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的科学放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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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野生动物作为大自然的产物,同人类一样,是自然界复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基石之一。随着社会文明建设的发展,人们充分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随着人们保护野生动物意识的不断加强,民众放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不断增多,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站也加强了野生动物的收容放归,但野生动物的救助与放归还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本文通过查阅文献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野生动物收容救助机构存在的问题、放归技术及操作流程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救助机构;野生动物;放归操作;科学保护
中图分类号:S8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754/j.nyyjs.20200415068
收稿日期:2020-03-08
作者简介:杨维雄(1971-)男,本科,工程师。研究方向:森林培育;通讯作者尹建华(1971-)男,本科,工程师。研究方向:森林培育。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其自然栖息不遭受人为破坏,种群数量遵循自然生老病死规律变化对人类社会发展及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在湖泊水源、原始森林的活动不断深入,对野生动物栖息地影响不断加大,“人地矛盾”突出;捕猎者为了一己私利,非法捕获国家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买卖其皮毛、鳞角,滥食,这些行为均对野生动物的生存带来了严重的危机。目前,全球物种灭绝的速度已超过自然灭绝速度,我国已经有10多种哺乳类动物灭绝,还有20多种珍稀动物面临灭绝[1]。因此,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不仅要做好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还要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与救助,各野生动物监管机构应加大对野生动物交易的检查力度,对查获的活体野生动物进行了救助和放归。本文通过查阅近年野生动物救助、放归文献,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对野生动物收容救助机构现状、放归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为今后野生动物放归实践工作提供参考。
1 救助机构现状及存在问题
野生动物收容救治机构作为野生动物救助、收容的主要场所,长期承担所在辖区内野生动物的救护任务,为野生动物的救助做出了巨大的贡献[2]。有研究者调查了云南野生动物收容救助工作,指出救助中心在2007—2016年10a间共救助野生动物11003头(只)共100余种,省级或“三有”保护动物占74%,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占18%。从救助类别来看,以鸟类最多,占到77%;其次为两栖爬行类,占到15%,再次为兽类,占到8%。从救助来源来看,执法机构移交数量占90.5%,公众移交占9.5%[3]。另有学者对河南省野生动物救助的现状进行了探讨,指出自2016—2018年全省22家救护机构共救助各类野生动物12742只,共放归9644只,占救助总数的75.7%,省级救助机构救助2358只,占18.5%;市级救助9459只,占74.2%;县级救助928只,占7.3%[4]。从云南省、河南省救助机构统计数字来看,救助机构是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直接、最有效的保护方式。因此,应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救助机构的科学化、专业化管理和运营,为野生动物的保护贡献更多的力量。
野生动物救护机构也存在诸多的问题。河南省的22家救护机构中有13家为专门机构,9家为委托机构;市级以上救护机构为15个,占68.2%,10个直辖县有专门机构3个,约占13.6%,其他148个县(市、区)专门机构只有3个,占13.6%[4]。可以看出救助机构多分布在省、市两级,存在着严重的分布不平衡状态,应加强基层救护机构的建设。在资金投入中,野生动物救助作为一项公益事业,长期经费保障不稳定,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救助工作的开展,造成救助宣传形式单一,科研及技术交流匮乏等问题[3]。在人员配备上,河南省在全省野生动物保护、救治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层次不高,大专以下学历人员占总人数的63.0%[4],人员配备匮乏也给救助工作的长期健康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人才短缺、资金、技术交流匮乏等问题使得野生动物救助机构在面對种类繁多的救助对象时,常常表现出救助形式粗放、方式单一,放归工作多以经验为主,不够严谨科学等问题。本文就放归过程中放归理念科学化、放归流程科学化问题进行简要的交流。
