不到位,许多政策落于一纸空文,口号性太多,落实太少,基层老百姓对传统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保护意识单薄。专业人才培养缺失。高校及中小学在传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常常存在缺少当地音乐资源整合、不能突出本地音乐文化特色、师资力量不足、以理论传授为主缺少实践活动等问题。当然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困难的原因不限与此,只有清晰地认识到存在的问题,才能采取合适的策略进行保护和传承。
  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祖祖辈辈流传下来的丰厚艺术资源,是通过长期生活及社会实践创造出来的智慧结晶,是民族的瑰宝。不仅要考虑对其原生态形式的保护和传承,构建相应保护体系,还应注重时代变迁对原生态文化艺术的影响,适当注入一些新的元素,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新的阐述。结合众多学者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
  (一)加快音乐类非遗保护的立法工作
  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在人们对文化艺术保护意识还未全面树立之前,立法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思想和法律武器,有助于规范全民族的文化艺术教育意识[5]。各地政府结合中央的政策出台了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这些政策能够因地制宜,能够结合实际情况,如《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等。但是,针对性还不够,一些抢救措施和保护机制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加强,常态性的管理机制有待健全。总之,无论是政策还是指导方针,均应为非遗的保护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支撑。
  (二)加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和培养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别于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依附于人而存在。它的保护和传承主要依靠人的接力,可以说传承人是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最为重要的活态载体。传承人的智慧和技艺赋予非遗以独特生命力。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状态的不断变化及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存状态多数令人担忧,传承人面临着流失及断代的危险。因此,应坚持“以人为本”,在非遗保护和传承过程中,加强对传承人主体地位的保护及肯定,将传承人的保护与培养作为非遗保护的一个核心和基础工作。不仅应从政府层面给以传承人经济和精神上的切实鼓励与支持,进行政策方面的倾斜,还应当积极鼓励和支持学校教育设置相关课程,进而吸引更多学生对优秀传统文化的接受和传承。   (三)加强宣传教育,构建教育体系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是一项持久工程和持续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持续不断地进行推进,集全社会各层次的力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媒体机构,强化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传承保护氛围,激发民众的潜在保护意识。特别是激发新一代年轻人的热情和关注,以推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蓬勃发展。这里就需要借助于学校的教育体系,把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学校课堂,通过构建完善的教育体系,将非遗文化传承和发展的空间进行无限拓展。发挥学校人才培养的优势,将各具特色的音乐品种进行归类,一并纳入教学体系,不定期邀请民间艺人进课堂,通过开展讲座、交流、表演等活动,使学生更加直观地感受优秀传统文化的内涵,培养学习兴趣,增强学生民族自豪感及自信心,激发年轻一代深度参与到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热情。
  (四)构建数字化传承保护机制
  长期以来,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以活态文化形式进行传承,如口传、心授、意会等方式。随着时代变迁,很多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失去其赖以生存的环境,比如现代化机械设备的采用,使得很多山歌、劳动号子等脱离了农耕文化的土壤,极大地限制了传承的受众面[6]。现代化信息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数码拍摄、数字录音、计算机技术以及网络多媒体技术的大规模应用及快速发展,打破了“地域及时空限制”,为数字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技术手段以及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可以通过调研搜集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数字化技术进行整理,包括对这些宝贵资源进行影像、声像、实物及文字素材的归类处理,借由数字化手段进行档案资源的有效利用及传播,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顺应时代的发展,不断迸发出生机和活力。
  (五)促进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发展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与文物保护一样,是一项巨大的工程,仅仅依靠法律条文及宣传工作,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其传承发展的问题。由于保护资金的匮乏,制约着非遗文化的诸多價值实现。因此,引导传统音乐适度走产业化经营道路,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在兼顾经济利益和文化效益的基础上,实现遗产延续及传承文明的最终目的。
  三、结语
  传承和保护是保持一个民族文化活力的最重要的手段,如果对优秀的传统文化艺术不加保护和传承,那么这种文化遗产必然会面临濒危或消失。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文明智慧的结晶,不仅具有时代的烙印,更具有多样性及特殊性,我们应采用多角度、多形式、多方法对其进行保护和传承,应结合时代变化,顺应时代潮流,探索新的保护途径,形成与时代发展吻合,能促进现代化文化艺术繁荣的整体局面。
  参考文献
  [1]郭玉华,杨广莉.“互联网+”下沧州音乐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策略[J].沧州师范学院学报,2016,32(3)
  [2]陈玉茜.传播学视野中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新思维[J].四川戏剧,2016(10).
  [3]吴冬炫.民间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民教育中的传承[J].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
  [4]卓颐.基于数字技术的闽南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活态传承研究[J].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2016(2).
  [5]闫辉.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探析[J].贵州大学学报·艺术版,2013,27(3).
  [6]林莉,李霜.江西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高校传承的研究[J].艺术评鉴,2019(7).
  作者简介:连凯凯,河南许昌学院音乐舞蹈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音乐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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