2 放归理念科学化
要坚持科学的放归理念。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民间群体对宗教因果福报的理念认同度比较高,放归成为一种较为流行的现象和趋势。团体活动或者个人的放归行为屡见不鲜,但这种随意、不科学、不严谨的“放归”会导致“放归”变成“杀生”,如造成生物入侵破坏当地生态平衡[5],给当地民众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负面影响和困扰[6]。因此,应避免这种盲目性的放归。同时,购买野生动物进行放归的行为,容易滋生出非法买卖野生动物这条黑色产业链[7,8]。因此,应该禁止这种没有经过科学评估的集体或个人放归行为,倡导以野生动物保护、生态平衡、科学放归为保护理念的放归行为。有关监管部门应加强与社会团体、宗教寺庙的联合,通过宣传车、展览板和宣传画等多种宣传形式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科学放归理念的宣传,使越来越多的民众提高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在有条件的保护区,通过前期的科学调研,合理选择需要放归的野生动物,通过网络认筹等形式,让民众参与到野生动物保护中,或者在野生动物繁育机构中建立“蚂蚁森林”类似的野生动物放归认筹模式。大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为野生动物的繁育、保护提供资金。同时,正确引导群众在法律制度允许下,遵循理性放归、科学放归、文明放归的原则,合理、有序的放归当地物种。对于已放生的野生动物不能简单的一放了之,要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其放归后的种群迁移,生活习性进行研究对比,为以后的放归提供科学参考。有研究者通过GPS技术对返归洞庭湖地区的野生麋鹿种群进行迁移研究[9],另有研究者通过对比丹顶鹤野外放归的差异,指出人工饲养的丹顶鹤由于投喂行为,对于人类活动无警戒性,虽然能自然繁殖,但没有形成迁徙行为,这与野生丹顶鹤之间差距巨大[10]。通过对这些野生动物的放归后的差异进行研究,可以为今后的人工饲养丹顶鹤的放归以及其它鸟类野生动物保护及放归具有参考意义。 3 放归流程科学化
要坚持科学的放归流程,通过学习野生动物的放归科学,提高放归效果。对于执法过程中依法查获的野生动物,应送往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站进行救助,对野生动物个体进行病害检疫,确保个体的健康;对野生动物的种类、原生地、捕获圈养时间进行明确,为后期的放归做好准备。
在放归地点的选择上,应坚持“从哪来,到哪去”的原则[11],尽可能地把野生动物放归到发现地或者捕捉地。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放归动物携带的疾病、寄生物、遗传物质在野生种群中扩散,同时避免外来物种对本地动植物生态链带来的破坏[12]。一些违法捕猎的野生动物,通过长途运输,被买卖到市场中,监管部门在查获其活体后,不应盲目的就地放归,而是要送往当地野生动物救助中心仔细鉴定野生动物的种类,明确健康状况是否容许放归。对于没有条件遣返放归的,本地放归时,要考虑到放归地的环境、放归地的生态链状况要与原生地相似,保证野生动物放归后有相应的生存环境及充足食物。现以鸟类为例,加以说明。
3.1 放归季节的选择
一般春季领地紧张,冬季食物匮乏,不适宜放归,会对放归的野生动物造成伤害。每年3—5月份、9—11月份是鸟类迁徙季节,应根据鸟类不同的迁徙习性,选择不同的季节和时间进行放归。迁徙中救治的鸟类,在康复后,应及时将其运往迁徙地,选择合适的环境放归。以避免长期饲养对其造成不利影响[13]。
3.2 放归天气的选择
应避开恶劣的雷雨霜天气,以免影响其正常活动。在白天活动的鸟类,应选择上午的时间放飞,从而有足够的时间适应周围环境。对于夜间活动的鸟类,应选择下午或者傍晚放飞,有利于其活动,从而减少昼行鸟类对其的威胁。
3.3 放归方式选择
有条件的地方应采取逐步放归,使野生动物逐步适应野外生活。即采用“软放归”方式,在放归区设置“围栏”建立放归适应区,让其适应一段时间,然后再打开笼或者围栏,让其自由出入。工作人员应在围栏或者笼内投放食物跟水,但应逐步减少投放量,直到动物全部离去。对于年幼、适应性差、部分长期人工圈养过的野生动物,野外生存能力降低,对野外地理环境、气候的适应性降低,直接放养后反而会因为不适应或者食物短缺而死亡,采取“软放归”有助于增加释放后成活率[14]。有研究者通过对比2种不同的放归方式,通过统计分析指出直接放归观察到的鸟类平均比例14.72%,捡到鸟类的平均数为7.2只;“软放归”观察到的鸟类平均比例为40.85%,捡到鸟类的平均数为0.8只,可以看出“软放归”方式明显优于直接放归[15]。
总体来说应根据动物种类和习性,确定放归方式、时间、数量,放归后不应强迫和驱赶动物,应该等动物情绪稳定后,自行离去。同时放飞鸟类,不应抛起,应放在地面上等鸟类自然飞离。
对于野生动物的救助,要充分认识到野生动物救助机构的重要性,同时也要加强科学放归的意识,认识到野生动物的放归,不应该是随意的,也要提高科学放归水平,充分了解野生动物的生物学特性,了解其自然分布区域,栖息地野生动物种类,种群组成,种群数量,栖息地生境,天敌状况,生活习性等。从而运用科学的方法让其重新回归自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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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周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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